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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因泄露公司遊戲源代碼被判刑

發布時間:2023-11-09 14:32:00來源: 工人日報

  關(guan) 於(yu) 代碼,有哪些法律“紅線”不能碰?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家遊戲公司程序員因違反保密協議向他人泄露遊戲源代碼,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顧】

  2020年,淩某在擔任一公司高級開發經理期間,違反與(yu) 公司簽訂的保密合同約定,將公司一款網絡遊戲軟件的源代碼通過QQ郵箱發送給趙某。趙某將上述非法獲取的遊戲軟件源代碼編譯成另一款遊戲服務器終端程序,並夥(huo) 同朋友王某租用國外服務器運行該遊戲,架設私服非法經營獲利110餘(yu) 萬(wan) 元。

  2022年1月,公安機關(guan) 將王某抓獲,並在王某的帶領下前往趙某住處,當天將趙某抓獲;同年2月,公安機關(guan) 將淩某抓獲歸案。案發後,王某已賠償(chang) 被害公司50萬(wan) 元。

  公訴機關(guan) 認為(wei) ,淩某的行為(wei) 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已構成侵犯商業(ye) 秘密罪;趙某、王某的行為(wei) 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審理過程】

  庭審中,淩某、趙某、王某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與(yu) 罪名均未提出異議。淩某的辯護人認為(wei) ,淩某主觀惡性較小,且是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對其從(cong) 輕處罰。趙某的辯護人認為(wei) ,趙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少,分得贓款較少,應認定為(wei) 從(cong) 犯。王某的辯護人認為(wei) ,王某認罪態度較好,有立功表現,並積極退贓,提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經鑒定,趙某編譯的遊戲程序的代碼文件與(yu) 淩某所在公司合法所有並運營的遊戲程序的代碼文件內(nei) 容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淩某為(wei) 獲取他人手中的遊戲引擎代碼,違反權利人有關(guan) 保守商業(ye) 秘密的要求,將其掌握的所在公司的計算機源代碼程序用於(yu) 交換,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wei) 已構成侵犯商業(ye) 秘密罪,應予懲處。趙某、王某以營利為(wei) 目的,未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其計算機軟件,並在私自架設的服務器上運行,獲取巨額利潤,情節特別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懲處。

  趙某不僅(jin) 與(yu) 王某合謀實施犯罪,且其編譯成盜版軟件程序的行為(wei) ,為(wei) 運營私服遊戲網站提供了基礎和前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yu) 作用重要,不宜認定為(wei) 從(cong) 犯。鑒於(yu) 王某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guan) 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並在家屬配合下積極賠償(chang) 了被害單位50萬(wan) 元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故對其辯護人的相關(guan) 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jue) 淩某犯侵犯商業(ye) 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20萬(wan) 元;趙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ge) 月,罰金80萬(wan) 元;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20萬(wan) 元。

  【以案說法】

  網絡遊戲屬於(yu) 計算機軟件作品,源代碼是掌握和編製計算機軟件的核心信息和密令,源代碼被公開則意味著軟件核心技術的泄密和商業(ye) 價(jia) 值的貶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e) 秘密和與(yu) 知識產(chan) 權相關(guan) 的保密事項。勞動者應當遵守與(yu) 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履行約定的保密義(yi) 務,切勿泄露源代碼等重要商業(ye) 秘密,以免產(chan) 生不必要的糾紛;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本報記者 周倩)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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