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製措施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jue) 定對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jue) 定對石墨類相關(guan) 製品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措施》)中所列的物項範圍進行優(you) 化調整,對部分物項實施出口管製。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高純度(純度>99.9%)、高強度(抗折強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製品(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鱗片石墨及其製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脹石墨等)(參考海關(guan) 商品編號: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二、除上述物項外,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jue) 定對石墨類相關(guan) 製品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措施》)中其他物項取消臨(lin) 時出口管製。
三、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xie) 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yu) 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nei) 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guan) 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辦理海關(guan) 手續,並接受海關(guan) 監管。海關(guan) 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guan) 等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決(jue) 定對石墨類相關(guan) 製品實施臨(lin) 時出口管製措施》)同時廢止。
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
2023年10月20日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