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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同治理應對數字經濟新挑戰

發布時間:2022-05-06 10:23:00來源: 學習時報

  作者:陳永偉(wei)

  近年來,數字革命正在不斷重構全球創新版圖、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數字經濟正日益成為(wei) 經濟發展中創新最活躍、增長速度最快、影響最廣泛的產(chan) 業(ye) 領域,已經成為(wei) 我國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和重要動力。

  但必須看到,在數字經濟的作用日趨重要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新問題和新挑戰。例如,數字經濟對傳(chuan) 統經濟形態的衝(chong) 擊、頭部數字平台的壟斷、隱私和數據安全問題等,都是傳(chuan) 統經濟環境下不曾遇到的,必須大力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以保持我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數字經濟治理對傳(chuan) 統監管體(ti) 係的挑戰

  在當前條件下,我國對於(yu) 數字經濟的規範主要還是以政府為(wei) 主導的分部門監管,相關(guan) 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更新與(yu) 新經濟形態發展變化之間仍存在一定的滯後性。相比於(yu) 傳(chuan) 統的經濟形態,數字經濟通常會(hui) 涉及數量龐大、種類各異的利益相關(guan) 者。以頗受社會(hui) 關(guan) 注的外賣配送為(wei) 例,對外賣平台來說,其直接的利益相關(guan) 者就包括股東(dong) 、員工、用戶、入駐商戶、外賣“小哥”,以及勞務外包公司,而間接的利益相關(guan) 者更是包括對手平台、未入駐商戶等。這些利益相關(guan) 者不僅(jin) 跨領域、跨部門,而且訴求各異,存在著較大利益衝(chong) 突。在這種情況下,傳(chuan) 統的分部門歸口監管難以有效實現統籌全局和對各主體(ti) 利益的綜合平衡。

  數字經濟是高度動態性的經濟。無論是作為(wei) 數字經濟基礎的技術,還是構築於(yu) 技術之上的業(ye) 態發展都十分迅速。以電商為(wei) 例,僅(jin) 過去兩(liang) 三年,電商領域就演化出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線上線下一體(ti) 化等眾(zhong) 多業(ye) 態。僅(jin) 僅(jin) 利用傳(chuan) 統監管理念和方式來規範高度演化的事物是十分困難的。一方麵,監管通常要基於(yu) 某些法律法規,而由於(yu) 數字經濟發展過於(yu) 迅速,一些領域經常會(hui) 麵臨(lin) “無法可依”;另一方麵,數字經濟的技術和商業(ye) 模式通常涉及很多專(zhuan) 業(ye) 知識,並且知識更新十分迅速,這有時會(hui) 讓監管部門的人員無所適從(cong) 。

  同時,現有監管體(ti) 係還麵臨(lin) 和別國規則相協調的複雜問題。數字經濟是一種跨地域、跨國界的經濟,很多經濟活動都會(hui) 同時涉及很多國家和地區,因此對數字經濟的規範通常不隻是一國的問題。對於(yu) 各國來講,數字經濟都是新事物,都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慣例可以依靠。為(wei) 了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各國都在根據各自條件,探索數字經濟治理的辦法,這就會(hui) 帶來全球範圍內(nei) 規則的不協調。

  構建新型數字經濟治理體(ti) 係的幾個(ge) 重點

  考慮到數字經濟的特征,用來對其進行規範的治理體(ti) 係應當是一個(ge) 多元協同的治理體(ti) 係。而要建設好這樣一個(ge) 體(ti) 係,則需要注意以下幾個(ge) 重點。

  促進監管和治理的有效協同。監管和治理的邏輯是不同的,監管是單邊的,是監管者對被監管者的,而治理則是多邊的、相互的,涉及不同主體(ti) 之間的互動。對於(yu) 規範數字經濟來講,這兩(liang) 種手段都是重要的。一方麵,治理的手段可以利用局部治理,更好應對變化,也更有利於(yu) 解決(jue) 不同主體(ti) 之間的利益衝(chong) 突;另一方麵,治理本身需要有一個(ge) 良好的環境,不允許其中的某一方濫用自己的權力,這本身就需要監管來加以保證。因此,監管和治理,一個(ge) 也不能少。

  不過,到底哪些地方應該用監管,哪些地方應該用治理,就需要進行科學的劃分。雖然對於(yu) 不同的情況,監管和治理的劃界各不相同,但在劃界時,兩(liang) 個(ge) 標準恐怕是應該重視的:一是問題的影響;二是政府監管的能力。如果涉及的是事關(guan) 國家安全或者國計民生的大事,並且政府本身有充足的監管能力,那麽(me) 政府監管就應該占據主導,一錘定音;而對於(yu) 其他的問題,則可以更多依賴於(yu) 多方治理。

  促進利益主體(ti) 之間的有效協同。一個(ge) 好的治理體(ti) 係必須要能夠充分發揮多方合力,兼顧各方利益,而要實現這一點,必須在不同主體(ti) 之間科學劃分好權、責、利。這就需要處理好幾個(ge) 層麵的問題。首先,應該在政府部門和互聯網平台等非政府治理主體(ti) 之間劃分好權力和責任。現在,人們(men) 關(guan) 注的新問題交給平台來管是更有效率的,政府部門則應做好對平台的監督,確保它們(men) 的權力用於(yu) 正途。其次,應該劃分好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權責。權責的劃分,應當以各部門可以更好地協調把事辦好為(wei) 原則,既不能權責不分導致“九龍治水”,也不能權責過於(yu) 分散,導致各管一攤。再次,應當做好保障,維護好相關(guan) 勞動主體(ti) 的權利。政府部門應該當好他們(men) 的代理人,多傾(qing) 聽他們(men) 的聲音,維護好他們(men) 的利益。讓他們(men) 真正參與(yu) 治理。

  實現製度和技術之間的有效協同。數字經濟的治理應當是軟件和硬件、製度和技術的結合,現在,人們(men) 在思考很多治理問題的時候,已經從(cong) 製度建設、法治建設方麵去思考問題,但事實上,數字經濟時代的有些問題是由技術引發的,因此技術本身也是解決(jue) 它們(men) 的最好辦法。舉(ju) 例來說,數據的確權和交易是數字經濟治理中的兩(liang) 大難題,盡管已經有相關(guan) 製度出台,這個(ge) 問題卻依然存在。但是,當隱私計算等技術出現後,人們(men) 就可以實現對數據的“可用而不可見”,從(cong) 而很大程度上繞開以上難題。

  實現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有效協同。作為(wei) 數字經濟大國,我國應當和世界上的其他國家更多地交流,分享自己在數字經濟治理中積累的經驗,應當多讓世界聽到中國的聲音,看到中國的方案。對於(yu) 涉及全球的數字經濟治理問題,我國應當積極參與(yu) 國際數字經濟規則的製定,既要維護本國數字經濟發展,保障本國人民利益,又加強與(yu) 其他國家努力達成共識,實現全球範圍內(nei) 的治理協同。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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