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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務員遴選要求全日製學曆 專家稱:人為設限有違就業公平

發布時間:2022-07-11 10:15:00來源: 法治日報

  “遴選條件放寬一點,學曆設置成本科以上,不要設置全日製,可以設置學士學位證,讓更多的人充分競爭(zheng) ,選拔出品德和能力好的人。”前不久,山東(dong) 德州一網友在“領導留言板”建議公務員遴選時放寬學曆限製。對此,德州相關(guan) 部門回複:遴選機關(guan) 不再對學曆性質限製為(wei) “全日製”。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梳理近期多地發布的公務員遴選公告發現,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製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的表述。但查閱《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遴選辦法》),其中並無規定隻有全日製學曆才能報考。

  多位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遴選辦法》並未規定隻有全日製學曆才能報考公務員,部分地方對非全日製學曆進行限製的做法失之偏頗,應在實際執行中確保國家相關(guan) 規定真正落實到位。報考人員認為(wei) 自己權利受侵害的,可以向當地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可依法維權。

  多地限製報考

  涉嫌就業(ye) 歧視

  收到上述網友留言後,德州市委組織部回複稱,將在2022年市直機關(guan) 公開遴選中,明確報名資格條件為(wei) “大學本科以上學曆”,遴選機關(guan) 不再對學曆性質限製“全日製”。此事引起社會(hui) 對地方公務員報考學曆的關(guan) 注。

  實際上,遴選公務員明確要求“全日製”的地方不在少數。如今年4月,黑龍江省教育廳公開發布遴選公務員公告,在全省範圍內(nei) 公開遴選公務員8人,其中規定的資格條件之一是,“具有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製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並取得相應學位”。

  今年6月22日,浙江省天台縣委辦公室擬向全縣公開選調工作人員3名,在發布的公告中稱學曆條件為(wei) “具有全日製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此外,河南省漯河市、甘肅省慶陽市、海南省文昌市等地發布的相關(guan) 公告中,都明確要求普通高校全日製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

  對此,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楊保全認為(wei) ,就目前我國法律體(ti) 係而言,就業(ye) 歧視主要涉及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在公務員遴選中進行學曆限定一般不屬於(yu) 歧視。

  “但全日製與(yu) 非全日製的差異並非是學曆的不同,僅(jin) 是學習(xi) 方式的區別——非全日製學習(xi) 方式自由度更高。除此之外,兩(liang) 者在教學方式、課程設置、論文要求上基本一致,在招生上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楊保全說,故設置全日製、非全日製的限定不僅(jin) 有違教育體(ti) 製改革的初衷,也涉嫌就業(ye) 歧視。

  《遴選辦法》規定:報名參加中央機關(guan) 、省級機關(guan) 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guan) 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zhuan) 科以上文化程度。

  楊保全認為(wei) ,從(cong) 上述規定來看,其並未規定隻有全日製才能報考遴選考試,按照“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行政機關(guan) 僅(jin) 享有法律規範授予的權力,故各地做法失之偏頗。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wei) 認為(wei) ,從(cong) 行政合規性角度看,在《遴選辦法》已經就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部分地方的做法違背了上述規定。

  兩(liang) 種教育形式

  不應區別對待

  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包括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製和非全日製教育形式。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也就是說,無論是全日製教育形式,還是非全日製教育形式,都屬於(yu) 我國的國民教育體(ti) 係,都屬於(yu) 國家承認的學曆。

  2016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統籌全日製和非全日製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自2017年起,全日製和非全日製研究生由國家統一下達招生計劃,考試招生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培養(yang) 質量堅持同一要求,學曆學位證書(shu) 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2019年12月,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ye) 單位及國有企業(ye) 公開招聘要根據崗位需求合理製定招聘條件,不得設置與(yu) 職位要求無關(guan) 的報考資格條件。

  在周偉(wei) 看來,根據教育部相關(guan) 規定,普通高校的全日製和非全日製,除了學習(xi) 方式之外沒有區別。在既有《遴選辦法》明確規定,又有相關(guan) 部門政策精神的情況下,一些地方仍然在遴選公告中限製非全日製學曆,說明國家規定還沒有落到實處,這些地方對非全日製學曆仍然存在偏見。

  據周偉(wei) 觀察,在這背後,是一些地方的人才評價(jia) 機製存在問題,即“唯學曆”“唯文憑”的頑瘴痼疾。

  清除報考障礙

  建立糾錯機製

  改革的方向已經明確。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jia) 改革總體(ti) 方案》提出,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ye) 單位和國有企業(ye) 招聘要按照崗位需求合理製定招考條件、確定學曆層次,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ye) 院校、國(境)外學習(xi) 經曆、學習(xi) 方式作為(wei) 限製性條件。

  楊保全認為(wei) ,遴選作為(wei) 基層選拔優(you) 秀人員的方式,應當更注重德、能、勤、績、廉等,把政治思想與(yu) 工作能力考查作為(wei) 第一考量,優(you) 秀的幹部不應因非全日製的學習(xi) 方式成為(wei) 發展的“絆腳石”。

  在他看來,避免以上問題發生的重點,在於(yu) 消除對非全日製的誤解。這既要讓更多的人了解到全日製與(yu) 非全日製的同等地位,也要在實際的執行中確保相關(guan) 規定能真正落實到位,以便社會(hui) 能快速、充分、信任、接受非全日製學曆的含金量。當平等參與(yu) 遴選的權利遭受到侵犯時,報考者可與(yu) 遴選單位進行協商、向當地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可提起訴訟。

  楊保全建議,法律的生命在於(yu) 實施,《遴選辦法》並未限製非全日製參與(yu) 遴選,目前國家多個(ge) 部門已經出台了規定對此予以明確,地方在遴選時更應提高思想站位,服從(cong) 國家政策規定及精神,嚴(yan) 格落實,加強監督。

  周偉(wei) 說,報考者除了向組織部門反映外,還可以通過社會(hui) 監督、向紀檢監察機關(guan) 尋求執紀監督的方式,確保地方遴選公告符合國家規定。更長遠來看,應該在法律中明確禁止設置各種“限製性條款”,同時還要建立糾錯和救濟製度,保障報考者的合法權利。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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