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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3-05-25 08:44: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齊琪)最高人民法院24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司法賠償(chang) 案件適用請求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解釋》,充分保障賠償(chang) 請求人的合法權益,統一請求時效規定的理解與(yu) 適用。該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共十三個(ge) 條文,主要內(nei) 容包括刑事賠償(chang) 請求時效起算規則、非刑事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起算規則、請求時效特殊期間扣除規則等。上述條款立足司法賠償(chang) 實際,充分考慮賠償(chang) 請求人申請賠償(chang) 時是否存在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合理確定請求時效起算日,並明確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審理國家賠償(chang) 案件不得主動適用請求時效,解決(jue) 了一些存在爭(zheng) 議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切實把“公正與(yu) 效率”落到實處。

  “關(guan) 於(yu) 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實體(ti) 上的訴訟時效還是程序上的起訴期限,此前存在不同認識。”最高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人介紹,經過深入調研並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後對此問題達成共識,普遍認為(wei) 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請求時效期間屆滿後賠償(chang) 請求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但賠償(chang) 請求人的權利並不消滅。據此,該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時效期間屆滿,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同意賠償(chang) 或者予以賠償(chang) 後,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wei) 由提出抗辯或者要求賠償(chang) 請求人返還賠償(chang) 金的,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不予支持。”

  在明確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的基礎上,司法解釋規定了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具有請求時效抗辯權,即“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可以提出不予賠償(chang) 的抗辯”。但是,如果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在請求時效屆滿後,表示同意賠償(chang) 或者已經賠償(chang) ,之後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wei) 由提出抗辯或者要求賠償(chang) 請求人返還賠償(chang) 金的,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不予支持。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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