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布依法嚴懲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央廣網北京10月19日消息(記者王遲)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下稱“三部門”)聯合發布4件依法嚴(yan) 懲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常見多發行為(wei) 及新類型、新手段,體(ti) 現了三部門加強行刑銜接協作、堅決(jue) 打擊汙染環境犯罪的決(jue) 心和態度。
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級、方式隱蔽,區別於(yu) 以往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汙染物;有的案件行為(wei) 人實施的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私設暗管排汙、超標排汙等多個(ge) 汙染環境的行為(wei) 均構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業(ye) 多,涉案人員反偵(zhen) 查意識強,獲取關(guan) 鍵證據較為(wei) 困難;有的案件涉及如何準確追究重點排汙單位和相關(guan) 人員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在上述案件辦理中,檢察、公安、生態環境三部門高效協同,著力破解案件辦理中的難題,夯實證據,健全完善管理機製,有效實現治罪與(yu) 治理並重。
三部門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門將持續用力、久久為(wei) 功,在拓展線索來源、提升打擊治理實效、做實做細行刑銜接等方麵深化執法司法聯動,進一步推進專(zhuan) 項行動,始終保持對重點行業(ye) 領域環境違法犯罪嚴(yan) 打高壓態勢,合力守護好綠水青山。
案例一:浙江省湖州市長興(xing) 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汙染環境案
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係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20年、2021年重點排汙單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後七次通過其他單位向被告人楊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mai) 了“COD去除劑”3餘(yu) 噸。被告人夏某頻作為(wei) 新某地公司生產(chan) 經營負責人,為(wei) 謀取單位利益,親(qin) 自或者組織、指揮公司員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過投加“COD去除劑”的方式,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造成排放汙水化學需氧量(即“COD”)自動監測數據下降的假象。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xing) 分局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述行為(wei) 。經檢測,新某地公司購買(mai) 、使用的“COD去除劑”主要成分為(wei) 氯酸鈉,該去除劑無法真正去除COD,隻是幹擾COD的檢測,造成數據下降的假象,實為(wei) “屏蔽劑”。
生態環境部門於(yu) 2021年5月1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guan) 。5月19日,公安機關(guan) 依法立案偵(zhen) 查,並對夏某頻等4人采取刑事強製措施。12月30日,公安機關(guan) 向檢察機關(guan) 移送審查起訴。
鑒於(yu) 該案社會(hui) 影響大,且屬於(yu) 新類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新某地公司、夏某頻涉嫌汙染環境案提級辦理,並於(yu) 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采納檢察機關(guan) 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罰金二十萬(wan) 元,被告人夏某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ge) 月,罰金二萬(wan) 元。被告單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jue) 已生效。8月8日,檢察機關(guan) 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jue) 定,對主觀故意證據存疑的楊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jue) 定。
案例二:江蘇省常熟市神某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興(xing) 等2人稀釋汙水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被告單位神某公司係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19、2020、2021年重點排汙單位,主要從(cong) 事經編毛巾生產(chan) 加工,使用河水作為(wei) 生產(chan) 用水,生產(chan) 廢水經自建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至附近水域。被告人周某興(xing) 作為(wei) 該公司廠長,考慮到公司汙水處理設施已運行數十年,無法保證水質穩定達標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將河水引入廠區排汙管道,對處理後的汙水進行稀釋以幹擾自動監測設施,向外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汙染物。2020年5月中旬,為(wei) 解決(jue) 因訂單量激增導致汙水處理設備超負荷運行而造成的氣浮池滿溢問題,周某興(xing) 安排工人在氣浮池的出水處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將部分未處理的超標汙水直接通過水泵抽排至廠外窨井內(nei) ,最終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顧某玉作為(wei)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興(xing) 組織實施上述行為(wei) 仍予以默許。
2021年6月17日,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於(yu) 次日立案偵(zhen) 查,查明神某公司人為(wei) 幹擾自動監測設施非法超標排放汙染物,並進一步追查汙水去向,明確被汙染河道附近的土地性質,深入調查固定證據,為(wei) 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提起公益訴訟提供有效支撐。6月22日,被告人周某興(xing) 、顧某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1年7月19日,公安機關(guan) 將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guan) 審查後認為(wei) ,神某公司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且係單位犯罪,委托鑒定機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督促被告單位預繳了100萬(wan) 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顧某玉、周某興(xing) 涉嫌汙染環境罪,依法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guan) 對被告人周某興(xing) 提出“在一審宣判前全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可以在自首等從(cong) 輕情節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量刑減讓”的附條件量刑建議,同時建議不適用緩刑。被告單位在法庭審理期間全額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費用、鑒定費等事務性費用共計153.69萬(wan) 元。2022年7月8日,江陰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an) 全部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判決(jue) 被告單位及2名被告人構成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八十萬(wan) 元、賠償(chang) 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33.89萬(wan) 元、鑒定費等事務性費用19.8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周某興(xing) 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顧某玉有期徒刑十個(ge) 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wan) 元,禁止被告人顧某玉在緩刑考驗期內(nei) 從(cong) 事汙水處理及排汙有關(guan) 的經營活動。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jue) 生效後,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向市政府報送專(zhuan) 題報告,推動開展專(zhuan) 項檢查32次。
案例三:山東(dong) 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裝幹擾裝置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案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經營環保設備的企業(ye) 為(wei) 掩護,對外宣稱“專(zhuan) 業(ye) 降低氧含量、顆粒物,保證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為(wei) 山東(dong) 、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磚瓦窯新型建材企業(ye) (其中7家為(wei) 重點排汙單位)安裝幹擾裝置,稀釋汙染物濃度,幹擾實時檢測數據,致使企業(ye) 排放的汙染物監測數據嚴(yan) 重失真,幫助企業(ye) 在減少使用環保除塵材料的情況下,達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合格的效果,非法獲利共計30餘(yu) 萬(wan) 元。
滕州市公安局於(yu) 2019年11月20日對索某某等人立案偵(zhen) 查,在山東(dong) 、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26名,查獲建材企業(ye) 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將安裝幹擾裝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wei) ,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且達到後果特別嚴(yan) 重的程度,遂於(yu) 2022年8月5日作出批準逮捕決(jue) 定。鑒於(yu) 重點排汙單位的入罪涉及汙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的競合問題,辦案周期較長,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滕州市公安局對其餘(yu) 21名涉案企業(ye) 人員及1名第三方運維人員作分案處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為(wei) 準確評估自動監測數據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多重驗證法,經生態環境部門分析,確定涉案企業(ye) 安裝幹擾裝置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數值降低約30%至50%。根據法律規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為(wei) 同時符合汙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的構成要件,但鑒於(yu) 4名被告人獲利共計30餘(yu) 萬(wan) 元,按照從(cong) 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認定,且屬後果特別嚴(yan) 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an) 全部指控意見,以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判處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個(ge) 月至五年三個(ge) 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此案發生後,2022年7月,滕州生態環境部門在全市範圍內(nei) 全麵推進排汙企業(ye) 安裝“全流程校準”裝置,先後對100家企業(ye) 開展雙隨機執法,進一步提升甄別企業(ye) 是否存在幹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為(wei) 的能力。2023年3月,三部門召開聯席會(hui) ,就繼續加強協調執法辦案達成共識,將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引入公安機關(guan) 環境案件預警模型,建立預警工作機製,先後對5家預警企業(ye) 進行檢查。為(wei) 強化企業(ye) 法治教育,三部門還通過媒體(ti) 宣傳(chuan) 、現場講解、組織庭審觀摩等形式,積極開展了環境汙染防治宣傳(chuan) 活動。
案例四:四川省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錢某廣等3人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案
鈦某化工2020、2021年均為(wei)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汙單位。2020年1月,該公司安裝煆燒尾氣在線監測儀(yi) 並調試運行,同年12月通過驗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錢某廣為(wei) 掩飾、隱瞞鈦某化工生產(chan) 過程中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煙塵等大氣汙染物,安排被告人劉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軟件係數。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通過遠程監控平台發現,鈦某化工二氧化硫數據在工況發生變化時也長期處於(yu) 穩定狀態。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煆燒旋轉窯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yi) (數據分析儀(yi) 器)19時54分的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wei) 3292.9mg/m3,超過《工業(ye) 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規定的限值(850 mg/ m3)3.87倍,該設備同時段工控機(數據顯示和設備傳(chuan) 輸儀(yi) 器)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wei) 197.57mg/ m3,數據誤差16.67倍。鈦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汙染物監控上傳(chuan) 數據大幅低於(yu) 實際排放數據。經鑒定,鈦某化工通過篡改工況參數的方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時,超排汙許可排放量130.05噸;超標排放煙塵8小時,超排汙許可排放量2.53千克。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行政調查時收集相關(guan) 證據,初步調查後認為(wei) 涉嫌犯罪,於(yu) 2021年6月25日將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經指定管轄,攀枝花市公安局釩鈦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分局於(yu) 6月28日立案。
公安機關(guan) 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查明調度員劉某、安全環保管理員王某斌在安全環保部部長錢某廣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參數,逃避監管、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氣汙染物的犯罪事實。2021年7月26日,經公安機關(guan) 提請,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對錢某廣、劉某和王某斌3人批準逮捕,並提出完善客觀證據的繼續偵(zhen) 查意見。9月29日,公安機關(guan) 將案件移送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guan)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案可能涉嫌單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機關(guan) 補充調取錢某廣任單位安全環保部部長職責、具體(ti) 履職情況等證據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guan) 將犯罪嫌疑單位鈦某化工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guan) 審查後認為(wei) ,犯罪嫌疑人錢某廣在擔任鈦某化工安全環保部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劉某、王某斌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30餘(yu) 噸、煙塵2.53千克,其行為(wei) 不僅(jin) 嚴(yan) 重汙染環境,且破壞了尾氣在線監測係統的正常監測功能,後果嚴(yan) 重,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案發後鈦某化工積極進行整改,投入600餘(yu) 萬(wan) 元升級排汙處理設備,更新了監測設備,整改後運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檢察機關(guan) 以被告單位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錢某廣、劉某、王某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向仁和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guan) 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並建議對三名被告人三年內(nei) 禁止從(cong) 事環境保護相關(guan) 職業(ye) 。2021年12月24日,仁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采納了檢察機關(guan) 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以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判處鈦某化工罰金二十萬(wan) 元,分別判處錢某廣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個(ge) 月至六個(ge) 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內(nei) 禁止從(cong) 事環境保護相關(guan) 職業(ye) 。一審判決(jue) 後,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jue) 生效後,經檢察機關(guan) 建議,稅務主管部門依法督促鈦某化工繳納環境保護稅及滯納金近103萬(wan)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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