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發布 被封禁後換平台開播等行為不得出現
央廣網北京6月22日消息(記者 宋雪)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了《網絡主播行為(wei) 規範》(以下簡稱《行為(wei) 規範》)。其中指出,網絡主播直播帶貨不得出現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guan) 注度、瀏覽量、點讚量等數據流量造假行為(wei) ;對問題性質嚴(yan) 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guan) 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行為(wei) 規範》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該負責人指出,近年來,網絡直播節目大量湧現,網絡主播數量快速增長,在傳(chuan) 播科學文化知識、豐(feng) 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絡主播隊伍素質良莠不齊,進入門檻低,部分網絡主播法律意識淡薄、價(jia) 值觀念扭曲,傳(chuan) 播低俗庸俗內(nei) 容、散布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和大額打賞、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嚴(yan) 重擾亂(luan) 行業(ye) 秩序,汙染社會(hui) 風氣,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亟需對網絡主播行為(wei) 予以規範、加強監管。《行為(wei) 規範》出台的目的是引導網絡主播規範從(cong) 業(ye) 行為(wei) ,強化社會(hui) 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將有利於(yu) 提高網絡主播隊伍整體(ti) 素質,治理行業(ye) 亂(luan) 象,規範行業(ye) 秩序,通過規範管理進一步推動網絡表演、網絡視聽行業(ye) 持續健康發展。
《行為(wei) 規範》中的“網絡主播”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台直播、與(yu) 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chuan) 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行為(wei) 規範》還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範圍。
當前,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中違法違規情況時有發生,針對公眾(zhong) 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chuan) 、銷售假冒偽(wei) 劣商品、數據造假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行為(wei) 規範》第十四條對網絡主播直播帶貨行為(wei) 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不得營銷假冒偽(wei) 劣、侵犯知識產(chan) 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guan) 注度、瀏覽量、點讚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二是不得誇張宣傳(chuan) 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guan) 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zhuan) 營、專(zhuan) 賣物品等;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chuan) 播虛假、騷擾廣告。對於(yu) 此前社會(hui) 關(guan) 注的個(ge) 別網絡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為(wei) 規範》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yi) 務。
《行為(wei) 規範》明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yan) 格落實對網絡主播管理的主體(ti) 責任,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ye) 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nei) 部製度規範。對出現違規行為(wei) 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yan) 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guan) 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hui) ,防止轉移陣地複出。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對違法違規、失德失範、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台聯合抵製、嚴(yan) 肅懲戒。同時,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wei) 規範的網絡主播,我們(men) 鼓勵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對其進行正向激勵。
為(wei) 確保有效落實,《行為(wei) 規範》明確了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台及經紀機構、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在加強網絡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wei) 處理等方麵的職責,促進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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