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知識產權保護任重道遠
作者:張田勘
2015年,當時的國家林業(ye) 局授予“博大藍”繡球植物新品種權,花卉育種專(zhuan) 家楊玉勇是唯一的品種權人。但是,在昆明鬥南花市,有一種和“博大藍”十分相似的“大海藍”繡球花熱銷,這種繡球占鬥南繡球鮮切花市場約60%的市場份額。自打第一次見到這種暢銷繡球,楊玉勇就意識到,自己培育的新品種可能被侵權了。楊玉勇培育“博大藍”用了6年,加上申請專(zhuan) 利權總共用了8年時間,但是,別人盜走它,隻需用一根枝條或嫩芽扡插一下,一個(ge) 月就夠了。
植物盜繁,是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chan) 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wei) ,通俗地說,就是未經授權,把他人培育的花卉或植物通過扡插用來銷售並獲利。這種盜竊植物知識產(chan) 權的現象,本質上是不勞而獲或少勞而獲,但是,盜繁的後果,卻是劣幣驅逐良幣。
在植物知識產(chan) 權領域,盜繁屢屢發生的原因,一方麵是侵權門檻低,收益大。很多植物隻要扡插一下就能產(chan) 出大量新品。此外,花木等作物售價(jia) 一般不高,受利益驅使並加上產(chan) 權意識薄弱,大部分侵權者不願意交納授權費(專(zhuan) 利費),由此可以獲取更高的利潤;還有一些人心存僥(jiao) 幸,認為(wei) 法不責眾(zhong) ,因而明知故犯。另一方麵,植物品種權人被侵權後維權門檻又很高。例如“如何證明大海藍就是博大藍”,確定兩(liang) 個(ge) 不同名的品種是否為(wei) 同一個(ge) 品種,植物學上有多種鑒定方法,但究竟用哪一種方法才會(hui) 得到法院的采信,對品種權人來說也比較困難。而且,第三方評估及權威司法鑒定機構也較少,需要完善。
保護植物知識產(chan) 權如同保護其他知識產(chan) 權一樣,是必須維護的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因此,在鑒定兩(liang) 種品種植物是否為(wei) 同一品種的實踐中,還需法院更加重視,秉公判斷,讓植物知識產(chan) 權得到更好保護。
有一則司法案例,似乎是保護植物知識產(chan) 權可以借鑒的方式。紫荊屬植物新品種“四季春1號”,品種權人自2014年獲得品種權。之後,某苗圃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私自擴繁“四季春1號”,獲得工程苗900餘(yu) 株,在對外宣傳(chuan) 出售的過程中被品種權人發現並起訴,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侵權人侵權行為(wei) 屬實,法院最終判處侵權人將侵權苗木全部伐除銷毀,並賠償(chang) 品種權人58萬(wan) 元。法院判決(jue) 侵權的標準是,侵權方所售賣的侵權苗木,隻要與(yu) “四季春1號”的花、葉、果、皮、根等特征的相似度達到70%以上,就認定為(wei) 侵權。
如其他植物的品種權人都能如此成功地維護自己的知識產(chan) 權,就有可能有效阻遏盜繁者。當然,另一方麵,保護植物知識產(chan) 權在其他方麵也可同步發力,如讓支付專(zhuan) 利費變得更加直接和容易。例如,昆明國際花卉拍賣交易中心2006年開始推行“花卉新品種引進及保護三方合作”模式,通過促進育種企業(ye) 、花卉生產(chan) 者和拍市簽訂協議,使生產(chan) 者在購買(mai) 專(zhuan) 利品種時,由拍賣市場從(cong) 其交易花款中代扣專(zhuan) 利費。
總之,植物知識產(chan) 權保護任重道遠,需要堅持不懈,才能讓良幣占領市場,讓辛苦的育種人們(men) 不再寒心。(張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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