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體驗VR遊戲受傷 遊戲經營者被判賠償7000餘元
VR 遊戲場景逼真,引人入勝,遊戲結束後還意猶未盡。體(ti) 驗VR遊戲後認知能力易受影響,受傷(shang) 由誰買(mai) 單?
近日,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起訴VR遊戲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yi) 務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VR遊戲經營者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判決(jue) VR遊戲經營者賠償(chang) 原告高某各類費用共計7000餘(yu) 元。目前該判決(jue) 已經生效。
【案件回顧】
某日,高某隨其家人一同來到某遊戲體(ti) 驗館體(ti) 驗虛擬宇宙飛船遊戲(飛行影院項目),在遊戲結束後起身從(cong) 座椅上下來時被座椅下方安裝的台階阻礙崴腳受傷(shang) ,當天高某經過與(yu) 遊戲經營者協商,經營者為(wei) 高某免單。第二天早上,高某腳部不適加重,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wei) 軟組織損傷(shang) 、踝損傷(shang) 、跗骨骨折。隨後高某兩(liang) 次前往商場與(yu) 遊戲經營者協商賠償(chang) 事宜,要求遊戲經營者賠償(chang) 其受傷(shang) 後的損失共計9萬(wan) 餘(yu) 元。
遊戲經營者稱,高某確實在遊戲體(ti) 驗中心體(ti) 驗飛行影院項目,但高某受傷(shang) 時間和檢查時間時隔兩(liang) 天,遊戲當天高某是走著離開商場的,兩(liang) 天後高某才是坐著輪椅來的,所以高某受傷(shang) 與(yu) 遊戲體(ti) 驗中心無關(guan) ,不同意賠償(chang) 高某因此產(chan) 生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ti) 育場館、娛樂(le) 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zhong) 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以下兩(liang) 方麵:
爭(zheng) 議焦點一:高某是否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VR體(ti) 驗館受傷(shang) ?
結合當日遊戲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同意為(wei) 高某免單及張某自認“這是雙方的責任”等情況,再加上當事人的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執法記錄儀(yi) 等證據,綜合考慮涉案VR遊戲設備台階的外觀、位置,法院認定高某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VR體(ti) 驗館體(ti) 驗遊戲結束後起身離開座椅崴腳受傷(shang) 這一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
爭(zheng) 議焦點二:遊戲經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
為(wei) 保障玩家安全,VR遊戲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告知玩家體(ti) 驗時的具體(ti) 注意事項、在風險點位張貼標識、必要時應當派工作人員在現場進行保護等方式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
本案中遊戲經營者辯稱遊戲設備上張貼了“小心台階”的標識,公司員工也會(hui) 扶著顧客或者提醒顧客注意台階,但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結合原告高某提交的照片以及執法記錄儀(yi) 中的照片,可以看出事發時遊戲設備台階上未張貼“小心台階”的標識,事發後才張貼了注意標識,故法院對被告辯稱不予采信,認定了遊戲經營者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
不過,高某作為(wei) 完全行為(wei) 能力人,應具備必要安全意識,履行必要注意義(yi) 務,本案中VR遊戲設備的台階較為(wei) 明顯,高某理應進行注意,故法院認定高某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遊戲經營者承擔次要責任。經過法院依法計算高某的各項損失共計3萬(wan) 餘(yu) 元,雙方依責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jue) 遊戲經營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於(yu) 判決(jue) 生效後七日內(nei) 賠償(chang) 高某醫療費、營養(yang) 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器材費共計7120.8元。
【法官提示】
VR遊戲具有沉浸性、交互性、多感知性、構想性等特點,當玩家身處於(yu) VR遊戲環境中,玩家的自我認知、空間感、距離感和記憶受到虛擬世界的較大影響,導致其大腦對身體(ti) 的控製力大大減弱,且這種不利影響會(hui) 延續至遊戲結束後,所以VR遊戲的玩家較其在現實世界中玩遊戲更容易遭受人身損害。這就要求VR遊戲的經營者應積極主動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義(yi) 務,例如應當告知玩家體(ti) 驗時的具體(ti) 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派工作人員在現場進行保護,對體(ti) 驗區域內(nei) 容易發生人身損害的部位進行提醒、提示。
此外,玩家應該對此類遊戲的危險性有所認識,並結合自身身體(ti) 狀況選擇適宜的遊戲項目,避免在遊戲過程中受傷(shang) 。
文/劉潔 賈曾翔(北京平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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