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給業主發紅包還要征稅,這合適嗎
作者:熊誌
據報道,江蘇南京市江寧區一小區業(ye) 主報料稱,該小區業(ye) 主委員會(hui) 日前將小區部分公共收益以紅包的形式發給業(ye) 主,每戶200元,然而8月29日,業(ye) 委會(hui) 卻收到當地稅務部門的通知,說該筆收入為(wei) 業(ye) 主偶然所得,每戶業(ye) 主需繳納40元個(ge) 人所得稅。
當地稅務部門的這一操作讓很多網友不解,小區的公共收益,理論上已經是稅後收益了,發到業(ye) 主的手上,為(wei) 何還要再繳納個(ge) 人所得稅?這是不是屬於(yu) 重複征收?
按照當地稅務部門的說法,“利用公共收益為(wei) 小區業(ye) 主發放紅包,發放紅包應為(wei) 偶然所得,個(ge) 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wei) 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ge) 人為(wei) 扣繳義(yi) 務人”。可正如有律師分析的,以偶然所得來定性這筆收入,其實站不住腳,屬於(yu) 法律適用錯誤。
何為(wei) 偶然所得?在修訂版的《個(ge) 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界定——指個(ge) 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其中,並不包含小區公共收益分紅一項。就像字麵意思所顯示的,偶然所得主要是指那些偶然性、隨機性較高的收益,但小區的公共收益是小區經營活動產(chan) 生的收入,比如廣告、租金、停車費等等,把它列為(wei) 偶然所得過於(yu) 牽強。再者,小區公共收益不僅(jin) 已經繳過稅了,而且從(cong) 業(ye) 委會(hui) 發給小區業(ye) 主,也並不是一次轉移,而隻是把本身屬於(yu) 全部業(ye) 主的收益,還給業(ye) 主罷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ye) 主的共有部分產(chan) 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yu) 業(ye) 主共有”。
租賃廣告、收停車費等,業(ye) 主委托物業(ye) 經營,本身就是利用屬於(yu) 全體(ti) 業(ye) 主的一些公共區域經營產(chan) 生的收入。把屬於(yu) 業(ye) 主的共有財產(chan) 從(cong) 公共賬戶上拿回來,歸還給廣大業(ye) 主,還要按照偶然所得扣20%的稅?這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
也正是因為(wei) 適用法律有誤,當地稅務部門敦促業(ye) 委會(hui) 辦理代扣代繳,也存在一定問題。業(ye) 委會(hui) 隻是業(ye) 主大會(hui) 選出來的執行機構,負責對物業(ye) 管理進行監督協調,它根本就沒有代繳代扣稅款的權限,讓它去代繳代扣也沒有法律依據。
麵對業(ye) 主的投訴,目前,當地稅務部門表示此事定性還有爭(zheng) 議,他們(men) 將與(yu) 小區業(ye) 委會(hui) 進一步溝通處理。這才是地方政務部門處理事務的應有態度。稅收法定是基本原則,征稅行為(wei) 一定要嚴(yan) 謹,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據,如果存在適用法律的爭(zheng) 議,更應該慎之又慎。
如今消費正被提振,減稅降費已成為(wei) 共識,在此背景下,200塊錢的公共收益還頂著重複征收的嫌疑征稅,太不合時宜了。對業(ye) 主來說,200元的紅包哪怕扣掉40元,談不上什麽(me) 巨大損失,但缺少明確法律依據的個(ge) 稅征收,傳(chuan) 遞出的征稅衝(chong) 動,並不是一個(ge) 好的示範。不管怎麽(me) 說,避稅要打擊,但要保證稅收的謙抑性,就一定要克製變相亂(luan) 加稅的衝(chong) 動。(熊誌)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