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被開除黨籍
央廣網北京11月16日消息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dang) 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周清玉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離黨(dang) 性原則,棄守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監督責任,大肆濫用監督執紀權,搞迷信活動,私藏、閱看有嚴(yan) 重政治問題的書(shu) 刊;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ye) 主安排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hui) 所,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幹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工作,嚴(yan) 重破壞選人用人製度;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wei) 他人謀利,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幹預插手貸款發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將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wei) 謀私的工具,執紀違紀,甘於(yu) 被“圍獵”,與(yu) 不法企業(ye) 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周清玉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yan) 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jue) 定給予周清玉開除黨(dang) 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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