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明確對演出經紀人員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央廣網北京5月18日消息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關(guan) 於(yu) 修改〈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jue) 定》,進一步深化演出市場“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
為(wei) 貫徹《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台了《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2017年對其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細則》的實施,為(wei) 規範演出市場秩序、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次《細則》修訂,與(yu) 《營業(ye) 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有關(guan) 規定進行銜接,明確了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nei) 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ti) 需要提交的材料,調減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進一步提升審批效能,減輕企業(ye) 負擔。同時,與(yu) 《行政處罰法》關(guan) 於(yu)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進行銜接,對於(yu) 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nei) 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的情形,處罰措施由“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wan) 的,並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原發證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性演出許可證”調整為(wei)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wan) 元以下罰款”,調輕了對該違法情形的處罰措施。
新《細則》明確了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cong) 業(ye) 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從(cong) 嚴(yan) 格準入、優(you) 化服務和發揮行業(ye) 自律作用等方麵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為(wei) 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目前,營業(ye) 性演出領域行政許可主要包括三類主體(ti) 審批、一類活動審批和一個(ge) 資格認定。“三類主體(ti) ”是指文藝表演團體(ti) 、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活動”是指營業(ye) 性演出活動,“資格認定”是指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
獲批成為(wei) 演出市場主體(ti) (文藝表演團體(ti) 、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申請舉(ju) 辦營業(ye) 性演出活動的前提條件。從(cong) 事演出經紀活動的個(ge) 人需要具備演出經紀人員資格。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cong) 事營業(ye) 性演出經營活動(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須有3名專(zhuan) 職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機構舉(ju) 辦營業(ye) 性演出活動,應當安排專(zhuan) 職演出經紀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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