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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行政賠償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2-03-22 09:51: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行政賠償(chang) 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chang) 案件,實質化解行政賠償(chang) 爭(zheng) 議。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1997年發布的相關(guan) 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介紹,該司法解釋嚴(yan) 格落實國家賠償(chang) 法和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chan) 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chang) 訴訟。行政機關(guan) 不僅(jin) 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法律行為(wei) 違法造成損害要承擔行政賠償(chang) 責任,對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wei) 和事實行為(wei) 違法造成損害的,亦應承擔行政賠償(chang) 責任。

  據介紹,司法解釋科學界定損害賠償(chang) 範疇,合理確定“直接損失”的範圍,進一步明確財產(chan) 損害的賠償(chang) 標準。其中明確,賠償(chang) 金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jia) 格計算損失。市場價(jia) 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jia) 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針對司法實踐中所占比例較大的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導致的行政賠償(chang) 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判決(jue) 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chang) ,不得少於(yu) 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chang) 權益。

  此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賠償(chang) 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chang) 的履行方式及判決(jue) 方式,並規定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和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應當判決(jue) 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yu) 行政賠償(chang) 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wei) 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向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申請行政賠償(chang) 。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在收到賠償(chang) 申請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未作出賠償(chang) 決(jue)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賠償(chang) 訴訟。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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