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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等三部門“出招” 網絡直播營利行為進一步規範

發布時間:2022-04-02 09:40:00來源: 人民網

  一些頭部主播偷稅漏稅,男運營冒充女主播誘導用戶打賞,直播間售假……針對網絡直播行業(ye) 存在的偷逃繳納稅款、帶貨營銷不規範等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yu) 3月30日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wei) 促進行業(ye) 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推動網絡直播行業(ye) 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

  《意見》指出,網絡直播平台應更好落實管理主體(ti) 責任,即加強網絡直播賬號注冊(ce) 管理、加強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並配合開展執法活動。

  早在2020年8月,國家網信辦等八部門在通報“網絡直播行業(ye) 專(zhuan) 項整治和規範管理工作”進展時曾提出,國家研究製定主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規範,明確直播行業(ye) 打賞行為(wei) 管理規則,將內(nei) 容供給導向、打賞金額標準、主播帶貨資格與(yu) 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緊密關(guan) 聯,建構激勵高質量信息內(nei) 容供給的直播賬號信用評價(jia) 體(ti) 係。

  針對此次《意見》再次強調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製度,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yu) 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強調,分級分類管理要從(cong) 細節上製定政策邊界。分類管理有利於(yu) 直播電商更加專(zhuan) 業(ye) 化,使其在專(zhuan) 有領域和競爭(zheng) 對手之間錯位競爭(zheng) ,通過細分的專(zhuan) 業(ye) 知識為(wei) 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所以分類管理實際上有利於(yu) 直播電商行業(ye) 的長期發展。”

  “所謂分級管理,就類似於(yu) 建立信用檔案,通過對直播電商以往行為(wei) 的總結和記錄,可以對直播電商有一個(ge) 整體(ti) 的評價(jia) ,引導直播電商通過提升品質來服務消費者,而非利用自己流量來誤導消費,欺騙消費者,所以分級管理也是為(wei) 了引導直播電商從(cong) 走量向提質的方向發展。”盤和林稱。

  盤和林還強調,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還要遵循直播電商發展的客觀規律,要通過合理方式來推進。例如,哪些違規問題是要禁止主播從(cong) 業(ye) 的,而哪些問題應該是小懲大誡,要設定具體(ti) 執行的邊界,若采取一刀切的推進方式,往往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嚴(yan) 厲打擊直播帶貨中的亂(luan) 象

  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發布的《網絡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顯示,2021年,在直播營銷等新型電商業(ye) 態中,商品和服務存在質量缺陷的問題較為(wei) 突出,且不法網絡交易經營者虛假宣傳(chuan) 的表現方式更加多樣化。

  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律師團成員、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表示,網絡直播帶貨中的亂(luan) 象包括網絡直播發布者利用虛假身份,對商品生產(chan) 經營主體(ti) 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用戶評價(jia) 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欺騙、誤導消費者,如串通操縱價(jia) 格、低價(jia) 傾(qing) 銷、虛假比價(jia) 、價(jia) 格歧視等。“對此,《意見》都進行了合法規製、精準監管和有效治理。”

  同時,《意見》就加強網絡直播銷售產(chan) 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方麵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直播發布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嚴(yan) 禁利用網絡直播平台銷售假冒偽(wei) 劣產(chan) 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wei) 的情況下,仍為(wei) 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chuan) 、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mai) 商品。

  胡鋼建議,除了要著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製,加強對網絡直播營利行為(wei) 的規範性引導,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要求賠償(chang) ,還可提起公益性訴訟,以一攬子解決(jue) 大規模、長時間、係統性侵害眾(zhong) 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糾紛。

  落實網絡平台主體(ti) 責任

  自2021年開始,稅務部門接連公開多起網絡主播偷逃稅案件,嚴(yan) 打網絡主播偷逃稅的勢頭持續推進。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現實中,一些主播的個(ge) 人工作室未展開實際經營,沒有經濟實質,隻有為(wei) 了“走賬”而存在的空殼企業(ye) ,這是法律不允許的。過往幾起主播偷逃稅行為(wei) ,無疑破壞了稅收的公平性原則。

  《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平台管理主體(ti) 責任的落實,要求平台每半年向網信、稅務部門報送存在直播營利行為(wei) 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ge) 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意見》還對網絡直播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專(zhuan) 門規定,提出要依法履行個(ge) 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yi) 務、規範稅收服務和征繳、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wei) 。

  “網絡直播平台或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如MCN)一般情況下是以法人企業(ye) 的形式存在的,機構取得的收入為(wei) 經營所得,應繳納企業(ye) 所得稅。”施正文指出,《意見》的出台一方麵對於(yu) 網絡直播平台落實主體(ti) 責任、規範直播營銷行為(wei) 作出了具體(ti) 要求,另一方麵說明國家正在加強對網絡直播營商行為(wei) 稅收的管理,以引導行業(ye) 向規範健康方向發展。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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