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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本位,競賽不是招生入學的“敲門磚”

發布時間:2022-03-16 10:01: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與(yu) 2018年9月教育部製定的《關(guan) 於(yu) 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在認定流程、競賽組織、違規查處等方麵,有哪些優(you) 化調整?《管理辦法》出台有何意義(yi) ?記者日前采訪了相關(guan) 負責人和專(zhuan) 家,一起聽聽他們(men) 的解讀。

  堅持公益 回歸本位

  規範各類麵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讓其回歸本位,回到本來,發揮綜合育人功能,已成為(wei) 基礎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曾經,中小學生忙於(yu) 參加各種競賽,而一些競賽還宣稱結果與(yu) 學校升學掛鉤。於(yu) 是,為(wei) 了在競賽中取得名次,孩子們(men) 又不斷參加各種強化培訓、預賽。為(wei) 治理這一亂(luan) 象,教育部2018年就出台了《關(guan) 於(yu) 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對麵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作出規範要求。

  此次印發的《管理辦法》,又有哪些新變化?

  目前,學生競賽活動分為(wei) 自然科學素養(yang) 類、人文綜合素養(yang) 類、藝術體(ti) 育類三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舉(ju) 辦麵向義(yi) 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這一規定將學科類競賽活動直接從(cong) 義(yi) 務教育階段排除,隻麵向高中生,使得各類學生競賽活動的對象更加確定、精細,這與(yu) ‘雙減’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學科類競賽的‘縮水’‘瘦身’,有助於(yu) 引導學生競賽活動朝著綜合育人的方向轉變。”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陳如平研究員表示。

  修訂的《管理辦法》突出強調了“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的原則,並且作了若幹具體(ti) 規定。諸如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ge) 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yu) 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麵向參賽學生組織與(yu) 競賽關(guan) 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等。

  陳如平認為(wei)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類競賽舉(ju) 辦者必須堅持素質教育導向,更好引導中小學生參與(yu) 競賽活動。各方要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比賽環境,進一步消除學生、家長、培訓機構和社會(hui) 對競賽的功利態度。為(wei) 避免升學過程中出現功利化行為(wei) ,各地要嚴(yan) 格執行任何競賽獎項均不作為(wei) 基礎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加分依據,杜絕把競賽僅(jin) 僅(jin) 當作招生入學的“敲門磚”“入場券”。

  規範管理 綜合治理

  教育部2019年起連續三年公布學生競賽活動“白名單”,治理各類違規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在總結吸取過去競賽活動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管理的規範性、操作性,以確保其更加平穩、有序、持續運行。《管理辦法》就學生競賽活動的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相關(guan) 內(nei) 容作了修改完善。

  從(cong) 申報條件看,競賽主辦方首先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應為(wei) 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ce) 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從(cong) 認定流程看,《管理辦法》改變過去“一年一申請”的做法,調整為(wei) “自2022年起,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從(cong) 組織要求看,進一步完善了大賽評審規則與(yu) 程序。《管理辦法》專(zhuan) 門對專(zhuan) 家遴選和競賽過程作出具體(ti) 規定。比如嚴(yan) 格專(zhuan) 家選聘,所選專(zhuan) 家應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情況和了解青少年成長規律,在相關(guan) 領域有專(zhuan) 業(ye) 影響力。選聘時,應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節,應建立隨機抽選專(zhuan) 家機製。

  《管理辦法》還作出特別規定,繼續申請舉(ju) 辦競賽的,還應提供上年度賽事總結和財務決(jue) 算。

  在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田琳看來,《管理辦法》的修訂聚焦解決(jue) 突出問題,在競賽組織上更加嚴(yan) 格。“一是對競賽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責任主體(ti) 和主體(ti) 責任有明確的界定,便於(yu) 認責、履責、負責和追責。二是對過往競賽工作,如公布競賽清單,競賽資審、組織、結果運用及之前準備等經驗和不足進行一次回頭看,審視,體(ti) 檢。三是進一步完善了麵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製度,規範競賽行為(wei) ,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四是正確發揮競賽的激勵導向作用,為(wei) 學生展示自己提供更好的平台,更有利於(yu) 激發學生學習(xi) 興(xing) 趣。”

  規範學生競賽活動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此次修改印發的《管理辦法》,隻是其中的重要一步,需要有關(guan) 各方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項製度建設、創新管理手段。陳如平表示,《管理辦法》由以往教育部門單獨印發,到這次由教育部與(yu) 中編辦、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恰恰反映了當前教育問題的綜合性,相關(guan) 改革的係統性、整體(ti) 性。由於(yu) 類似學生競賽活動等規範管理的事情,牽涉社會(hui) 諸多方麵和部門,單靠教育部門孤軍(jun) 奮戰,會(hui) 力不從(cong) 心,需要加強改革的係統性、整體(ti) 性、協同性,需要係統協調推進綜合治理。

  加大違規查處力度

  《管理辦法》在加大違規查處力度方麵做了哪些優(you) 化調整?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一是嚴(yan) 禁組織參加違規競賽。《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均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wei) 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二是明確部門職責。新增了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等各部門在查處違法違規競賽中的職責分工,著力構建密切聯動、高效互動的工作機製,加大查處力度,切實管住違規行為(wei) 。三是落實屬地責任。《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違規競賽嚴(yan) 肅查處。

  在國內(nei) 競賽日趨規範的同時,部分在中國境內(nei) 舉(ju) 辦的國際性競賽存在著良莠不齊、收取費用、評獎不公等問題,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為(wei) 實現國際國內(nei) 競賽同步規範管理,《管理辦法》將國際性競賽納入管理範圍,要求由中方機構作為(wei) 主辦方舉(ju) 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nei) 舉(ju) 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hui) 原副主任尹後慶認為(wei) ,《管理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違規競賽嚴(yan) 肅查處。我們(men) 有理由相信《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有助於(yu) 從(cong) 中央到地方、各個(ge) 部門共同築起嚴(yan) 格監管的防線,從(cong) 而為(wei) 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健康開展創造良好環境。

  作為(wei) 校長,田琳提醒廣大家長,不要讓孩子盲目參加競賽,要基於(yu) 興(xing) 趣和愛好去培養(yang) 和參賽,理性看待競賽作用,倡導學生在全麵發展的基礎上,突出個(ge) 性發展。同時學校也不要為(wei) 違規競賽及培訓提供場地,不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競賽輔導班,不組織學生參加違規競賽,切實為(wei) 構建教育良好生態,為(wei) 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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