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不僅要懲罰犯罪,也要約束當事者的不當行為
作者:金澤剛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據報道,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區保安王某,由於(yu) 不滿小區裏的狗在草坪上隨意大小便,在與(yu) 小區內(nei) 的業(ye) 主沙某協商後,由沙某買(mai) 來老鼠藥並交給王某。王某把浸泡過鼠藥的雞肝投放在小區草坪上,導致十一隻寵物犬被毒死。當地法院判決(jue) 認為(wei) ,王某和沙某的行為(wei) 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ge) 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ge) 月。該案件引發了廣泛的爭(zheng) 議,不少民眾(zhong) 質疑該判決(jue) 結果過重,不公平。
事實上,近些年來類似的案例並不少見,例如,2017年9月,遼寧省大連市的馬某由於(yu) 對小區內(nei) 部分居民不文明飼養(yang) 寵物狗不滿,用含有有毒物質的牛肉粒、火腿腸毒死了9條寵物狗,經法院認定,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根據我國《刑法》關(guan) 於(yu)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規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要求行為(wei) 人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wei) 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ge) 人或特定牲畜,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構成該罪。同時,若該罪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chan) 遭受毀損的實際後果,隻要行為(wei) 人的行為(wei)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由於(yu) 小區草坪等地具有開放性、流動性的特點,應當被認定為(wei) 公共場所,被告人在草坪投放毒雞肝的行為(wei) 侵犯的對象不單純地指向寵物犬飼主的財產(chan) 權,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構成了威脅和危險。因此,王某在公共場合投放了含有鼠藥的雞肝,對於(yu) 該公共區域內(nei) 的不特定的動物、兒(er) 童等均產(chan) 生了危險,法院判決(jue) 認為(wei) 其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不過,為(wei) 何民眾(zhong) 感覺該案判決(jue) 過重呢?像這類“接地氣”的案件,本是一個(ge) 闡釋情理法的好機會(hui) 。法官在判決(jue) 的時候不妨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大小、被害方是否有過錯,以及小區民眾(zhong) 的公共利益保護。現在的判決(jue) 結果顯然忽視了被告人犯罪的動因,特別是被害人遛狗的不當行為(wei) 等因素,這或許正是人們(men) 感覺有點“重”的原因。
一方麵,王某與(yu) 沙某的犯罪動機雖然是出於(yu) 泄憤,但在日常生活中部分狗主人不拴狗繩、讓狗隨地大小便等行為(wei) 的確會(hui) 給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麻煩,給小區生活環境也帶來汙染。另一方麵,部分業(ye) 主對其寵物疏於(yu) 管理,實際上已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存在過錯。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采取係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shang) 人、疫病傳(chuan) 播。並且,我國部分城市製定了地方性規章用以規範遛狗行為(wei) ,例如,根據《上海市養(yang) 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養(yang) 犬人飼養(yang) 犬隻應當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hui) 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yang) 的犬隻;根據該規章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養(yang) 犬人攜帶犬隻外出應當即時清除犬隻排泄的糞便。
近年來,類似案件的發生大多是因為(wei) 飼養(yang) 人沒有盡到文明養(yang) 狗的責任,倘若飼養(yang) 人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文明養(yang) 犬,這樣的事情可能就不會(hui) 發生。值得一提的是,類似案件的判決(jue) 結果基本是在判處相應刑罰的基礎上宣告緩刑。回到本案中,本案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在案發後賠償(chang) 了全部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這些都是法官在判決(jue) 時應當考慮的從(cong) 寬處罰因素,因此,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動機以及被害人不當行為(wei) 等因素,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可能更為(wei) 合適,這樣做既沒有放縱犯罪,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還兼顧了普通民眾(zhong) 的合法利益和內(nei) 心感受,合情合理亦合法。如此一來,刑事司法除了為(wei) 當事人定分止爭(zheng) ,還發揮了其積極的社會(hui) 治理功能。(金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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