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 “閃離”需要返還高額彩禮嗎?
央廣網北京12月12日消息(總台中國之聲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報道,彩禮來源於(yu) 我國古代婚姻習(xi) 俗中的“六禮”,曆史悠久。作為(wei) 我國婚嫁領域的傳(chuan) 統習(xi) 俗,有著深厚的社會(hui) 文化基礎,蘊含著兩(liang) 個(ge) 家庭對“宜其室家”的美好願望。但是,近年來,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有人罔顧家庭經濟情況,盲目將彩禮多少視為(wei) 衡量愛情的標準;有人認為(wei) 彩禮越多越顯得自己有麵子,攀比之風悄然蔓延。
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三年對治理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提出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標準。
為(wei) 何大量涉彩禮糾紛案件湧入法院?
近年來,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的惡性刑事案件。有人認為(wei) “高額彩禮”是對愛情、婚姻重視程度的表現,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li) 說:“從(cong) 司法實踐看,大量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成為(wei) 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在婚齡較短的情況下,此種不平衡尤為(wei) 凸顯,進而導致矛盾激化,彩禮糾紛數量增多。這恰恰說明,高額彩禮並不能保障婚姻穩定。相反,過分重視彩禮金額、忽略感情基礎反而給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埋下隱患。”
什麽(me) 情形可以返還彩禮?
關(guan) 於(yu) 返還彩禮條件,實際上在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規定,三種情形可以返還,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xi) 俗舉(ju) 辦婚禮並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wei) 難點。最高法此次發布的這批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確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說:“一是明確嚴(yan) 禁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xi) 俗,以當地群眾(zhong) 普遍認可為(wei) 基礎合理認定彩禮範圍。三是堅持以問題為(wei) 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
共同生活時間短 彩禮數額過高 酌情返還部分彩禮
典型案例中,小王家在當地屬於(yu) 低收入家庭,為(wei) 了能與(yu) 小李順利結婚,他給付小李彩禮18.8萬(wan) 元。兩(liang) 人2020年9月登記結婚,小李在第二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小王在2022年2月起訴離婚,並請求小李返還彩禮18.8萬(wan) 元。最後,法院酌定小李返還彩禮款56400元。陳宜芳說:“雙方共同生活僅(jin) 一年多時間,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於(yu) 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ti) 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判決(jue) 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
未登記 有婚禮 育有子女 不支持返還
典型案例中,小張和小趙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當地習(xi) 俗舉(ju) 行婚禮並以夫妻名義(yi) 共同生活三年多時間,且已經生育一子。在處理涉彩禮返還糾紛時,法院著重考慮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實,對男方返還彩禮的訴求不予支持。另一起案例中,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就扣減了放置在男方處的嫁妝數額。充分保護了婦女合法權益。
“閃婚”“閃離”難認定“共同生活”
生活中,彩禮與(yu) 一般贈與(yu) 的界限是什麽(me) ?如何認定“共同生活”?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講了小劉與(yu) 小朱的故事。
王丹介紹,小劉與(yu) 小朱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2020年7月兩(liang) 人確立了戀愛關(guan) 係,兩(liang) 個(ge) 月後,當年9月,登記結婚,小劉在結婚當月向小朱的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wan) 元並附言為(wei) “彩禮”,轉賬一筆26萬(wan) 元並附言為(wei) “五金”。之後就各回原來的工作地點了。
相識兩(liang) 個(ge) 月就結婚,可謂“閃婚”,結果籌備婚禮等事宜時,兩(liang) 人發生糾紛,登記後不到三個(ge) 月,協議離婚,“閃離”了。
王丹說:“兩(liang) 人婚姻關(guan) 係存續不到三個(ge) 月。婚後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chan) ,無共同債(zhai) 權債(zhai) 務。雙方曾短暫同居,並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遊、親(qin) 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離婚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zheng) 議,小劉起訴請求小朱返還彩禮106萬(wan) 元。”
雖然26萬(wan) 元轉賬備注的是“五金”,沒有備注“彩禮”,但法院認為(wei) ,按人民群眾(zhong) 的一般認知,可以認定這筆款項也是彩禮。法院沒有認定雙方“共同生活”,陳宜芳分析:“雙方登記結婚後仍工作、居住在兩(liang) 地,並在籌備婚禮過程中,對於(yu) 後續生活未形成一致規劃,沒有形成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wei) 已經共同生活。”
鑒於(yu) 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小劉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yi) 式、共同旅遊、親(qin) 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這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wan) 元。
禁止以彩禮為(wei) 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政部社會(hui) 事務司司長王金華介紹,民政部門常態化選樹一批婚事新辦簡辦、“低彩禮”和“零彩禮”典型,用身邊人、身邊事逐步轉變群眾(zhong) 思想觀念。
王金華說,目前,內(nei) 蒙古、黑龍江、山東(dong) 、浙江、河南、江西、甘肅、重慶、四川等許多地方已公布了彩禮、隨禮等倡導性標準。河北省河間市、江西省貴溪市等通過突出問題治理,當地婚事花費平均分別減少7萬(wan) 至15萬(wan) 元和6萬(wan) 元左右。
最高法在發布典型案例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陳宜芳表示,該司法解釋強調了禁止以彩禮為(wei) 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原則,並對彩禮的範圍、返還的條件、當事人的確定等予以規範,以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更好地回應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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