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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聯合發布新的取保候審規定

發布時間:2022-09-21 09:53:00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1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取保候審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jue) 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深入剖析,經過反複研究論證與(yu) 修改,對1999年印發的《關(guan) 於(yu) 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並於(yu) 2022年9月21日正式發布。

  《規定》共六章四十條,對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決(jue) 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方麵作出了規定。其中,重點對以下內(nei) 容進行了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關(guan) 於(yu) 取保候審的對象,《規定》明確對於(yu) 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hui) 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關(guan) 於(yu)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明確了對於(yu)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的“嚴(yan) 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有關(guan) 規範性文件執行。

  二是進一步強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執行監管。為(wei) 進一步明確被取保人的活動範圍,《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範圍進行了細化,以便於(yu) 實際操作。針對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向執行機關(guan) 報到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了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報到的後果及處置措施,以確保異地取保候審有效執行。對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進一步細化了相關(guan) 條件、批準程序、應當遵守的規定等內(nei) 容。同時,為(wei) 加大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力度,《規定》還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以保障取保候審相關(guan) 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三是解決(jue) 取保候審執行中遇到的具體(ti) 問題。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經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戶籍地這一常見問題,《規定》明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後如何處理的問題,《規定》要求,決(jue) 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guan) 應當重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變更後的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且原執行機關(guan) 應當與(yu) 變更後的執行機關(guan) 進行工作交接。此外,為(wei) 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shu) 麵申請,公安機關(guan) 可以書(shu) 麵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

  四是進一步規範取保候審的工作銜接。為(wei) 順暢檢法機關(guan) 決(jue) 定取保候審送交執行工作,《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jue) 定取保候審的,將有關(guan) 法律文書(shu) 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guan) ,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guan) 依照規定交付執行。同時,《規定》要求,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決(jue) 定,並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guan) 執行。此外,《規定》還進一步規範了取保候審與(yu) 其他強製措施、判決(jue) 、決(jue) 定等的銜接問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和國家安全機關(guan) ,嚴(yan) 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guan) 於(yu) 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及其他有關(guan) 規定,進一步規範適用取保候審,深入貫徹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同時,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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