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充電車位卻不充分使用——要在燃油車位裝充電樁被駁回
北京通州法院昨天發布消息,一審駁回一位業(ye) 主要求物業(ye) 配合在燃油車車位安充電樁的訴訟請求。
業(ye) 主老何在小區租有車位,兒(er) 子小何在院外租有新能源車車位。因認為(wei) 新能源車車位離家較遠,小何在租賃期內(nei) 未安裝充電樁,到期後也沒有續租。之後,小何將新能源車停到父親(qin) 在院內(nei) 的燃油車車位上,並訴至法院,要求物業(ye) 公司協助在該車位安裝充電樁。
物業(ye) 公司認為(wei) ,根據小區規劃,從(cong) 加裝充電樁的安全性、變壓器容量等因素考慮,已協調相關(guan) 部門設置了新能源車車位並增容了變壓器,因此院內(nei) 燃油車車位不再允許加裝充電樁。
法官現場勘驗,發現新能源車車位在院外較空曠區域,車位加裝充電樁情況占比高,停車空間密度較院內(nei) 稀疏很多,區域內(nei) 增擴了變壓器,除擁有汽車進出口,與(yu) 小區之間亦有步行通道。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物業(ye) 公司單獨劃分新能源車車位,做了多種安全保障且未遠離生活區域,既保障了周邊居民安全,又滿足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小何在已租賃新能源車車位情況下,以院內(nei) 車位離家更近為(wei) 由,拒絕在新能源車車位加裝充電樁並要求在院內(nei) 加裝,勢必會(hui) 增加物業(ye) 公司管理難度,也容易誘發業(ye) 主選租充電車位卻不充分使用的行為(wei) ,長此以往,弊大於(yu) 利,不應予以支持。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最終法院駁回了何某訴訟請求。判決(jue) 現已生效。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