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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家長“依法帶娃” 最高法發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1-27 14:16: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為(wei) 加強全社會(hui) 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引導家長“依法帶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護為(wei) 專(zhuan) 題發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搶奪藏匿 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典型案例明確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wei) 不僅(jin) 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yang) 、教育、保護的權利,而且嚴(yan) 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jue) 預防和製止。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別是身體(ti) 暴力,不僅(jin) 會(hui) 對其心理產(chan) 生巨大衝(chong) 擊,還可能因被遷怒、誤傷(shang) 等原因受到身體(ti) 傷(shang) 害,長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決(jue) 一切”的錯誤觀念,對其成長有不可忽視的負麵影響。出於(yu) 健康成長的考慮,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qin) 屬或者公安機關(guan) 、婦女聯合會(hui) 等有關(guan) 部門代為(wei)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為(wei) 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蔡某某的父親(qin) 先是暴力搶奪、藏匿蔡某某,導致年僅(jin) 四歲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見到母親(qin) ;後不顧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毆打蔡某某母親(qin) ,同時造成蔡某某麵部受傷(shang) ,導致蔡某某因極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問題接受心理治療。此案中,盡管父親(qin) 的暴力毆打對象並不是孩子,搶奪行為(wei) 亦與(yu) 典型的身體(ti) 、精神侵害存在差別。但考慮到孩子作為(wei) 被搶奪、藏匿對象和暴力行為(wei) 目擊者,其所遭受的身體(ti) 、精神侵害與(yu) 父親(qin) 的家庭暴力行為(wei) 直接相關(guan) ,人民法院對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體(ti) 現了司法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為(wei) 的“零容忍”態度。

  全社會(hui) 形成合力 共同救護被家暴未成年人

  預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發現是基礎和關(guan) 鍵。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發育完全,自我表達能力欠缺,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對家庭特別是父母的依賴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主動尋求有效救濟途徑。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guan) 、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lin) 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guan) 部門報告。

  學校、幼兒(er) 園等教育機構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時間最長的場所,老師是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關(guan) 鍵一環,其是否能夠細心關(guan) 注、及時報告,在很大程度上決(jue) 定著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發現程度。

  在唐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兒(er) 園老師在檢查時發現,幼兒(er) 園及時履行強製報告義(yi) 務,有效製止了家庭暴力行為(wei) 。在彭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學校老師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後及時報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筆錄,並與(yu) 婦聯組織進行溝通,處置及時、反應高效,為(wei) 防止未成年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堅實後盾。

  在此,我們(men) 特別提示孩子們(men)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無人可說的,可以第一時間向老師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也呼籲廣大學校、幼兒(er) 園等教育機構及工作人員,除了教書(shu) 育人外,保護孩子身心健康是職責所在,更是托舉(ju) 孩子幸福人生的善舉(ju) 。

  明確離婚糾紛中 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yang) 未成年子女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滿兩(liang) 周歲、已滿兩(liang) 周歲、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ang) 權有其各自優(you) 先考量因素,但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於(yu) 未成年子女原則。為(wei) 阻隔家庭暴力行為(wei) 的代際傳(chuan) 遞,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體(ti) 、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撫養(yang) 未成年子女。

  如在劉某某與(yu) 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考慮到九歲兒(er) 童存在意思搖擺、意見多次反複的情況,從(cong) 最有利於(yu) 其成長角度判令由母親(qin) 直接撫養(yang) 。在韓某某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考慮到韓某某處於(yu) 由單親(qin) 撫養(yang) 的生活環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基礎上,特別增加了一項措施,即暫時變更直接撫養(yang) 人,將未成年人與(yu) 原直接撫養(yang) 人進行空間隔離。這不僅(jin) 可以使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應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警示父母切勿以愛之名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不僅(jin) 要引導孩子學知識、長本領,更要幫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為(wei) 習(xi) 慣。但現實中,有的父母片麵以學習(xi) 成績為(wei) 唯一目標,忽視孩子正常的身體(ti) 、心理成長規律;有的父母片麵理解“愛之深,責之切”,動輒以打罵方式對孩子進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慮孩子的真實意願,強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還有的父母將工作、生活中積累的壓力和負麵情緒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這些身體(ti) 、精神侵害行為(wei) ,嚴(yan) 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比如,在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父親(qin) “望女成鳳”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長都深有體(ti) 會(hui) ,但其采取的凍餓、斷絕與(yu) 外界交流等方式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違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禁止出門上學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名為(wei) “愛”實為(wei) “害”,必須在法律上對該行為(wei) 作出否定性評價(jia) 。人民法院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庭暴力行為(wei) 基礎上,還通過責令施暴人接受矯治、對施暴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給父母“上課”。從(cong) 根源上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全麵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少年審判工作經驗提示廣大父母,每個(ge) 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獨立個(ge) 體(ti) ,他們(men) 享有包括受教育權在內(nei) 的基本民事權利。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yan) 、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以恰當的方式引導、教育子女健康成長。

  (總台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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