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猥褻兒童的慣犯當加以防範和限製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又一猥褻(xie) 兒(er) 童的男子落入法網。據山西侯馬市公安局消息,2023年2月6日15時許,該市公安局接群眾(zhong) 報警稱,一男子涉嫌拐賣兒(er) 童,已被製服。接報後,該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該男子抓獲歸案。經審查,在該市金水橋市場附近,28歲的犯罪嫌疑人武某玉將9歲的女受害人江某強行抱至一麵包車後實施猥褻(xie) 時,被群眾(zhong) 當場抓獲。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玉因涉嫌猥褻(xie) 兒(er) 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zhen) 辦中。
審視這起猥褻(xie) 未成年人案件,尤其令人不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記錄。據公安機關(guan) 通報稱,犯罪嫌疑人武某玉曾於(yu) 2015年、2019年兩(liang) 次因猥褻(xie) 兒(er) 童罪,被山西河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按說,在五年以內(nei) 再犯係累犯,應當從(cong) 重處罰,但武某玉第二次犯事被判處的刑罰,似乎並未抵近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如果說,刑罰的目的是懲罰和震懾,那麽(me) 對於(yu) 犯罪嫌疑人,兩(liang) 次被繩之以法、接受最嚴(yan) 厲的懲罰,除了讓其一段時間內(nei) 失去人身自由,並未讓其受到警醒,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憾缺。
其實,人們(men) 早已發現,對於(yu) 性侵兒(er) 童犯罪者,通過單純的刑罰教育和震懾並不夠。之前有研究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極為(wei) 特殊的犯罪形態,很多罪犯人格扭曲、心理變態,對兒(er) 童有特殊性癖好。此類罪犯在刑滿釋放後,再犯風險比較高。根據美國司法部公開的統計數據,17%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出獄後,還會(hui) 再次犯罪。在我國,也不乏性侵兒(er) 童者再犯的案例。福建某學校教師賴某,1990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12年因涉嫌猥褻(xie) 女童再次被捕。這次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猥褻(xie) 兒(er) 童案,更敲響了警鍾。
通觀防範性侵兒(er) 童罪犯重操舊業(ye) ,世界各國主要采取了三種對策:一是化學閹割,通過給犯人注射降低男性荷爾蒙的藥物,以抑製其性衝(chong) 動;二是信息公開,構建性侵犯信息係統,幫助公眾(zhong) 監督檢舉(ju) 性犯罪者,凡是涉嫌性侵兒(er) 童的罪犯,個(ge) 人信息都會(hui) 被登記在案,任何人都可以上網查閱附近是否有性犯罪者;三是電子腳鐐,對性侵兒(er) 童的罪犯,一律強製要求佩戴,一旦這些犯罪者踏出可活動範圍,或接近學校等區域,電子鐐銬就會(hui) 發出警報。
反觀我國,也在持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比如,2015年8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了嫖宿幼女罪;2020年10月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入職查詢、強製報告正式寫(xie) 入立法,明確了從(cong) 業(ye) 禁止等規定,給未成年人更有力的保護。但不無遺憾的是,對於(yu) 包括猥褻(xie) 兒(er) 童在內(nei) 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還缺乏行之有效的防範措施。誠然,犯罪者不能“一棒子打死”,要鼓勵他們(men) 回頭是岸、回歸社會(hui) ,但對於(yu) 特定犯罪活動的實施者,為(wei) 預防再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侵犯,仍有必要加以適當防範和限製。
回到本案,對於(yu) 有性侵兒(er) 童犯罪前科的刑釋人員,理應納為(wei) 警方和中小學校等重點防範對象,盡可能掌握行蹤,妥善提前應對,並聯合家庭加強對孩子的自我保護教育。當然,從(cong) 長遠看,是否要參考國外加強立法的做法,論證采取化學閹割、信息公開、電子腳鐐等措施的可行性,仍有探討的必要。唯有築高防範性侵兒(er) 童犯罪的堤壩,才能給未成年人更安全的空間。(劉婷婷)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