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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事先告知?未告知是否屬於欺詐?能否避免遮擋?——三問演唱會“柱子票”“牆根票”

發布時間:2023-11-29 10:04:00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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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時間,因演唱會(hui) 觀看位置有遮擋而引發退票風波的情況時有發生,引發社會(hui) 關(guan) 注。那麽(me) ,主辦方售賣“柱子票”“牆根票”,是否應事先告知?未告知是否屬於(yu) 欺詐?能否避免遮擋?相關(guan) 專(zhuan) 家、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

  近日,在安徽合肥伍佰演唱會(hui) 現場,大批粉絲(si) 疑因場地不佳高喊退票。有觀眾(zhong) 表示,自己購買(mai) 的是1280元的VIP區,但位置前麵有遮擋,視線非常差。

  這並非今年以來首起因觀看位置有遮擋而引發退票風波的演唱會(hui) 。今年5月,梁靜茹上海演唱會(hui) 曾因“柱子票”問題引發觀眾(zhong) 不滿,一些觀眾(zhong) 要求退票被拒。近日,9名消費者還將演唱會(hui) 主辦方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票款並支付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那麽(me) ,如何認定遮擋?主辦方未事先告知是否屬於(yu) 欺詐?觀眾(zhong) 看完演唱會(hui) 再投訴是否合理?對此,《工人日報》記者采訪了相關(guan) 專(zhuan) 家、律師。

  是否應事先告知?

  今年8月,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發布的《202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點出了網購演出票務問題中的“柱子票”問題:消費者網購演出門票遭遇“盲選”座位,部分演出場所不支持消費者購票時選座,到達現場才得知購買(mai) 到的是存在視野盲區的“柱子票”“牆根票”,演唱會(hui) 全程“隻聞聲不見人”。

  那麽(me) ,對於(yu) “柱子票”,演唱會(hui) 主辦方是否應事先告知?對此,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表示,演出場所具有臨(lin) 時性、特殊性等特點,但作為(wei) 經營性演出活動的主辦方,有責任事先對演出場地和座位情況進行充分考察,並對座位情況和觀看效果盡到有效說明和告知義(yi) 務。否則,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經營者沒有事先充分告知,導致消費者購票後才發現買(mai) 的是‘柱子票’‘牆根票’,那麽(me) 說明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消費者可以要求退票或適當補償(chang) 。”陳音江說。

  還有律師表示,演唱會(hui) 主辦方未提前告知觀眾(zhong) 可能出現的觀看影響,已經違反了相關(guan) 的合同義(yi) 務,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則認為(wei) ,主辦方應在售票期間通過座位圖展示等方式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未告知是否屬於(yu) 欺詐?

  在梁靜茹演唱會(hui) “柱子票”維權案中,消費者與(yu) 主辦方圍繞著主辦方未提前告知“柱子票”是否屬於(yu) 欺詐展開了辯論。

  消費者認為(wei) ,自己在消費環節遇到了欺詐行為(wei) ,因此主張“退一賠三”。而主辦方則認為(wei) ,在該場演出的宣傳(chuan) 資料當中,從(cong) 來沒有明確過舞台是沒有柱子的,或者觀眾(zhong) 的任何視角都不會(hui) 受到遮擋。因此,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wei) ,不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對此,有律師指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wei) ,需要看主辦方有無欺詐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有無欺詐行為(wei) 。在司法實踐中,關(guan) 於(yu) 消費欺詐的認定,部分法院認為(wei) ,經營者客觀上存在欺詐行為(wei) ,則推定經營者有欺詐故意,除非經營者給出足夠的抗辯理由。但更多法院要求消費者證明經營者存在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主觀故意。

  該律師指出,梁靜茹演唱會(hui) “柱子票”維權案中,柱子遮擋視線屬於(yu) 違約或提供瑕疵服務的定性爭(zheng) 議不大,但是要認定為(wei) 欺詐可能有難度。

  能否避免遮擋?

  重慶明星演唱公司總經理範均表示,由於(yu) 演唱會(hui) 開票的時間往往早於(yu) 舞台搭建完成的時間,因此可能會(hui) 出現某些位置有遮擋的情況,這個(ge) 時候隻能通過適當的退票規則進行補救,但觀眾(zhong) 不進場就不知道遮擋,進場了就不能退票,進而產(chan) 生實際的矛盾。

  今年7月,黑貓投訴發布的《端午消費投訴數據報告》娛樂(le) 票務行業(ye) 投訴中,音樂(le) 節、演唱會(hui) 占比分別達到了33.53%與(yu) 27.71%,演唱會(hui) 投訴問題就集中在退票,不少消費者認為(wei) 平台拒絕退票涉嫌“霸王條款”。

  在陳音江看來,如果經營者通過“售出不退”等頁麵提示規避責任,同樣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屬於(yu)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無效條款,不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維權訴求。

  那麽(me) ,“柱子票”可以避免嗎?記者11月25日谘詢了多位專(zhuan) 業(ye) 舞台搭建、會(hui) 展布置的工作人員。他們(men) 表示,從(cong) 舞美設計來看,舞台可以有立柱,也可以沒有立柱,不過絕大部分座位遮擋問題可以提前避免。

  “其實隻要花更多心思,不搭燈架或者柱子這裏不擺座位,少賺這部分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範均說,如果想賣票,主辦方可以將存在遮擋或視線不良區域設為(wei) 特價(jia) 票,這樣就能夠減少糾紛。

  此外,記者查詢近年來關(guan) 於(yu) 演唱會(hui) “遮擋”的相關(guan) 投訴發現,其實不僅(jin) 僅(jin) 是承重柱,被攝像機遮擋、被音響遮擋等也很常見。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到底如何認定遮擋,需要一個(ge) 明確的限定,因為(wei) 這直接影響到合同履約問題。該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觀眾(zhong) 希望全程看到演出歌手是可以理解的,但觀眾(zhong) 的想法和體(ti) 驗有很強的個(ge) 人感情色彩,體(ti) 驗不好在網上吐槽是常有的事情,但演出服務合同的正當履行是無法按照個(ge) 人體(ti) 驗作為(wei) 評判標準的,需要有一定的行業(ye) 標準,認定什麽(me) 樣的座位算遮擋。”(記者 李國 楊召奎)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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