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藏行業“潛規則” 打開電子合同才知被旅行社“轉包”
打開電子合同才知被旅行社“轉包”
丹陽一消費者張家界旅遊“糟心事”終解決(jue)
靈靈介紹的行程中的芙蓉鎮,在實際行程中並沒有出現
近日,家住江蘇丹陽的消費者李明(化名)找到揚子晚報“有事找紫牛”欄目,訴說他前不久在張家界旅遊時遇到的“糟心事”。在“有事找紫牛”介入後,事情得到圓滿解決(jue) ——涉事旅行社道歉並賠付1000元,李明表示滿意。江蘇省消保委人士指出,李明的遭遇也給消費者提了醒:不要忽視合同的重要性,不論是紙質合同還是電子合同,都需認真閱讀,確認無誤後再簽字生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營銷及收款的是A旅行社
11月初,李明在抖音刷直播時,看到主播主推的張家界精品遊。行程安排頗讓他心動:第一天,楊家界,袁家寨,黃石寨森林公園;第二天,天門山景區;第三天,芙蓉鎮;第四天,鳳凰古鎮。於(yu) 是,李明在主播的頁麵下留了電話。
後來,導遊靈靈(化名)聯係他並加微信溝通。靈靈發來“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營業(ye) 執照圖片,並熱情地介紹:現在預訂隻要1280元,買(mai) 一送一,“五天四晚整個(ge) 行程上的門票,用餐,住宿,用車,導遊,旅行社責任險,24小時的接送站服務等等都包含在內(nei) 了。”李明看行程上沒有購物,還有芙蓉鎮等網紅打卡點。今年57歲的他告訴記者,《芙蓉鎮》這部電影對他們(men) 這代人來說印象深刻,於(yu) 是,他交了100元定金。對方發來一張蓋著“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的收據圖片。並表示:尾款等李明確定時間,抵達張家界後,由管家接站接到入住酒店,簽署合法的旅遊合同後付清。
11月17日,李明夫婦從(cong) 丹陽趕赴南京,再從(cong) 南京搭乘航班前往張家界。按照之前跟靈靈的約定,當日中午,有司機把李明夫婦從(cong) 機場接到賓館。劉天(化名)接待了他們(men) ,辦理入住手續。隨後,李明跟劉天繼續表達了希望不要有購物,少購物的願望,並表示加點錢也沒關(guan) 係。劉天告訴李明夫婦,隻有一個(ge) 購物。不過有些地方要交索道費,還有當地風土人情的表演等等,每人需要再補交一些錢。李明爽快地答應了,並一起支付了2796元。支付憑證上的收款商戶是“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
電子合同簽約方變成B旅行社
李明介紹,當時劉天表示要跟李明夫婦簽個(ge) 電子合同。這個(ge) 電子合同簽好後,是用短信的形式發到李明的手機上的。李明不太會(hui) 弄,就沒有打開。也沒有在電子合同上簽字。三天後,他打開電子合同才發現,跟他簽約的公司不是“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而是“湖南B旅行社有限公司”。
這三天的行程也讓李明頗為(wei) 窩火。他說:“11月18日開始第一天的行程時,導遊給我們(men) 貼上低價(jia) 團的標簽,並把遊客分為(wei) 三個(ge) 等級。”而第二天從(cong) 天門洞廣場到洞口隻給了1個(ge) 小時,午後1點強行下山,帶他們(men) 去一個(ge) 武術館。而最初靈靈發給他的行程裏沒有這個(ge) 項目。到了晚上滿懷疑惑的李明打開合同,這才發現簽合同的是從(cong) 未聽過的B公司,而非之前聯係的A公司。而哪怕是B公司的合同裏,也是天門山一整天的時間而不是半天,也沒有武術館的項目。
此外,關(guan) 於(yu) 購物,電子合同中隻規定了一個(ge) 2小時的項目。但11月20日,導遊從(cong) 早上7點半到中午10點帶他們(men) 到玉石點,采取1個(ge) 導購盯一個(ge) 家庭的促銷方式。並且後麵還有一個(ge) 店和一個(ge) 超市的購物項目。李明夫婦想去的芙蓉鎮,整個(ge) 行程中也沒有。為(wei) 了不影響出遊的心情,李明夫婦結束了跟團遊,選擇自由行,並在旅遊結束後進行投訴。
向張家界12345投訴
一開始,李明是跟靈靈和劉天交涉的,但都未得到滿意的答複。無奈之下,他向張家界12345投訴,並打算向張家界旅遊法庭提起訴訟。
11月底,李明跟揚子晚報“有事找紫牛”欄目投訴的時候表示,希望消費者從(cong) 他的案例中警惕以下問題:首先,不要輕信直播平台說的1280元或1390元“買(mai) 一送一”。其次,收了他錢(2796元+100元定金)的是A公司,合同上卻是B公司,李明認為(wei) 這是兩(liang) 家公司利用電子合同的隱秘性。第三,電子合同上沒讓他簽字,李明的名字是直接打在合同裏的,沒有手寫(xie) 簽字。第四,合同上在隱蔽的地方寫(xie) 著“兩(liang) 店一超”。他在後來投訴時才被告知:“兩(liang) 店一超”,就是兩(liang) 個(ge) 購物店和一個(ge) 購物超市。
“有事找紫牛”欄目介入後問題解決(jue)
揚子晚報“有事找紫牛”欄目接訴後,對事情的來龍去脈進行多方求證,並聯係上A公司進行采訪溝通,後事情得到圓滿解決(jue) 。截至記者發稿,李明表示,A公司人士已態度誠懇地跟他道歉,並同意退還沒有遊玩景點的費用等共計1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針對本案例中的相關(guan) 問題,江蘇省消保委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部分消費者並不熟悉電子合同。通常來說,電子合同與(yu) 紙質合同效力一致且需具備雙方簽字的功能。本案中,如果確如李明所說電子合同沒有簽字欄,確實存在合同瑕疵。但由於(yu) 李明已實際參與(yu) 旅遊活動,雙方已經履行合同約定的事由,所以李明沒有簽字不影響合同效力。
消費者給一家旅行社付錢,但合同簽約方卻是另一家旅行社。這種現象屬於(yu) 旅遊行業(ye) 的“潛規則”,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但一般不會(hui) 以合同形式明示消費者,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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