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 強化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者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於(yu) 文靜)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30日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圍繞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和生產(chan) 經營者責任等方麵作出修改和完善。
為(wei) 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國務院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在將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同時,還應當通報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因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被約談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為(wei) 進一步強化生產(chan) 經營者主體(ti) 責任,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被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約談的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同時,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食品生產(chan) 者采購農(nong) 產(chan) 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製,確保農(nong) 產(chan) 品從(cong) 生產(chan) 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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