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學前教育迎來專屬法律恰逢其時
“人生百年,立於(yu) 幼學”,幼兒(er) 教育是傳(chuan) 統文化傳(chuan) 遞的開端。近日,學前教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審議。“草案”的提出、擬定和審議,對填補我國在學前教育法律領域的空白具有重大意義(yi) 。
作為(wei) 我國國民教育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學前教育近年來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相較於(yu) 義(yi) 務教育而言,依然存在發展不充分,供給、保障和監管權責不明,保教質量和師資隊伍質量有待提高等較為(wei) 明顯的問題,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學前兒(er) 童受教育的權益主要靠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guan) 規定予以保障,缺乏專(zhuan) 屬法律。因此,為(wei) 保障適齡兒(er) 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促進學前教育事業(ye) 普及普惠安全優(you) 質發展,規範學前教育實施,提高全民素質,作為(wei) 學前教育領域專(zhuan) 屬法律,“草案”的推出恰逢其時。
補齊普惠資源短板,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草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ju) 辦為(wei) 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發展原則。明確規定民辦幼兒(er) 園與(yu) 公辦幼兒(er) 園共同構成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主體(ti) ,且前者的服務被允許接受政府購買(mai) ,為(wei) 社會(hui) 辦園力量作為(wei) 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主要組成部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同時,從(cong) 規劃布局、配套建設,到村鎮體(ti) 係的建立,再到規範辦園的條件和程序等方麵都作了具體(ti) 規定,充分肯定了民辦普惠性幼兒(er) 園在我國學前教育完成“補齊普惠資源短板”任務的過程中發揮的積極作用,鼓勵、扶持和規範也成為(wei) 政府管理民辦普惠性幼兒(er) 園的主要方式。
完善普惠保障機製,加強政府監督管理。“草案”對各級政府提出“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xiang) 、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ti) 係”的總體(ti) 責任,嚴(yan) 格製定了層次分明的監督管理框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管理和業(ye) 務指導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履行學前教育發展責任和管理職責情況承擔督導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製定並完善幼兒(er) 園質量評估監測體(ti) 係,並向社會(hui) 公示。同時,強調各級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以保障基本財政經費投入,並特別提出通過財政補助、政府購買(mai) 服務、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多種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發展。
提升保教保育質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除了對學前兒(er) 童受教育權和入園保障等教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外,“草案”與(yu) 時俱進地推出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組織學前兒(er) 童參與(yu) 商業(ye) 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er) 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er) 童開展半日製或者全日製培訓的“特別保護”條款,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在學前教育領域堅決(jue)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決(jue) 心。同時,“草案”要求幼兒(er) 園的安全保障、保教內(nei) 容和內(nei) 部管理等方麵須嚴(yan) 格遵守國家規定,並特別提出幼兒(er) 園必須實行收費公示製度,在對學前教師資質和權責進行嚴(yan) 格規定的同時,對標義(yi) 務教育,強調政府和幼兒(er) 園應對學前教師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保障,並加大師資培養(yang) 力度,健全教師在職培訓體(ti) 係,從(cong) 製度上為(wei) 教師職業(ye) 發展賦能,以切實提升幼兒(er) 園的保教保育質量。
“草案”充分體(ti) 現了遵循學前教育規律,強化政府主體(ti) 責任,健全保障機製的治理思路,努力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對學前教育事業(ye) 的高度重視,是建設高質量教育體(ti) 係,積極服務國家人口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you) 質發展的重要部署,對推進各級政府依法治教具有裏程碑意義(yi) 。
(作者:楊玉春,係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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