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
央廣網北京3月16日消息 據青島中院官微消息,3月16日上午,山東(dong) 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能源局原黨(dang) 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寶華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wan) 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寶華利用其擔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hui) 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dang) 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相關(guan) 人員在企業(ye) 改製、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麵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huo) 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73萬(wan) 餘(yu) 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劉寶華身為(wei)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鑒於(yu) 劉寶華具有立功情節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cong) 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