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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必須加班三十小時”是違法規定

發布時間:2022-09-06 10:34:00來源: 經濟參考報

  據媒體(ti) 報道,近日,一網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稱,深圳一公司新發布了《關(guan) 於(yu) 嚴(yan) 格執行加班製度的公告》,該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晚上20:30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果員工加班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le) 捐300元。據藍鯨財經從(cong) 涉事公司處核實到,此文件屬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這是公司內(nei) 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軟件上,這家公司稱員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請調休。

  問題是,此次當事企業(ye) 這一既給餐補、又可調休的“每月必須加班30小時”政策,是不是就因此合理合法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從(cong) 執行方式上看,此次當事企業(ye) 雖然對加班達到每月30小時的員工,每天給予20元餐補,還可調休,表麵看似是一個(ge) “溫馨”的加班規定,但前提是如果達不到則要向公司樂(le) 捐300元。這樣的要求員工給公司出錢的方式,不管披著多麽(me) 好聽的名字,本質上都是一種公司超權力對員工變相罰款行為(wei) ,是一種不折不扣的違法強製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標準工時為(wei) 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該法41條則明確,用人單位由於(yu) 生產(chan) 經營需要,經與(yu) 工會(hui) 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ti) 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由此不難看出,勞動者加班至少應該:一是事前自願協商,不得強製;二是確有必要;三是每月加班總時長上限不超36小時。

  此次當事企業(ye) ,安排勞動者加班,雖然總時長未超過每月36小時的上限,但卻沒有必須這樣做的正當理由、沒有與(yu) 勞動者事前平等協商、招聘合同中也沒有類似規定。在實際勞動過程中,通過樂(le) 捐等變相罰款方式強迫勞動者加班,顯然是一種勞動違法行為(wei) 。此外,加班給餐補,也不符合勞動法關(guan) 於(yu) 加班必須直接給加班費工資的要求,也是一種違法。

  這一做法引發社會(hui) 的高度關(guan) 注,再次警示相關(guan) 市場主體(ti) 和用工者,企業(ye) 有依法安排員工加班的權力,但這種權力是有邊界的,勞動者願不願意加班、加班多長時間,並不可以毫無限製隨意安排,必須依法依規執行。

  此前互聯網行業(ye) 盛行的加班,目前已經有減少之勢,比如國內(nei) 短視頻巨頭快手和抖音宣布,取消以往的“大小周”作息時間,統一安排周末休息,有加班需求的要通過係統提交加班申請才能加班。另外,騰訊旗下的遊戲工作室也要求員工晚上6點準時下班,開始倡導不加班文化。甚至還有一些企業(ye) 明確規定“不準加班”、隨意加班處罰、不加班獎勵等規定,都讓人看到了很多企業(ye) 在社會(hui) 共同努力下,包括休息權在內(nei) 的勞動者權益愈來愈得到重視和保護的趨勢,這都邁出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的積極可貴步伐。

  但此次當事公司的做法,卻與(yu) 此正好相反,昭示的是休息權等在內(nei) 的勞動權益保護,還存在有反複性、不均衡性和依舊有違規或變相不執行等問題,對勞動者整體(ti) 權益的保護和加厚顯然是一個(ge) 負能量。

  這也再次表明,違法強製安排員工加班,並不僅(jin) 是一個(ge) 企業(ye) 內(nei) 部事務,而是牽扯到勞動者權益是否得到尊重、相關(guan) 勞動法規是否得到有效貫徹的大是大非問題,全社會(hui) 都有權予以關(guan) 注,勞動監察等部門有必要對這種隨意侵害勞動者權益行為(wei) 進行及時查究。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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