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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級法院依法審理侵犯批量公民個人信息案

發布時間:2023-09-08 10:01:00來源: 人民日報

  北京各級法院依法審理侵犯批量公民個(ge) 人信息案——

  築牢個(ge) 人信息保護司法防線(法治聚焦)

  采取“撞庫”方式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非法獲取工號、密碼辦理大量手機號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離職後通過前同事查詢航班信息,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近年來,公民隱私數據泄露問題日益突出,個(ge) 人信息安全與(yu) 保護越來越受社會(hui) 關(guan) 注。2018年以來,北京各級法院共審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從(cong) 案件情況看,侵犯批量公民個(ge) 人信息案件比例整體(ti) 呈上升趨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玲玲說,超過半數的案件信息數量超過5萬(wan) 條,約1/4的案件信息數量超過50萬(wan) 條。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ei) 容、征信信息、財產(chan) 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可入罪。

  沈某曾是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撞庫”等方式獲取某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用戶名和密碼,通過其所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yu) 該銀行之間進行專(zhuan) 線互聯的終端機,數次非法登錄該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100份。經審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沈某已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內(nei) 部人員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頭。”孫玲玲介紹,“掌握大量公民個(ge) 人信息的公司、企事業(ye) 單位的工作人員,有的通過直接接觸個(ge) 人信息的工作便利非法查詢、下載,有的間接利用職務或工作關(guan) 係請托他人幫助查詢、傳(chuan) 輸,還有的直接將爬取數據的軟件、程序植入單位的計算機後台係統,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

  隻要個(ge) 人信息流入“黑市”,就可能被大量重複交易。北京高院分析5年來的案件發現,近年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的犯罪活動分工更加精細化、專(zhuan) 業(ye) 化,一些“內(nei) 外勾結”型犯罪甚至可以組建起從(cong) 獲取、交易直至變現、非法利用個(ge) 人信息的全鏈條犯罪團夥(huo) 。

  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往往與(yu) 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guan) 聯。北京高院數據顯示,排除買(mai) 賣、交換等中間環節,39.6%的涉案信息被用於(yu) 違法甚至犯罪活動,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辦理信用卡、暴力催收討債(zhai) 、電信網絡詐騙、盜竊存款、敲詐勒索等。“電信詐騙是最常見的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行為(wei) 的下遊犯罪,具有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性。”北京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肖江峰說。

  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yi) 向北京某大型通信運營商申請批量辦理手機號,其通過張某雇用他人作為(wei) 經辦人,有償(chang) 使用張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證件辦理上述業(ye) 務。任某、魯某是運營商營業(ye) 廳的工作人員,明知胡某所辦理的手機號涉嫌詐騙,仍予以辦理。經查,辦理的手機號後被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詐騙金額共計約170餘(yu) 萬(wan) 元。同時,胡某非法從(cong) 他人處獲取工號、密碼辦理大量手機號,後相關(guan) 手機號碼被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涉及詐騙金額特別巨大。

  “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實施了多次內(nei) 外勾連、上下遊配合的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以及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wei) ,造成了大量被害人財產(chan) 損失,性質惡劣。”肖江峰說,任某、魯某作為(wei) 某通信運營商的工作人員,負有辦理入網業(ye) 務的審查職責,但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wei) 其提供幫助,造成嚴(yan) 重後果,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予以懲處,體(ti) 現了人民法院加強對電信詐騙犯罪上遊信息采集、提供、倒賣等環節犯罪行為(wei) 的全鏈條打擊。

  近年來,因粉絲(si) 追星導致機場擁堵、飛機延誤的現象不時出現。很多人不禁疑惑,粉絲(si) 為(wei) 何總能準確獲知明星行程?

  張某、徐某兩(liang) 名年輕人為(wei) 達到追星目的,多次從(cong) 秦某、李某處購買(mai) 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數百條。秦某是某航空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客服代表,李某是某呼叫科技有限公司前員工,兩(liang) 人因業(ye) 務往來結識,借工作之便,非法獲取並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上千條,非法獲利數萬(wan) 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秦某等4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秦某將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ge) 人信息出售給他人,依法從(cong) 重處罰;秦某、李某利用現有或曾經的工作便利,違背職業(ye) 要求的特定義(yi) 務實施本案犯罪行為(wei) ,依法對二人宣告職業(ye) 禁止。”案件主審法官商登煜表示,聚焦重點行業(ye) 探索從(cong) 業(ye) 禁止條款的適用,增加行業(ye) 內(nei) 部工作人員的犯罪成本,使懲罰與(yu) 警示教育效果並重。

  此外,在大數據時代,公民個(ge) 人信息兼具人身屬性與(yu) 財產(chan) 屬性,同時作為(wei) 重要的社會(hui) 資源而具有突出的公共屬性。朝陽法院認為(wei) ,秦某、李某非法獲取並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的行為(wei) ,造成眾(zhong) 多不特定公民個(ge) 人信息泄露,麵臨(lin) 遭受侵害的風險,對個(ge) 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社會(hui) 公共利益造成了實際損失,二人亦應當承擔公共利益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在依法從(cong) 嚴(yan) 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法院對附帶民事公益部分進行了妥善審理,要求被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增加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的違法成本,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商登煜說。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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