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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0-11 14:53: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記者從(cong) 交通運輸部了解到,為(wei) 進一步壓實外派機構責任,切實保障外派海員權益,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決(jue) 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進行了四方麵修改。在優(you) 化外派機構許可管理方麵,《規定》落實國家優(you) 化營商環境和“一網通辦”要求,將外派機構的許可層級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調整為(wei)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不再要求外派機構到海事管理機構現場辦理資質變更、注銷手續。同時進一步細化許可條件,壓縮許可時限,明確電子資質證書(shu) 效力,並將定期集中年審調整為(wei) 按取得時間分批年審,更加科學合理。

  在壓實外派機構責任,保障外派海員權益方麵,《規定》依據《海事勞工公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明確外派機構在外派海員上船工作前,應當保證外派海員與(yu) 境外船舶船東(dong) 簽訂就業(ye) 協議並負責對協議內(nei) 容予以審查。要求外派機構因停止經營或者資質被吊銷、撤銷的,應當對其外派在船的海員做出妥善安排,並將安排方案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優(you) 化備用金管理製度,補充完善備用金繳存主體(ti) 和緊急情況下的動用主體(ti) ,保證外派海員發生境外突發事件後得到及時救助。

  在建立信息通報機製,更好服務外派海員方麵,《規定》要求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將外派機構名單等信息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並由交通運輸部及時通報外交部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更好進行協同監管和服務。

  在依法設定行政處罰,規範海員外派活動方麵,《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賦予規章設定處罰的權限,對無證從(cong) 事海員外派活動設定了一定數額的罰款。

  (總台央視記者 陳晰)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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