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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內奸為由查員工手機?對待勞動者不可肆意妄為

發布時間:2023-04-10 10:47: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龍敏飛

  3月7日,湖北武漢一家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內(nei) 奸為(wei) 由,要求查看員工的手機,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人員信息。員工們(men) 迫於(yu) 無奈接受了檢查,但沒想到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機。員工林女士拒絕配合,於(yu) 是公司認定林女士就是“內(nei) 奸”,強行將其辭退,並拒絕給予賠償(chang) 。這種事並不罕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則涉及侵犯員工個(ge) 人信息的勞動爭(zheng) 議案件。

  手機是含有隱私的個(ge) 人物品,單位搜查員工手機的行為(wei) ,不僅(jin) 是對員工權益赤裸裸地侵害,更是對員工尊嚴(yan) 的踐踏。這樣的做法並不鮮見,隻可惜,在勞動者和企業(ye) 權益不對等的語境下,很多人選擇了忍氣吞聲,這也助長了部分企業(ye) 的囂張氣焰。

  存在並不意味著合理,單位搜查員工手機的行為(wei) 涉嫌違法。《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通信秘密”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刑法》第252條規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憲法》還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guan) 或者檢察機關(guan) 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對一家企業(ye) 來說,若是懷疑內(nei) 部出現“內(nei) 鬼”,最合適的方式、最理性的選擇,是尋求警方幫助,通過合理路徑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動用私刑”隨意翻看員工手機。以找內(nei) 奸為(wei) 由查員工手機的背後,或許是企業(ye) “傲慢慣了”的寫(xie) 照——他們(men) 抱著頤指氣使的姿態,覺得在企業(ye) 內(nei) 部都是自己說了算,可以為(wei) 所欲為(wei) ,殊不知,這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yang) 。

  在法治社會(hui) ,無論是個(ge) 人還是企業(ye) ,一切的行為(wei) 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nei) 進行。在類似事情上,若想讓這回歸法律的軌道,仍需多方努力。對人社部門而言,要拿出積極明確的態度,對相關(guan) 行為(wei) 堅決(jue) 說“不”;勞動仲裁部門、司法部門也應亮出自己的態度,不僅(jin) 不接受私自搜查的“違法證據”,更要依法對相關(guan) 企業(ye) 進行處罰,以形成必要的正麵震懾。

  一句話,在約束勞動者言行上,單位有一定的權力,但應確保其在法律的框架內(nei) 進行,而不能肆意妄為(wei) 。唯此,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龍敏飛)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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