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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協定》《馬拉喀什條約》在我國生效 向世界知識產權治理體係邁進

發布時間:2022-05-17 08:53: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5月16日消息(記者黃玉玲)16日,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和國家版權局共同舉(ju) 辦的專(zhuan) 題新聞發布會(hui) ,介紹《工業(ye) 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ce) 海牙協定》(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和《關(guan) 於(yu) 為(wei) 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情況。

  5月16日新聞發布會(hui) 現場(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供圖)

  據悉,5月5日《海牙協定》和《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正式生效。這兩(liang) 部國際條約的生效實施,對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有著重要意義(yi) ,同時這也是我國加強知識產(chan) 權國際合作的重要成果。

  加入《海牙協定》 助力中國設計、中國製造走向世界

  記者了解到,《海牙協定》是用於(yu) 保護工業(ye) 產(chan) 品外觀設計的一項國際條約,由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WIPO)統一管理。《海牙協定》最早於(yu) 1925年在荷蘭(lan) 海牙締結,曆經多次文本修訂,其締約方不斷增加,影響力日益擴大。

  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專(zhuan) 利局審查業(ye) 務管理部部長魏保誌介紹,我國所加入的是《海牙協定》1999年日內(nei) 瓦文本。同時,我國是“海牙聯盟”的第77個(ge) 成員,目前“海牙聯盟”包含75個(ge) 國家和兩(liang) 個(ge) 政府間組織(歐盟和非洲知識產(chan) 權組織),共覆蓋94個(ge) 國家。

  魏保誌解釋,“海牙體(ti) 係”為(wei) 創新主體(ti) 提供了一種簡捷高效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ce) 程序,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方麵:一是申請人隻需要提交一份國際申請、使用一種語言、支付一種貨幣,就可以在多個(ge) 締約方申請外觀設計的保護,顯著降低了企業(ye) 在產(chan) 品全球化布局過程中的外觀設計注冊(ce) 成本,大幅提升注冊(ce) 效率。二是申請人在日後如有權利變更、保護期續展等需求時也隻需向WIPO國際局提交一份請求,即可在所有指定締約方生效,極大方便了創新主體(ti) 對外觀設計權利的集中化管理。

  魏保誌稱,加入《海牙協定》,有利於(yu) 中國企業(ye) 積極融入外觀設計全球化體(ti) 係,促進工業(ye) 外觀設計的創新能力提升,助力中國設計、中國製造走向世界。同時,也有利於(yu) 把國外先進的工業(ye) 品外觀設計引入中國市場,有利於(yu) 我國工業(ye) 領域的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馬拉喀什條約》將豐(feng) 富我國閱讀障礙者的精神文化生活

  《馬拉喀什條約》由聯合國專(zhuan) 門機構——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管理,於(yu) 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通過,2016年9月正式生效,現有88個(ge) 締約方。

  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副局長趙秀玲在發布會(hui) 上介紹,該條約要求各締約方規定版權限製與(yu) 例外,以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欣賞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權利,是世界上迄今為(wei) 止唯一一部版權領域的人權條約。條約規定了受益人不僅(jin) 包括盲人,還包括更廣義(yi) 的視力障礙者和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其使用作品的形式包括盲文版、大字號版或有聲讀物等無障礙格式版。《馬拉喀什條約》為(wei) 無障礙格式版的製作提供版權限製與(yu) 例外,為(wei) 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進口提供便利,解決(jue) 無障礙格式版本匱乏問題。

  趙秀玲表示,5月5日《馬拉喀什條約》對中國生效,是中國版權事業(ye) 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批準加入條約是版權工作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發展殘疾人事業(ye) 和促進殘疾人權利保障的重要體(ti) 現。條約生效將極大豐(feng) 富我國閱讀障礙者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彰顯了我國積極參與(yu) 全球殘疾人事業(ye) 發展和知識產(chan) 權治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的負責任大國擔當。

  值得注意的是,盲人、視力障礙者是殘疾人中的特殊群體(ti) 。據世界衛生組織數據顯示,全球視力障礙者達2.53億(yi) 人。在中國,視力殘疾人達1732萬(wan) 。其他閱讀障礙者涉及的人數更加龐大。

  對盲人、視力障礙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而言,欣賞學習(xi) 和接受教育的最有效方式是閱讀盲文圖書(shu) 、大字圖書(shu) 、有聲讀物等無障礙格式版作品。但其製作成本高昂,版權許可是其中一項較大支出。據統計,全世界每年出版的數百餘(yu) 萬(wan) 種圖書(shu) 中,隻有不到10%,以無障礙格式版提供給閱讀障礙者使用,而閱讀障礙者本身就是弱勢群體(ti) ,承擔這些成本非常困難。

  趙秀玲提到,根據《馬拉喀什條約》和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等專(zhuan) 有權利在特定的情況下將受到一定限製,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著作權人部分承擔了改善閱讀障礙者獲取作品能力的義(yi) 務。屆時,依法為(wei) 閱讀障礙者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包括利用其它相關(guan) 國家作品提供無障礙格式版,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我國閱讀障礙者可以獲取的作品資源將進一步豐(feng) 富,獲取作品的成本也將進一步降低。

(責編: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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