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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轉經營貸,背後隱藏著多少風險?

發布時間:2024-01-05 10:20:00來源: 法治日報

  有不法中介聲稱,可以通過低利率經營貸、信用貸置換高利率房貸的方式,減少房貸利息支出,誘騙購房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其背後卻隱藏著高額服務費、個(ge) 人信息泄露等問題,這種“轉貸降息”的操作方式,不僅(jin) 給購房者帶來極大風險,也擾亂(luan) 了金融市場秩序。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時,秉持“小案不小辦”的原則,深挖案件背後的深層次問題,製發司法建議,深化訴源治理,以司法之力築牢“金融安全綠色屏障”。

  從(cong) 小案中追索背後大問題

  “我方要求被告付清中介服務費34000元,並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庭審中,原告某信息谘詢服務部陳述道。

  “我確實跟原告簽了中介合同,他們(men) 當時說,幫我把房貸置換成經營貸,手續流程都交給他們(men) ,利息能少幾十萬(wan) 元,誰能不心動?”被告姚某哭訴道。

  這是前不久發生在高港區法院的一幕庭審場景。其背後是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案件雖看似簡單,但原被告陳述中涉及的“轉貸”“過橋”“降息”“手續費”等字眼卻引起了承辦法官彭建平的關(guan) 注。

  “現在大部分買(mai) 房人是按揭貸款,利率較高,我們(men) 就想著做‘轉貸降息’的生意。”經過彭建平多次詢問,原告某信息谘詢服務部的工作人員說了實話,“通過提供過橋資金結清房貸尾款,房子解押後再重新抵押給銀行,把房貸轉為(wei) 經營貸。這樣一來,貸款利率降低不少,且貸款都是通過銀行正規放貸,這在行業(ye) 內(nei) 並不少見。”

  閱覽卷宗後,彭建平發現被告姚某作為(wei) 委托人與(yu) 某信息谘詢服務部簽訂的《貸款中介服務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中介人作為(wei) 貸款顧問,由中介人提供過橋資金、審批材料、營業(ye) 執照等貸款所需材料,中介人根據委托人的實際情況代為(wei) 辦理經營貸相關(guan) 業(ye) 務;委托人應向中介人支付手續費34000元。

  據姚某陳述,其與(yu) 某信息谘詢服務部另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該公司向姚某提供過橋資金用於(yu) 結清房貸尾款,姚某支付年利率8.6%的借款利息,共計28000元。姚某回憶,當時該公司工作人員向他介紹“業(ye) 務”時,隻宣稱提供墊資服務、轉做經營貸,並沒有說明包括哪些費用。

  “當時我也是一頭霧水,就覺得太劃算了,誰想到這種中介服務就是鑽監管漏洞,反而增加了我的負債(zhai) 壓力。”直到對方將其訴至法院,姚某這才“如夢初醒”。

  經過彭建平一番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均認識到“轉貸降息”實質上是規避金融監管的行為(wei) ,從(cong) 法律上說不被允許。後原告某中介公司主動撤訴,案件得以化解。

  製發司法建議防金融風險

  案件雖已辦結,但事情並未結束。這家中介公司是否屬於(yu) “不法中介”?這種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騙取貸款”?會(hui) 不會(hui) 擾亂(luan) 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一連串的疑問讓彭建平並未就此“罷休”,整理好所涉及的疑點,案件被提交至該院專(zhuan) 業(ye) 法官聯席會(hui) 議予以討論。

  “中介公司以降息為(wei) 誘餌,誘導貸款人與(yu) 他們(men) 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一方麵出借過橋資金,收取借款利息;另一方麵約定高額手續費,明顯加重了貸款人的負擔,損害用款人的利益。”

  “但他們(men) 結清了房貸尾款,並提供了營業(ye) 執照等材料申請貸款,從(cong) 銀行審查角度看,這種操作表麵上並沒有問題。”

  “辦理金融案件時要透過現象看到問題,預防發生金融風險。”

  在專(zhuan) 業(ye) 法官聯席會(hui) 議上,與(yu) 會(hui) 法官圍繞疑點問題紛紛發表意見。經過討論,該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陸喬(qiao) 立提出建議:“要對這些現象和問題進行梳理,將潛在風險進行詳細說明,而後向相關(guan) 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為(wei) 此,高港區法院就該案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基於(yu) 調查成果先後向金融監管部門、部分金融機構發送司法建議,包括“加強對金融機構與(yu) 其他服務公司合作、收取不合理的服務谘詢費用、提高融資成本的行為(wei) 的監管力度”“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不良債(zhai) 權轉讓的監管力度”等,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社會(hui) 治理啄木鳥”的作用,有效從(cong) 源頭預防風險。

  為(wei) 了進一步推動金融風險訴源治理,2023年11月,該院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發出《關(guan) 於(yu) 加強金融各機構監管和風險防範的司法建議》,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貸款中介誘導消費者用經營貸、消費貸“置換”房貸、收取高額服務費的“轉貸降息”行為(wei) 進行風險提示。司法建議書(shu) 指出,“轉貸降息”行為(wei) 具有虛構材料轉貸藏風險、高額中間費用增壓力、虛假違規營銷亂(luan) 秩序等風險特點,建議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政策落實、部門協作、監督指導和法治宣傳(chuan) ,從(cong) 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主體(ti) 行為(wei) 。

  收到司法建議後,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回函稱將對違規企業(ye) 進行核查,並表示將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全麵推進機構監管、行為(wei) 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五大監管”落地落細,壓實銀行機構主體(ti) 責任,督促完善相關(guan) 製度流程,強化信貸人員監督管理,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能動司法形成全鏈條防控

  “切實預防金融風險,僅(jin) 憑法院一家單打獨鬥,難以形成防範金融風險的共治格局,必須聚合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各方力量,才能真正達到風險防控的預期效果。”高港區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周樹平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為(wei) 此,高港區法院在此前工作的基礎上推動成立“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法學會(hui) 金融風險防控研究會(hui) ”(以下簡稱研究會(hui) ),邀請政法機關(guan) 、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等加入,聘請金融法律專(zhuan) 家為(wei) 顧問,通過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司法實踐研判,為(wei) 破解金融風險防控難點問題提供專(zhuan) 業(ye) 指導。

  依托於(yu) 研究會(hui) ,該院還與(yu) 中國郵政儲(chu) 蓄銀行泰州高港支行聯合揭牌成立“金融風險防控基地”,以基地為(wei) 橋梁,法院與(yu) 該行建立常態化聯係機製,定期開展合規講座、“法律門診”等活動,為(wei) 金融機構合法經營、有效預防風險提供司法服務。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法院通過一起小案件的辦理,敏銳地發現了問題,並主動關(guan) 注金融風險防控的大課題,值得點讚!分行將在法院的指導下,增強防控能力,深植合規理念,將金融風險防控工作做好做實。”時任中國郵政儲(chu) 蓄銀行泰州分行副行長楊振國說。

  據高港區法院代院長朱廣洲介紹,一直以來,該院高度重視金融糾紛訴源治理工作。關(guan) 注國有企業(ye) 經營風險,深入研判創新合作、招商引資、貸款擔保等方麵疑難問題,牽頭製定相關(guan) 行業(ye) 規約,指導國有企業(ye) 將合規要求全麵融入公司決(jue) 策運營各個(ge) 環節;針對新興(xing) 金融產(chan) 業(ye) 迅速發展的特點,在辦理案件的同時,通過製發司法建議,采取類案建議與(yu) 個(ge) 案建議相結合的方法,堵住漏洞;與(yu) 相關(guan) 單位開展訴源治理“全鏈條”、矛盾化解“一站式”活動,進一步強化涉金融類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化解在源頭,減少訴訟增量。

  本報記者   羅莎莎

  本報通訊員 孫乃清 陳茜

  (來源:法治日報)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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