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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隨筆】公建民營模式助推養老業發展

發布時間:2023-04-18 14:51: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新聞隨筆】

  作者:譚吉(西南政法大學民法典適用問題創新研究團隊研究員)

  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養(yang) 老服務再次成為(wei) 熱門話題。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強養(yang) 老服務保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ti) 係。去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健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養(yang) 老托育服務業(ye) 紓困扶持若幹政策措施》,提出鼓勵各地優(you) 先通過公建民營方式,引導運營能力強的機構參與(yu) 養(yang) 老托育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建民營養(yang) 老新模式有利於(yu) 提高養(yang) 老機構運營效率,是深化養(yang) 老服務領域供給側(ce) 改革的重要舉(ju) 措。

  養(yang) 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事關(guan) 大量迫切需要探索研究的議題。首先,要準確認識和理解養(yang) 老機構公建民營的內(nei) 涵。在資金模式上,公建民營運作模式下的養(yang) 老機構,由政府承擔其初始建設的全部費用(包括興(xing) 建與(yu) 改建兩(liang) 種方式),社會(hui) 資本方按照合同協議條款內(nei) 容相應投入建成後的全部或部分裝修、運營資金即可,這為(wei) 具有良好資質但缺乏啟動資金的小型企業(ye) 或社會(hui) 組織提供了更多機會(hui) ,為(wei) 養(yang) 老機構的運營注入新的活力。

  公建民營養(yang) 老機構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政府或公建養(yang) 老機構所屬的事業(ye) 單位擁有養(yang) 老機構的所有權,社會(hui) 力量經過一定程序取得養(yang) 老機構的經營權,實際上體(ti) 現的是“公有民營”。其中,養(yang) 老機構所有權的取得,可以是政府或事業(ye) 單位通過投資建設、購買(mai) 、接受捐贈的方式取得,也可以是國有固定資產(chan) ,如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國有企事業(ye) 單位的培訓療養(yang) 機構、閑置房產(chan) 等,經改造後用於(yu) 開展養(yang) 老服務。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背後,反映的是政府和社會(hui) 主體(ti) 各自職能的重新劃分,最終達到各歸其位、各司其職的善治結果。

  養(yang) 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沒有改變公辦養(yang) 老機構的產(chan) 權歸屬,政府仍然保留所有權。產(chan) 權性質是決(jue) 定職能最重要的考量。既然公建民營養(yang) 老機構依然姓“公”,則為(wei) 困難老年群體(ti) 提供基本養(yang) 老服務是其最基本的職責。

  如何確保政府、市場和社會(hui) 三方的權益,是公建民營養(yang) 老模式可持續發展的核心。要確保公益性,需要建立起保障公建民營項目良好運轉、保護老人合法權益、促進養(yang) 老事業(ye) 健康發展的合約,防止取得養(yang) 老機構經營權的機構單純以利益最大化作為(wei) 經營目標。因此,必須完善公建民營合同製度。

  當前,公建民營合同製度應當關(guan) 注以下事項。首先,應明確具體(ti) 經營方式和權利義(yi) 務內(nei) 容。合同應當包括服務內(nei) 容與(yu) 標準、服務報酬與(yu) 費用、安全保障條件與(yu) 措施、服務保障與(yu) 監督、風險負擔與(yu) 法律責任等核心內(nei) 容。除此之外,基於(yu) 養(yang) 老機構的獨特性,責任保險的相關(guan) 內(nei) 容也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其次,應明確救濟路徑。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在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jue) 。對於(yu) 因公建民營合同簽署之前的招標投標行為(wei) 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為(wei) 而引發的糾紛,基於(yu) 其行政屬性,應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jue) 。

  養(yang) 老機構公建民營合同製度的建立健全與(yu) 規範運營,將有助於(yu) 實現各方主體(ti) 的利益平衡,實現政府、運營方以及服務對象之間的合作共贏,從(cong) 而保障養(yang) 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不偏離公益方向,助推實現“老有所養(yang) ”“老有頤養(yang) ”。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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