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時政

九部門聯合印發意見:加強調解 化解勞動人事爭議

發布時間:2022-11-18 09:38:00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記者 李心萍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製度,提升社會(hui) 治理效能。作為(wei) 社會(hui) 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辦理是一項重要的社會(hui) 治理工作。

  日前,人社部與(yu)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將持續加強協商調解製度機製和能力建設,努力通過調解來化解勞動人事爭(zheng) 議,節約仲裁資源和訴訟成本。

  《意見》出台後,勞動者麵對糾紛時有哪些新選擇?新途徑有何優(you) 勢?記者進行了采訪。

  在我國,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jue) 。此前,由於(yu) 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關(guan) 係中處於(yu) 強勢地位,勞動者很難與(yu) 其進行平等協商,不得不通過仲裁甚至訴訟方式來解決(jue) ,由此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意見》提出,要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特色和優(you) 勢,從(cong) 而推動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更多通過協商調解方式化解。”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

  具體(ti) 而言,當勞動者發生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設立的負責人接待日、勞資懇談會(hui) 等渠道向用人單位提出自己的訴求,也可以向工會(hui) 、企業(ye) 代表組織推動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zheng) 議協商平台反映自己的協商要求。

  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在我國,勞動者發生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可以向企業(ye) 勞動爭(zheng) 議調解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xiang) 鎮(街道)調解組織、行業(ye) 性或區域性調解組織,以及《意見》明確的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近年來,為(wei) 更好解決(jue) 外賣小哥、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與(yu) 平台企業(ye) 發生的爭(zheng) 議,北京、遼寧、上海、浙江、廣東(dong) 、貴州等地建立了一批新就業(ye) 形態調解組織,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也可以向這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

  根據《意見》,勞動者申請協商後,相關(guan) 主體(ti) 應為(wei) 勞動和用人單位提供谘詢解答、釋法說理、勸解疏導、促成和解的服務。勞動者也可以通過音視頻調解等線上調解方式,更加高效便捷解決(jue) 爭(zheng) 議。

  協商調解達成協議後如何落實?

  “根據《意見》,工會(hui) 組織要推動和解協議的履行,並明確經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審查的和解協議,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作為(wei) 證據使用。這一規定大大增加了和解協議的效力。”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

  針對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履行問題,《意見》明確,達成調解協議後向當事人發放履行告知書(shu) ,調解組織要引導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提起仲裁審查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該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加大了調解協議的履行力度,有力解決(jue) 了實踐中調解協議履行難問題,鞏固了調解成果。

  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本次出台的《意見》還有一大亮點,是聚焦勞動人事爭(zheng) 議糾紛產(chan) 生於(yu) 用人單位不合規用工這一根源,強調要加大源頭治理。

  《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dang) 組織、工會(hui) 、中小企業(ye) 服務機製、律師等作用,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加大風險監測預警,加強隱患排查化解,從(cong) 源頭上減少勞動人事爭(zheng) 議的發生。

  此外,人社部數據顯示,十年來,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調解仲裁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人民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調解仲裁製度機製進一步完善。以勞動爭(zheng) 議調解仲裁法為(wei) 主幹,以規章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相配套的法律政策體(ti) 係逐步完善。仲裁終局裁決(jue) 率由2012年的19.2%上升到2021年的40.1%,快速維護當事人權益;仲裁結案率由2012年的83.9%上升到2021年的97.0%。

  爭(zheng) 議多元處理格局進一步健全。當前,各地人社部門、人民法院普遍建立聯動工作平台,裁審銜接機製實現全麵覆蓋,當事人維護權益渠道更加順暢。

(責編:李雨潼)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