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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旅局發布旅行社導遊服務規範指引

發布時間:2023-09-19 08:43: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京市文旅局發布旅行社導遊服務規範指引

  旅行社不得欺騙脅迫遊客消費

  兩(liang) 節將至,為(wei) 進一步規範旅行社和導遊執業(ye) 服務行為(wei) ,北京市文旅局發布《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規範指引》和《北京市導遊服務規範指引》,提出旅行社和導遊不得擅自更改旅遊行程和服務內(nei) 容,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中止導遊活動。

  旅行社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和服務內(nei) 容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規範指引》提出,旅行社要使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與(yu) 遊客簽訂電子合同並嚴(yan) 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旅遊行程和服務內(nei) 容。依規如實填報旅遊團隊電子行程單。規範簽訂組團社和地接社電子合作協議,明確接待遊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與(yu) 義(yi) 務。聘用導遊和領隊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不得收取押金、管理費等不合理費用,自覺做到合法依規誠信經營。

  旅行社在廣告、營銷和招徠活動中,要真實、準確宣傳(chuan) ,不得虛假、誇大宣傳(chuan) 旅遊產(chan) 品和服務,不得誤導消費者。要為(wei) 旅遊者提供詳細、準確、及時的旅遊信息,包括旅遊線路、景點、酒店、交通工具等方麵內(nei) 容和標準。旅行社要及時妥善處理遊客投訴和退團退費糾紛,設立專(zhuan) 門的投訴受理部門和專(zhuan) 職人員,保留好投訴記錄。

  旅行社要定期進行導遊、領隊服務標準和安全生產(chan) 等方麵培訓,確保導遊和領隊理解並能夠執行服務標準,能夠按照國家標準《導遊服務規範》提供服務,保證良好服務態度和服務水平,確保導遊和領隊熟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遊客安全。

  旅行社不得欺騙脅迫遊客消費

  旅行社應監督導遊和領隊嚴(yan) 格執行接待計劃,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增加另行付費項目,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與(yu) 非法、信譽差的購物場所合作,鼓勵為(wei) 遊客提供證照齊全、信譽好的購物區域資訊,並協助遊客處理購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旅行社應按照旅遊合同約定為(wei) 遊客安排證照齊全的正規餐飲場所,提前確認餐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餐飲具清洗消毒到位、食材無腐敗變質、食品為(wei) 新鮮製作。此外,旅行社應嚴(yan) 格落實旅遊包車安全製度,與(yu) 正規交通運輸企業(ye) 簽訂規範的租車協議,使用具備合法旅遊客運資質、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督促導遊和領隊出團時要核實駕駛員身份,提醒駕駛員檢查車輛狀況、不超速、不超員、不超載、不疲勞駕駛,避免夜間走山路。督促導遊在車輛行駛中落座“導遊專(zhuan) 座”並示範提醒遊客係好安全帶。

  導遊不得擅自增減項目或中止導遊

  《北京市導遊服務規範指引》提出,導遊要依法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在進行導遊活動時,要全程佩戴導遊身份標識(實體(ti) 卡)、開啟全國導遊之家App並保持在後台運行,熟練使用全國導遊之家App查看電子導遊證和旅遊團隊行程單。

  導遊應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周到服務能力、文明引導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創新服務能力、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應嚴(yan) 格執行接待計劃,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或串通經營者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降低服務標準。當與(yu) 旅遊者或旅遊者與(yu) 接待者發生接待糾紛時,導遊應及時妥善處理,防止矛盾擴大化,同時向旅行社報告並采取必要措施,盡力保證後續行程的執行。

  如遇突發事件,導遊應立即向委派旅行社報告,情況緊急或發生重大以上旅遊突發事件時,直接向發生地縣以上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委派旅行社所在區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報告,並及時救助或者協助救助受困旅遊者、按照委派旅行社或相關(guan) 行政部門要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

  原標題:北京市文旅局發布旅行社導遊服務規範指引

  旅行社不得欺騙脅迫遊客消費

  兩(liang) 節將至,為(wei) 進一步規範旅行社和導遊執業(ye) 服務行為(wei) ,北京市文旅局發布《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規範指引》和《北京市導遊服務規範指引》,提出旅行社和導遊不得擅自更改旅遊行程和服務內(nei) 容,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中止導遊活動。

  旅行社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和服務內(nei) 容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規範指引》提出,旅行社要使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與(yu) 遊客簽訂電子合同並嚴(yan) 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旅遊行程和服務內(nei) 容。依規如實填報旅遊團隊電子行程單。規範簽訂組團社和地接社電子合作協議,明確接待遊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與(yu) 義(yi) 務。聘用導遊和領隊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不得收取押金、管理費等不合理費用,自覺做到合法依規誠信經營。

  旅行社在廣告、營銷和招徠活動中,要真實、準確宣傳(chuan) ,不得虛假、誇大宣傳(chuan) 旅遊產(chan) 品和服務,不得誤導消費者。要為(wei) 旅遊者提供詳細、準確、及時的旅遊信息,包括旅遊線路、景點、酒店、交通工具等方麵內(nei) 容和標準。旅行社要及時妥善處理遊客投訴和退團退費糾紛,設立專(zhuan) 門的投訴受理部門和專(zhuan) 職人員,保留好投訴記錄。

  旅行社要定期進行導遊、領隊服務標準和安全生產(chan) 等方麵培訓,確保導遊和領隊理解並能夠執行服務標準,能夠按照國家標準《導遊服務規範》提供服務,保證良好服務態度和服務水平,確保導遊和領隊熟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遊客安全。

  旅行社不得欺騙脅迫遊客消費

  旅行社應監督導遊和領隊嚴(yan) 格執行接待計劃,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增加另行付費項目,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與(yu) 非法、信譽差的購物場所合作,鼓勵為(wei) 遊客提供證照齊全、信譽好的購物區域資訊,並協助遊客處理購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旅行社應按照旅遊合同約定為(wei) 遊客安排證照齊全的正規餐飲場所,提前確認餐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餐飲具清洗消毒到位、食材無腐敗變質、食品為(wei) 新鮮製作。此外,旅行社應嚴(yan) 格落實旅遊包車安全製度,與(yu) 正規交通運輸企業(ye) 簽訂規範的租車協議,使用具備合法旅遊客運資質、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督促導遊和領隊出團時要核實駕駛員身份,提醒駕駛員檢查車輛狀況、不超速、不超員、不超載、不疲勞駕駛,避免夜間走山路。督促導遊在車輛行駛中落座“導遊專(zhuan) 座”並示範提醒遊客係好安全帶。

  導遊不得擅自增減項目或中止導遊

  《北京市導遊服務規範指引》提出,導遊要依法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在進行導遊活動時,要全程佩戴導遊身份標識(實體(ti) 卡)、開啟全國導遊之家App並保持在後台運行,熟練使用全國導遊之家App查看電子導遊證和旅遊團隊行程單。

  導遊應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周到服務能力、文明引導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創新服務能力、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應嚴(yan) 格執行接待計劃,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或串通經營者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降低服務標準。當與(yu) 旅遊者或旅遊者與(yu) 接待者發生接待糾紛時,導遊應及時妥善處理,防止矛盾擴大化,同時向旅行社報告並采取必要措施,盡力保證後續行程的執行。

  如遇突發事件,導遊應立即向委派旅行社報告,情況緊急或發生重大以上旅遊突發事件時,直接向發生地縣以上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委派旅行社所在區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報告,並及時救助或者協助救助受困旅遊者、按照委派旅行社或相關(guan) 行政部門要求采取有效避險措施。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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