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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跑路失聯 年卡消費者怎麽辦?

發布時間:2024-03-12 08:58: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會(hui) 員辦卡不到半年健身房即失聯跑路,消費者發現在辦卡前2個(ge) 月,健身房就因場地租賃糾紛被法院判決(jue) 騰退房屋,然而其間仍然勸誘消費者辦理年卡,消費者的預交會(hui) 費怎麽(me) 辦?健身房是否存在故意隱瞞重要締約事實,構成欺詐消費者?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李女士與(yu) 一家健身房簽訂了《某健身房服務交易合同》,在健身房辦了一張健身卡,又交了兩(liang) 年的年費。但在她辦完卡之後不到半年,在2023年1月初,健身房就搬離了這個(ge) 場地、無法取得聯係,並且在門口貼出了《致所有會(hui) 員的一封信》,稱自己無法再繼續為(wei) 辦卡會(hui) 員提供健身服務。而李女士剩3500餘(yu) 元的費用還沒有退還。

  在找健身房協商退款的過程中,李女士得知,在她辦卡之前的兩(liang) 個(ge) 月,健身房就因為(wei) 拖欠房租與(yu) 其當時的房東(dong) 產(chan) 生糾紛,並且健身房敗訴,與(yu) 房東(dong) 間的租賃合同已經被法院判決(jue) 解除,由此健身房必須立即騰房搬離。但在健身房與(yu) 李女士簽訂合同時,卻沒有向李女士說明要搬離的情況。於(yu) 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身房返還剩餘(yu) 的服務費,並且主張被健身房欺詐要求三倍賠償(chang) 。

  【法院判決(jue) 】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依法訂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李女士與(yu) 該健身房簽訂的《某健身館服務交易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在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健身房自2022年11月暫停營業(ye) 後於(yu) 2023年1月8日宣告閉店。因其健身場所閉店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李女士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有權要求退還剩餘(yu) 費用,雙方合同應予以解除。

  另外,健身房於(yu) 2022年6月份已知曉其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被法院判決(jue) 確認解除,仍於(yu) 2022年8月與(yu) 李女士簽訂服務合同並收取李女士合同款,不久之後健身房確實因為(wei) 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與(yu) 李女士間的服務合同,健身房的行為(wei) 屬於(yu) 隱瞞締約重要事實,因為(wei) 該情形足以影響李女士是否選擇繼續締約的真實意思表示表達,應認定構成欺詐,故李女士要求健身房三倍賠償(chang) 1071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jue) 健身房退還李女士剩餘(yu) 服務費3500餘(yu) 元,並三倍賠償(chang) 李女士1萬(wan) 餘(yu) 元。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健身房、理發店失聯跑路,卷走消費者大額預付費的惡意違約事件時有發生,成為(wei) 消費者心中的痛點。但苦於(yu) 沒有充足證據證明健身房等企業(ye) 在收取預付費時即存在客觀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加之上述企業(ye) 經常存有跑路失聯的情況案件審理需要公告送達,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部分企業(ye) 甚至存在轉移資金、臨(lin) 時更換法定代表人和股東(dong) 的惡意逃債(zhai) 行為(wei) ,使最終能否要回合同款成為(wei) 未知數,使得廣大消費者感到疑惑和不解。

  在本例案件中,一方麵,健身房客觀存在跑路失聯的情況,李女士辦理年卡消費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李女士有權主張解除服務合同並要求返還剩餘(yu) 健身服務費;另一方麵,因消費者提交了判決(jue) 書(shu) 、騰房公告等充足證據,可以證明健身房在即將麵臨(lin) 騰退場地的情況下,仍對消費者進行隱瞞,引誘消費者辦卡或續費,後續確實搬離場地、跑路失聯,其行為(wei) 屬於(yu) 隱瞞重要締約事實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已構成欺詐,李女士有權主張欺詐消費者的三倍賠償(chang) 。

  此案件的審理,也給不誠信的預付費經營者敲響了警鍾,在締約時有如實告知消費者重大經營風險的義(yi) 務,否則將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的法律責任。

  文/王誌偉(wei) 徐建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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