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 讓彩禮回歸於“禮”
最高法發布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 明確裁判規則讓彩禮回歸於(yu) “禮”
□ 本報記者 張昊
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同時,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成為(wei) 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在婚齡較短的情況下,造成雙方利益失衡,彩禮糾紛增多。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規定》針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後“閃離”等情形彩禮糾紛如何處理,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wei) 訴訟當事人等情形加以明確。
這些規則背後有哪些考慮?什麽(me) 情況下,法官需要就共同生活具體(ti) 情況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法治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最高法民一庭有關(guan) 負責人。
回應司法實踐難點問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近年來,涉彩禮案件中出現哪些新的情況?《規定》解決(jue) 了哪些實踐中的難點?
該負責人說,涉彩禮案件中呈現兩(liang) 種新特點,一種是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第二種是雙方僅(jin) 按當地習(xi) 俗舉(ju) 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這兩(liang) 種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成為(wei) 審判實踐的難點。
“《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範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ti) 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範,與(yu)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結合,形成邏輯完整的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該負責人說。《規定》通過明確裁判規則,能夠給予相關(guan) 當事人以行為(wei) 指引,助力引導人民群眾(zhong) 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規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記者注意到,《規定》明確,以彩禮為(wei) 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jue) 予以打擊。”該負責人說。
在最高法就《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明確借婚姻索取財物具體(ti) 形式”。該負責人對此作出回應說,借婚姻索取財物與(yu) 彩禮的界限不能簡單以是否有結婚意願作為(wei) 區分標準。因為(wei) ,有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有結婚意願,也可能借機索取財物,且結婚意願作為(wei) 主觀因素在訴訟中亦需要客觀事實證明,實踐中當事人很難舉(ju) 證證明。
有意見提出“收受彩禮後攜款潛逃或者短期內(nei) 多次以締結婚姻為(wei) 名收取高額彩禮後無正當理由悔婚的,應認定為(wei) 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此,該負責人說,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據《規定》第二條,請求對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情形嚴(yan) 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堅決(jue) 予以打擊。”
彩禮認定時,如何區分彩禮與(yu) 戀愛期間一般贈與(yu) ?記者注意到,《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yu) 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xi) 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jia) 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彩禮與(yu) 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yu) 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於(yu) 當地風俗習(xi) 慣,直接目的是為(wei) 了締結婚姻關(guan) 係,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範圍。”該負責人介紹說。同時,《規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於(yu) 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yi) 時點給付的價(jia) 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wei) 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針對涉彩禮案件中呈現的兩(liang) 種新情況,《規定》用兩(liang) 個(ge) 條文予以規定,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對此,最高法有哪些考慮?
“在第一種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xi) 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wei) 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該負責人說。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guan) 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ju) 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hui) 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也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負責人說。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麵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麵會(hui) 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an) 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曆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jin) 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yu)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ti) 比例。
為(wei) 何不能明確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即可以不需要返還彩禮?對於(yu) 這個(ge) 問題,該負責人說,考慮到彩禮返還比例不僅(jin) 需要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還要考慮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不同因素疊加會(hui) 出現各種不同組合,規定具體(ti) 的時間反而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規定》未就具體(ti) 的生活時間進行規定。實踐中,應當依據個(ge) 案具體(ti) 情況綜合認定。
該負責人介紹說,最高法根據各方對《規定》的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對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孕育子女”修改為(wei) “孕育情況”,以涵蓋終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共同生活時間”修改為(wei) “共同生活情況”,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實時,不能簡單計算時間長短,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際一起居住、未實際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考慮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等方麵的付出,《規定》明確將此作為(wei) 酌情減少彩禮返還甚至不予返還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該負責人說。
明確彩禮糾紛訴訟主體(ti)
在中國的傳(chuan) 統習(xi) 俗中,兒(er) 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yu) 。記者注意到,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爭(zheng) 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wei) 訴訟當事人。對此,《規定》也進行了明確。
“《規定》充分考慮上述習(xi) 俗,明確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ti) 。”該負責人說,要區分兩(liang) 種情況,即婚約財產(chan) 糾紛和離婚糾紛。
該負責人說,婚約財產(chan) 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wei) 訴訟主體(ti) ,但考慮到實踐中,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並非限於(yu) 婚約當事人,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yu) 其中,為(wei) 尊重習(xi) 俗,同時也有利於(yu) 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體(ti) ,《規定》明確,婚約財產(chan) 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wei) 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wei) 共同被告。
“在離婚糾紛中,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標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guan) 係,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wei) 當事人,故《規定》明確,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wei) 夫妻雙方。”該負責人說。
嫁妝與(yu) 彩禮為(wei) 相伴相生的婚嫁習(xi) 俗。在彩禮返還時如何考慮嫁妝的返還?記者注意到,在《規定》的第五條、第六條均明確規定要考慮嫁妝情況。對此,該負責人舉(ju) 例說,比如嫁妝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chan) 上無法返還的,要做相應的扣減。
該負責人介紹說,傳(chuan) 統上人們(men) 一般認為(wei) ,離婚時尚存的嫁妝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亦對此爭(zheng) 議不大。從(cong) 審判實踐情況看,僅(jin) 就嫁妝返還產(chan) 生的糾紛極少,故《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再作單獨規定,邏輯上可以參照本規定處理。下一步,最高法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
本報北京1月18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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