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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嚴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發布時間:2022-12-08 09:38: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張昊

  1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說,此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體(ti) 現了依法從(cong) 嚴(yan) 懲治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導向,強化對公民個(ge) 人信息的全麵保護。案例對部分法律適用問題重申或者明確了意見,強調訴源治理。

  檢察機關(guan)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案件情況如何?該負責人介紹說,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guan) 共批準逮捕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萬(wan) 餘(yu) 人,提起公訴2.8萬(wan) 餘(yu) 人。近年來,最高檢不斷強化規範指引,製定一係列相關(guan) 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並持續推進案例指導工作。檢察機關(guan) 堅持切實加強對公民個(ge) 人信息的司法保護的同時,及時通過製發檢察建議促進訴源治理。

  公訴竊取人臉信息犯罪

  李某為(wei)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軟件開發人員。2020年6月至9月,李某製作了一款可竊取手機照片的軟件。用戶下載安裝該軟件使用時,軟件自動獲取用戶手機相冊(ce) 照片上傳(chuan) 到李某搭建的服務器後台。李某將該軟件在暗網某論壇售賣,賣得網站虛擬幣30$。李某為(wei) 炫耀技術,又將該軟件偽(wei) 裝成“顏值檢測”軟件,發布在某論壇供免費下載安裝,竊取安裝者手機照片1751張,人臉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聯係方式、家庭住址等100餘(yu) 條公民個(ge) 人信息。

  2020年9月,李某用虛擬幣在暗網論壇購買(mai) “社工庫資料”並轉存於(yu) 網盤。2021年2月,李某明知“社工庫資料”含有戶籍信息、車主信息等,仍將網盤鏈接分享到某QQ群(150名成員)。經去除無效數據、合並去重後,該“社工庫資料”包含公民個(ge) 人信息8100餘(yu) 萬(wan) 條。

  公安機關(guan) 將李某抓獲後,查明“社工庫資料”內(nei) 容龐大且存儲(chu) 於(yu) 境外網盤,未查到有人下載使用。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李某審查起訴時認為(wei) ,李某已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信息數量符合“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規定,李某主觀上無牟利目的,客觀上未造成信息傳(chuan) 播、擴散,且係初犯,自願認罪認罰,遂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時,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未對涉案8100餘(yu) 萬(wan) 條信息的真實性核實確認等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司法鑒定中,去除無效信息、合並去重後,鑒定出有效個(ge) 人信息8100餘(yu) 萬(wan) 條,信息數量客觀、真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且公安機關(guan) 隨機抽樣驗證部分個(ge) 人信息,核實能夠確認涉案個(ge) 人信息的真實性。

  法院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yi) 】 對批量公民個(ge) 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

  人臉信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識別信息。要謹慎下載使用“顏值檢測”等“趣味”軟件,防範個(ge) 人信息泄露。

  嚴(yan) 懲出售行蹤軌跡信息

  被告人陳某甲、於(yu) 某、陳某乙均為(wei) 無業(ye) 人員。2020年,陳某甲決(jue) 定從(cong) 事“私家偵(zhen) 探”活動,在網上發布信息稱可找人、查人,並注冊(ce) “專(zhuan) 業(ye) 商務調查”微信號承攬業(ye) 務。閔某(另案處理)通過網絡搜索聯係陳某甲,尋找離家出走的妻子郭某,並提供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等。

  陳某甲先後兩(liang) 次將郭某的手機號碼交給他人(正在偵(zhen) 查確認),由該人獲得郭某的手機定位後反饋給陳某甲。陳某甲夥(huo) 同於(yu) 某等在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蹲點守候,確認郭某的具體(ti) 位置提供給閔某。

  2021年6月,閔某再次聯係陳某甲要求幫助尋找其妻子。陳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獲得郭某的地址信息。陳某甲與(yu) 於(yu) 某、陳某乙駕車到柳林縣,與(yu) 閔某一起蹲點守候。被害人郭某出現後,陳某甲等三人駕車離開。同年6月23日,閔某將郭某殺害。

  經查,閔某先後支付陳某甲39500元。陳某甲分給於(yu) 某9000元、分給陳某乙6000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柳林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閔某涉嫌故意殺人案時,發現陳某甲、於(yu) 某、陳某乙雖不能認定為(wei) 閔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建議公安機關(guan) 立案偵(zhen) 查。公安機關(guan) 以陳某甲等三人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提請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guan) 審查認為(wei) ,陳某甲、於(yu) 某、陳某乙出售公民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yu) 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yan) 重後果,屬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情節特別嚴(yan) 重”,對三人作出批捕決(jue) 定,並製發繼續偵(zhen) 查提綱。

  陳某甲、於(yu) 某的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chang) ,取得諒解。三人均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願簽署具結書(shu) 。檢察機關(guan) 將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期間,陳某乙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chang)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議,並指出,被告人通過采用手機定位、查看快遞信息、蹲點守候等手段非法獲取被害人郭某的個(ge) 人信息並提供給閔某,閔某據此信息將被害人郭某找到並殺害。根據《解釋》的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wei) “情節特別嚴(yan) 重”。本案被告人陳某甲即屬於(yu) 此情形。

  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an) 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認定三名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陳某甲、於(yu) 某、陳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yi) 】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

  犯罪分子通過竊取、非法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謀取不法利益,嚴(yan) 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chan) 安全和社會(hui) 管理秩序。要注意提高對快遞地址、手機號碼、定位信息等個(ge) 人信息的保護意識。

  打擊行業(ye) “內(nei) 鬼”內(nei) 外勾連

  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經營保健按摩中心,主要向產(chan) 婦提供服務。吳某甲向被告人南寧市某醫院產(chan) 科主管護師韋某提出,由韋某提供產(chan) 婦信息,並承諾發展一名客戶給韋某50元至60元報酬,客戶辦卡消費則向韋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韋某欺騙同事登錄該醫院“護士站”係統查詢產(chan) 婦信息拍照發給自己,或自行查詢科室電腦“桂婦兒(er) ”係統產(chan) 婦信息拍照,將照片發給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員工電話聯係產(chan) 婦發展客戶。

  經查,韋某向吳某甲、吳某乙出售包括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產(chan) 婦健康生理信息500餘(yu) 條。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認定韋某非法獲取、出售產(chan) 婦公民個(ge) 人信息數量500餘(yu) 條,且韋某將其在履職中獲得的信息出售給他人,依法應從(cong) 重處罰。韋某等三人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願簽署具結書(shu) 。檢察機關(guan) 對韋某等三人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提起公訴。

  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期間,韋某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公訴人指出,涉案信息有產(chan) 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還涉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隱私信息,敏感程度高,韋某將在履職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出售給他人,不僅(jin) 侵害孕產(chan) 婦的個(ge) 人權益,還危害了整個(ge) 醫療體(ti) 係的信用,依法應從(cong) 重處罰。此外,吳某乙未直接參與(yu) 獲取信息,但與(yu) 吳某甲共同出資購買(mai) 信息,用於(yu) 經營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按其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an) 的指控事實和意見,認定韋某等三人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韋某、吳某甲、吳某乙有期徒刑十個(ge) 月緩刑兩(liang) 年至有期徒刑六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

  檢察機關(guan) 製發檢察建議,促進案涉醫院倒查信息安全管理狀況,完善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與(yu) 製度,從(cong) 源頭防範公民個(ge) 人信息泄露。

  【典型意義(yi) 】 依法打擊行業(ye) “內(nei) 鬼”內(nei) 外勾連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活動,對下遊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的犯罪也應依法打擊,實現全鏈條懲處。

  檢察機關(guan) 通過製發檢察建議督促醫療單位履行監管職責,預防和杜絕泄露公民個(ge) 人信息問題的發生。

  本報北京12月7日訊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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