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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粉紅色頭發遭網暴,製裁網暴者需要司法更果敢有力

發布時間:2022-07-29 10:57: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金澤剛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近日,浙江師範大學2022屆本科畢業(ye) 生鄭某遭到網暴一事引發關(guan) 注。鄭某是一個(ge) 熱愛在社交平台上分享生活點滴的創作者,平時發表一些旅行見聞、自己喜歡的音樂(le) 、給學弟學妹的保研心得體(ti) 會(hui) 等。事件的起因是鄭某在被保送華東(dong) 師範大學研究生後,希望記錄在病床上的84歲爺爺第一時間看到錄取通知書(shu) 時的情形,於(yu) 是將這一幕拍成照片和視頻發到社交平台。

  然而,事件的始作俑者卻盜用鄭某的短視頻內(nei) 容,並篡改為(wei) “專(zhuan) 升本考上浙大後爺爺哭了”“推銷筆記”等,在網絡上大肆傳(chuan) 播,引起了其他網友的誤解。更令人氣憤的是,因為(wei) 視頻作者染了粉紅色頭發,有網友帶著刻板偏見指責她“不是正經人”“妖精”“紅毛怪”等。7月23日,鄭某告訴記者,經過複雜繁瑣的維權後,她公證了上千條嚴(yan) 重侮辱性的內(nei) 容,準備起訴網暴者。

  類似的造謠事件屢屢發生,就在不久前的7月17日,安徽合肥的俞女士在短視頻平台上曬出了自己的訂婚照,卻被網友造謠是會(hui) 所技師。俞女士在發視頻澄清後說,“自己感受到了網暴的可怕,生活已經被很大程度地擾亂(luan) 了,希望能通過法律手段找出始作俑者。”

  此類網暴事件讓平台和造謠者賺足了流量,讓部分充滿戾氣的網友們(men) 得以在網絡宣泄,卻讓當事人遭遇“社會(hui) 性死亡”,甚至有因網暴而自殺的案例。然而,一起接一起的網暴事件,似乎並沒有引發部分網友的反思。從(cong) 法律角度來說,追究網絡造謠和施暴者法律責任刻不容緩。

  網絡從(cong) 來都不是法外之地。我們(men) 有必要將相關(guan) 法律法規再次呈現。根據《民法典》第1194條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更加嚴(yan) 重的網絡暴力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除了侮辱罪和誹謗罪之外,《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第287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291條之一第2款編造、故意傳(chuan) 播虛假信息罪,都是可以規製網絡暴力行為(wei) 的法律依據。

  從(cong) 現實來看,也有網暴他人之後被判刑的案例,如2021年宣判的“女醫生遭網暴自殺”案,三被告人均被判處侮辱罪,分別獲刑一年半、一年緩刑兩(liang) 年、半年緩刑一年的刑罰處罰。

  然而,網絡暴力仍然屢禁不止,挑戰著每一個(ge) 網民的安全感。分析其緣由,最大的困難就是取證。如果進入到刑事犯罪的打擊範圍,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guan) 於(yu) 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來規範取證程序。但是公民個(ge) 人對於(yu) 辱罵、誹謗、侵犯隱私的網絡內(nei) 容僅(jin) 可以通過拍攝、截圖、公證等方式,很難查到侵害者的身份。在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上,刑事先行一步。《刑法修正案九》中,《刑法》第246條增加了一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wei)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guan) 提供協助。

  其次,即便是取證成功,網暴案件往往是成千上萬(wan) 的網友發表的評論,案件可能並不複雜,但是屬於(yu) 不特定的多數人對極少數個(ge) 體(ti) 實施的不嚴(yan) 重的犯罪。這個(ge) 問題,是阻礙網絡暴力救濟的一座大山。前文中的女生鄭某公證了上千條嚴(yan) 重侮辱性的內(nei) 容,準備起訴網暴者,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權益,這值得點讚。現實來看,她的照片最開始是被某不良營銷號轉載並歪曲事實進行傳(chuan) 播的,之後大量不明真相的網友開始對其“網暴”。難以對上千條網暴的評論集中追責,但是嚴(yan) 厲打擊賺足了流量的始作俑者,即造謠的短視頻賬號在法律上卻不難。司法實踐中也有先例,如去年備受關(guan) 注“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一案,與(yu) 此案類似。最終法院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當然,平台也不能撇開責任,必須落實好相應的法律法規。《民法典》中規定,即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yu) 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對這類案件如何有利於(yu) 被害人取證,如何落實平台和源頭者的責任,還期待法治的完善。(金澤剛)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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