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 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央廣網北京12月22日消息(記者門庭婷)當前,房地產(chan) 市場供求關(guan) 係發生重大變化,為(wei) 切實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北京市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推動房地產(chan) 業(ye) 向新發展模式轉變,北京市住建委在總結梳理近年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經驗基礎上,會(hui) 同北京市住房資金中心、人民銀行北京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北京監督局、北京市高院對現行政策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 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新《辦法》共分為(wei) 總則、一般規定、預售資金收存與(yu) 支取、監督管理四個(ge) 部分,共三十條。相對於(yu) 現行的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本次修訂主要做了以下重要調整:
強化屬地責任,引入專(zhuan) 業(ye) 監管機構
新修訂的《辦法》從(cong) 監管實踐出發,將監管原則調整為(wei) “政府監管、社會(hui) 監督、專(zhuan) 戶收存、專(zhuan) 款專(zhuan) 用、核定支出、違規追責”。強化了屬地住建部門對預售資金的監管責任,明確屬地住建部門對預售資金用款的審核職責。
同時,引入北京市住房資金中心作為(wei) 第三方監管機構,承擔具體(ti) 監管業(ye) 務,發揮其獨立性和資金管理專(zhuan) 業(ye) 性優(you) 勢,強化了對監管銀行的協調管理,確保對預售資金監管新的要求落實到位。
完善製度設計,科學優(you) 化監管流程
《辦法》針對新的監管原則和北京市住房資金中心負責具體(ti) 監管的業(ye) 務模式,重新進行了製度設計,調整了具體(ti) 工作流程和各方職責。補齊了原有機製下,在商業(ye) 銀行監管、預售資金歸集、賬戶資金保護等方麵的短板,在強化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便利購房人和企業(ye) 操作。
《辦法》弱化了商業(ye) 銀行的監管職能,但依然加強對商業(ye) 銀行的執行監管,在公開招標選擇商業(ye) 銀行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商業(ye) 銀行的定期考核評價(jia) 。在重點監管額度方麵,創新采取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提出監管額度、各區住建部門核定的做法,以期提升重點監管額度設定的科學性。
《辦法》按照《關(guan) 於(yu) 規範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yu) 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要求,規範了人民法院的保全、執行行為(wei) 。
嚴(yan) 格支取管理,防範項目風險
在資金入賬方麵,《辦法》規定所有房款統一歸集。購房人支付的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貸款、分期購房款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應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由市住房資金中心按類目進行標識。
在資金支取方麵,《辦法》明確支取要求。一是重點監管額度資金應確保封閉運行、專(zhuan) 款專(zhuan) 用於(yu) 本項目有關(guan) 的工程建設。重點監管額度內(nei) 資金可覆蓋後續建設費用時,開發企業(ye) 可按照用款計劃、資金使用節點申請支取重點監管額度內(nei) 資金。北京市住房資金中心現場踏勘後,提出初審意見,區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後支付。二是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支取,由北京市住房資金中心提出初審意見,區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後撥付至開發企業(ye) 指定賬戶。鼓勵開發企業(ye) 將超出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留存在監管專(zhuan) 戶內(nei) 使用。
同時,增設資金應急支取通道。《辦法》規定當項目確需應急使用重點監管額度內(nei) 預售資金推進項目建設時,在不超建設階段支付資金或支付後剩餘(yu) 資金仍可覆蓋後續建設費用的前提下,可向區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提交有關(guan) 材料申請撥付使用。
凝聚多方合力,推動社會(hui) 共同監督
《辦法》首次明確購房人責任,提出購房人應將所支付的購房款存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住房資金中心門戶網站公示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並及時查看、比對監管賬戶信息,確保個(ge) 人購房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並進行日常監督。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辦法》征求意見結束後,將認真研究吸納各方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斷加強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預售資金用於(yu) 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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