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新聞

強製要求轉發工作信息?“朋友圈”公司怎能想占就占

發布時間:2023-07-03 15:26:00來源: 工人日報

  一些用人單位為(wei) 了營銷和擴大宣傳(chuan) ,強製要求員工轉發工作信息引發熱議

  “朋友圈”,公司怎能想占就占

  本報記者 王宇

  《工人日報》(2023年07月03日 06版)

  前不久,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職工不轉發朋友圈被罰1萬(wan) 元並開除”案例,引發廣泛關(guan) 注。2017年,某婦產(chan) 醫院開展員工微信朋友圈推廣活動,該醫院駕駛員陳某因未按要求轉發相關(guan) 鏈接,被扣除工資1萬(wan) 元,並被解除勞動關(guan) 係。隨後,陳某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最終,法院判決(jue) 該醫院補發陳某工資,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chang) 金。

  記者采訪發現,陳某的遭遇引起熱議的背後,是不少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強製要求轉發工作信息行為(wei) 的不滿。微信和朋友圈本是個(ge) 人的社交場所。一些單位為(wei) 了營銷和擴大宣傳(chuan) ,而強行征用員工朋友圈的做法,讓人心生反感。

  對強製要求心有抵觸卻又不得不轉

  “朋友圈是很私人的空間,偶爾轉發幾條工作信息可以理解,但是強製要求轉發讓人反感。”劉女士在河北石家莊某大型超市工作,按照超市要求,她經常需要轉發促銷信息到朋友圈,“現在很多朋友把我屏蔽了,感覺自己像微商似的。”劉女士打算再申請一個(ge) 微信號,專(zhuan) 門用來發工作信息。

  記者翻閱社交平台發現,強行征用員工朋友圈的用人單位不在少數,不少人就這樣的遭遇發帖吐槽。

  網友“小山”透露,自己所在的幼兒(er) 園要求所有老師的招生宣傳(chuan) 要做到“311模式”,即“每天將招生信息轉發至微信朋友圈3次、視頻號1次、抖音1次”,並截圖報備,“不及時轉發會(hui) 被認為(wei) 工作不注重團結協作,我現在尚處實習(xi) 期,為(wei) 了轉正不得不堅持每天轉發。”

  在醫院工作的何方則被要求轉發醫院微信公眾(zhong) 號的文章,每天兩(liang) 條,且不得選擇“私密”“部分可見”等屏蔽選項。完不成任務者,將被罰錢。單位“隻罰不獎”、每天抽檢轉發情況的做法,讓何方和同事們(men) 對此心裏十分抵觸。

  一些企業(ye) 將轉發情況與(yu) 收入掛鉤

  員工微信朋友圈被強行征用的新聞屢見不鮮。前不久,浙江某研究院職工因未轉發團建視頻被通報批評,消息被曝出後登上了熱搜榜。

  對於(yu) 單位的這一強製做法,不少受訪者表示雖然反感,但迫於(yu) 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不得不忍氣吞聲,默默完成這份“分外的任務”。

  記者注意到,用人單位要求員工轉發工作信息的目的多為(wei) 營銷和宣傳(chuan) 。一些企業(ye) 還會(hui) 冠以“與(yu) 公司共進退”的說法,對轉發內(nei) 容、發圈頻次、點讚數甚至個(ge) 人頭像作出要求,並將員工轉發情況與(yu) 其收入和職業(ye) 發展掛鉤。

  “銷售員的收入和銷量直接相關(guan) 。因此,在公司要求轉發的同時,不少銷售人員為(wei) 了拓客,也不得不這麽(me) 幹。”在一家沙發公司做銷售的小唐每天會(hui) 把活動信息發到朋友圈。

  資深人力資源顧問蔣巧林表示,員工在微信朋友圈內(nei) 轉發工作信息,有一定的傳(chuan) 播效果,成本較低。但蔣巧林同時指出,“品牌和產(chan) 品宣傳(chuan) 是一項係統工程,通過此種方式影響的人群有限,同時還有侵犯職工私域流量的嫌疑,令企業(ye) 承擔一定的法律和道德風險。”

  應當遵循自願原則

  “對於(yu) 職工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工作信息,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指出,要求職工在個(ge) 人朋友圈轉發工作信息,或涉嫌侵犯隱私權和言論自由。

  張雁峰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未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工作信息並不是扣除工資的合法理由。同時,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也須有充分的法定解除理由。若用人單位事先並未在勞動合同中與(yu) 職工明確約定轉發工作信息的崗位職責,那麽(me) 以此為(wei) 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wei) 就不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負責審理前述陳某案件的重慶法院方麵認為(wei) ,經職工代表大會(hui) 討論通過是用人單位製定或修改某些重大事項時的必經程序,尤其是在有關(guan)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過上述程序與(yu) 工會(hui) 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該案中,陳某所在醫院製定的微信鏈接推廣活動,涉及勞動者報酬和微信朋友圈的個(ge) 人生活,屬於(yu) 直接涉及勞動者相關(guan) 利益的製度,但該製度係單方要求,未經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若因未轉發信息而被降薪或解雇,勞動者應檢查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關(guan) 於(yu) 此類行為(wei) 的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張雁峰提醒道。

  “通常而言,品牌美譽度高的單位不會(hui) 強製要求職工轉發工作信息。恰恰相反的是,職工會(hui) 因認可所在單位的產(chan) 品或理念,主動轉發以示認同,這是值得用人單位思考和學習(xi) 的地方。”蔣巧林說。(部分受訪者為(wei) 化名)

(責編:郭爽)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