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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租金後跑路 房東應否退還租金

發布時間:2024-02-04 10:23:00來源: 法治日報

  賈某有一處房子需要出租,於(yu) 是找到某中介公司,向其出具《房屋委托代理書(shu) 》後,雙方簽訂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同約定,賈某全權委托該中介公司獨家代理房屋出租事項,中介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租金1800元,按季度支付。隨後,中介公司與(yu) 孫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賈某的房屋租賃給孫女士,租期一年,押金1800元,租金為(wei) 1100元/月,孫女士支付了房租加押金共15000元後入住。

  然而,中介公司並未按照約定向賈某支付租金,且已無法取得聯係。賈某找到承租人孫女士協商租賃事宜未果,便拿走了房屋的水電卡,孫女士被迫搬離案涉房屋。隨後,孫女士向山東(dong) 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介公司和賈某退還房租和押金共15000元,並要求解除其與(yu) 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法院認為(wei) ,賈某與(yu) 中介公司簽訂的是《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介公司與(yu) 孫女士簽訂的是《房屋租賃合同》,兩(liang) 種合同性質是不同的。從(cong) 中介公司與(yu) 賈某簽訂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的內(nei) 容可以看出,中介公司作為(wei) 受托人須向作為(wei) 委托人的賈某支付租金,可見中介公司的合同目的是通過支付租金,獲得案涉房屋使用權及收益權,不同於(yu) 有償(chang) 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獲取報酬的目的。賈某與(yu) 中介公司之間的合同關(guan) 係名為(wei) 委托合同,實則是房屋租賃合同。

  孫女士與(yu) 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yi) 務。中介公司作為(wei) 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其與(yu) 孫女士所簽租賃合同係轉租合同,孫女士係次承租人,中介公司係該份合同的相對人,因此孫女士與(yu) 中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並不約束賈某,賈某不承擔退還責任。中介公司作為(wei) 承租人,應在租賃期限內(nei) 保證次承租人孫女士對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現因中介公司未按約向出租人賈某支付租金,且在收取案涉房屋租金和押金後失聯,未履行合同義(yi) 務,導致孫女士不能繼續使用案涉房屋並被迫搬離,中介公司應當返還孫女士已交納的租金和押金。孫女士租賃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其也無法通知中介公司解除合同,故孫女士搬離並向賈某交付涉案房屋之時,應視為(wei) 其與(yu) 中介公司的租賃合同關(guan) 係解除。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jue) 孫女士與(yu) 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中介公司退還房租及押金共15000元,孫女士要求賈某對退還房租及押金承擔共同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轉租房屋租客維權應先明確違約方

  槐蔭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副庭長李巧英表示,租賃合同是指房東(dong) 將房屋出租給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支付租金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房東(dong) 與(yu) 中介公司約定,將房屋委托給公司出租,房東(dong) 支付一定報酬,公司在委托權限內(nei) 代為(wei) 行使出租權利的合同。民法典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包括有償(chang) 的委托合同和無償(chang) 的委托合同。有償(chang) 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目的是通過完成受托事務獲取報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雖向孫女士出示了《房屋委托代理書(shu) 》,表明其具有代理房東(dong) 賈某將案涉房屋出租事宜的權利,但從(cong) 其與(yu) 賈某簽訂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的內(nei) 容可以看出,賈某與(yu) 中介公司之間的合同關(guan) 係實則是房屋租賃合同。

  當下,中介委托服務作為(wei) 房屋租賃中新興(xing) 的一種經營模式,指的是中介公司與(yu) 房東(dong) 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權後,再以本公司的名義(yi) 與(yu) 租客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自行向租客收取房租。這種情況下,一旦中介公司違約,房東(dong) 往往會(hui) 驅趕已經向租賃中介公司交納過房租的租客,導致租客被迫搬離,由此引發糾紛。在這類糾紛中,中介公司、房東(dong) 和租客之間往往會(hui) 因為(wei) 誰是違約方而產(chan) 生糾紛。

  一般來說,房東(dong) 和中介之間的關(guan) 係分為(wei) 委托代理關(guan) 係和房屋租賃關(guan) 係兩(liang) 種。在委托代理關(guan) 係的情況下,中介與(yu) 租客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視為(wei) 房東(dong) 與(yu) 租客直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客可以根據合同的內(nei) 容直接向房東(dong) 主張權利,要求房東(dong) 履行合同義(yi) 務;在房屋租賃關(guan) 係的情況下,中介與(yu) 租客再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此次的合同隻能約束中介與(yu) 租客,租客不能直接向房東(dong) 主張權利,如果發生糾紛,租客隻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房東(dong) 出租房屋時需要選擇證照齊全、信譽好的房屋托管公司,租客租賃房屋也要核查中介公司租賃宣傳(chuan) 信息是否屬實;房東(dong) 切記不能盲目貪圖高租價(jia) ,租客不輕信明顯低於(yu) 市場價(jia) 格的出租房,應避免一次性支付較大額度的租金,同時應向租賃合同約定的企業(ye) 賬戶打款,謹慎向業(ye) 務員個(ge) 人支付,以保障自身資金安全。此外,房東(dong) 與(yu) 租客之間要簽訂規範的房屋租賃合同,不能輕信口頭承諾,應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yi) 務。(法治日報 記者:梁平妮 通訊員:李晨爍)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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