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要落地見效
近日,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的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揭曉,入選的10個(ge) 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傾(qing) 倒、違法排放、泄漏汙染等多種情形,典型案例的處置為(wei) 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體(ti) 製機製改革提供了實踐借鑒。
近年來,盡管“誰汙染誰買(mai) 單,誰破壞誰治理”理念已形成社會(hui) 共識,但在具體(ti) 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後,因為(wei) 它的特殊性,往往很難及時進行修複,對當事人大多采取一罰了之、一判了之,而公共生態環境損害卻沒有得到足額賠償(chang) 。同時,為(wei) 避免公共利益繼續受損,部分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費用往往由地方政府或相關(guan) 職能部門墊付甚至買(mai) 單,陷入“企業(ye) 汙染、群眾(zhong) 受害、政府買(mai) 單”的困局,嚴(yan) 重影響生態環境。
為(wei) 了推動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全麵有效展開,我國從(cong)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以“環境有價(jia) 、損害擔責”為(wei) 基本原則,以及時修複受損生態環境為(wei) 重點,授權省級政府、地市級政府為(wei) 賠償(chang) 權利人,要求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追究損害賠償(chang) 責任,讓人民群眾(zhong) 環境權益守護有了重要的製度保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是我國生態文明製度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的改革試點和試行,已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chang) 到位、修複有效的製度體(ti) 係,彌補了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賠償(chang) 責任的缺失,拓展了多樣化的責任承擔方式,提高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和修複的效率。不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在落地落實過程中,還存在賠償(chang) 標準不夠明確、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聯動不足等實踐“盲點”,製度改革還有很大空間。
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過程中,結合區域生態保護實際,加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落實見效是基礎工作。各地應結合自身特點,統籌謀劃,製定推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實施配套方案,細化從(cong) 案件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賠償(chang) 磋商、修複效果評估到信息公開的賠償(chang) 工作程序,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範圍、責任主體(ti) 、索賠主體(ti) 和損害賠償(chang) 解決(jue) 途徑等工作落細落實。比如,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等16個(ge) 部門出台了《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構建獨具特色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1+7+1”製度體(ti) 係。截至2022年底,江蘇省累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件3767件,涉案總金額11.32億(yi) 元。
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過程中,樹立全社會(hui)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的共識是重要抓手。各地應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重要意義(yi) 和典型案例的普及和宣傳(chuan) ,提升社會(hui) 知曉度和參與(yu) 度。同時,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企業(ye) 法人、賠償(chang) 義(yi) 務人等行為(wei) 主體(ti) 嚴(yan) 格落實責任,逐步形成“環境有價(jia) 、損害擔責”的整體(ti) 社會(hui) 氛圍。
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過程中,發揮多部門協同合力是關(guan) 鍵環節。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的牽頭作用,強化同司法、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的橫向聯動,加強溝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同時,建立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線索發現機製,加大案件線索排查力度,形成案件台賬,做好案件梳理,依法依規開展索賠,將製度規範落實到案例實踐上,共同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落到實處。 (作者:蔣 波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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