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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消費中的“隱形刺客”:公平交易權不等同於知情權

發布時間:2024-04-12 15:00: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4月11日消息(總台中國之聲記者孫瑩 彭照)日前,“5塊雪花酥681元”一事引發網友熱議。記者梳理發現,事情的起因是湖北武漢一名女子反映,她的親(qin) 戚在江漢路步行街一家點心店裏購買(mai) 了5塊雪花酥,結賬時發現要付681元。

  該女子說,當時店員沒有說清楚價(jia) 格,親(qin) 戚以為(wei) 5元一塊就買(mai) 了5塊,沒想到付款時竟然付了600多元。不過女子進一步表示,由於(yu) 圍觀的人數眾(zhong) 多,店員最終給她的親(qin) 戚退了款。

  有網友將這類現象稱為(wei) “隱形刺客”,微博熱榜上,一顆話梅28元,一斤花果茶600元,這些明顯不合理的定價(jia) 有維權路徑嗎?商家隻要明碼標價(jia) 、不存在誤導消費者行為(wei) 就可以?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商家的合法經營權該如何保障?

  

  5塊“雪花酥”681元門店被立案調查

  記者了解到,4月9日,武漢市江岸區市場監管局一元市場監管所已經前往現場調查。據介紹,女子所稱購買(mai) 的雪花酥標價(jia) 為(wei) 12.8元/50g,也就是說一市斤128元,一公斤256元, 根據購物小票,一共買(mai) 了2.662kg,總價(jia) 681元。調查發現,店內(nei) 商品確實是明碼標價(jia) 。不過,店員存在沒有明確告知、提醒顧客計價(jia) 方式、商品價(jia) 值的問題。

  記者4月10日下午4點到涉事門店探訪發現,該門店處於(yu) 關(guan) 門狀態,卷簾門上寫(xie) 著“設備維修、暫停營業(ye) ”。記者聯係武漢市江岸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已對這家店進行立案調查。

  “我們(men) 對他們(men) 已經立案了,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具體(ti) 情況要等我們(men) 調查的結果出來之後,才能給社會(hui) 公布。”工作人員表示。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退貨權減少糾紛

  有網友表示,“這種標價(jia) 方式有問題,按克來稱重純屬誤導消費者”。

  武漢市民晏先生說:“除去相關(guan) 的成本、房租等其他的費用外,我覺得雪花酥也不至於(yu) 達到128塊錢一斤。他們(men) 可以通過印製大一點的價(jia) 格標簽,或者是在結賬前與(yu) 顧客進行再一次確認,而不是抱著付款一個(ge) 就逮住一個(ge) ,或者顧客不提意見就不管了這些僥(jiao) 幸心理。”

  晏先生反映,他還看到一些雜貨店打著回憶童年時光的旗號,一些商品標著明顯不合理的價(jia) 格。而微博熱榜上,一顆話梅28元,一斤花果茶600元,也曾引發熱議。針對這種所謂“價(jia) 格刺客”現象如何評價(jia)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jue) 策研究中心研究員慶啟宸認為(wei) ,不可一概而論。

  “我國的價(jia) 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規定經營者有明碼標價(jia) 的義(yi) 務,因此,如果經營者沒有明碼標價(jia) ,而通過欺騙誘導的方式或者強迫消費者購買(mai) ,即構成違法,但是這並不是說經營者隻要明碼標價(jia) 便可以免於(yu) 違法,在消費者保護製度上不欺騙或者誠實,隻是對經營者最基礎的要求。”慶啟宸說。

  慶啟宸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賦予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時有權獲得價(jia) 格合理的交易條件。

  慶啟宸說:“如果遇到價(jia) 格極高的現象時,消費者可以以顯失公正為(wei) 由,要求撤銷買(mai) 賣合同,並要求退貨退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men) 還需要兼顧市場主體(ti) 的自主定價(jia) 權,過度強調消費者保護可能會(hui) 抑製市場活力,所以比較合適的方式可能是從(cong) 消費者的事先知情權和事後的退貨權利出發。如果能落實這兩(liang) 項權利,那麽(me) 大多數事件中‘價(jia) 格刺客’現象所引發的爭(zheng) 議,應該都能得到妥善地解決(jue) 。”

  專(zhuan) 家:知情權、選擇權不等同於(yu) 公平交易權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劉俊海教授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三項權利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劉俊海說:“其中知情權最重要,因為(wei) 隻有知情,才能選擇,隻有自由選擇,才會(hui) 出現公平交易的美好結果。現在問題是有的商家自視自己的品牌價(jia) 值,產(chan) 生這種莫名的自信,用過分不合理的高價(jia) 銷售商品,希望能夠挖掘自己的品牌溢價(jia) 。認為(wei) 既然定價(jia) 是公開的,是明碼標價(jia) ,就不存在誤導消費者,也不存在欺詐,所以這事就光明正大,願買(mai) 就買(mai) ,不想買(mai) 也隨便。”

  劉俊海指出,這種思維方式實際存在問題,明碼標價(jia) ,僅(jin) 僅(jin) 是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不等於(yu) 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獨立的。

  劉俊海表示:“為(wei) 什麽(me) 立法者一定要保護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為(wei) 什麽(me) 不能通過知情權和選擇權來取代公民交易權?是因為(wei) 廣大消費者有的時候和商家相比,往往在信息占有、經濟實力、維權搭便車的心理方麵,都處於(yu) 相對的弱勢地位,所以法律就是為(wei) 了貫徹企業(ye) 和消費者之間的平等原則,向消費者適度去傾(qing) 斜。對消費者是一個(ge) 權利,對商家來說是一項義(yi) 務,叫公平交易的法定義(yi) 務。”

  劉俊海進一步分析,雖然有些商家通過炒作品牌,把普通消費品標以高價(jia) ,使消費者在不理性的消費心理之下,可能為(wei) 了嚐嚐鮮,為(wei) 了尋求刺激,也會(hui) 做出購買(mai) 的決(jue) 策。但是消費者冷靜之後可能會(hui) 後悔,進而會(hui) 對商家的商譽和品牌產(chan) 生負麵的作用。

  “所以還是希望商家在做廣告和開展營銷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采取消費者友好型的理念,消費者知道的權利要給消費者,消費者不知道的權利也給他,既要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要保護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金獎銀獎不如消費者誇獎,金杯銀杯不如消費者口碑,商家隻有和消費者站在一起,才能夠行穩致遠,才能飛得更高,才能夠獲得消費者的信任和尊重,才能鑄造自己的公信力,還有核心競爭(zheng) 力。”劉俊海表示。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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