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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擬按二類病原微生物管理

劉誌勇 發布時間:2020-05-13 09:11:00來源: 健康報

  5月1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就常態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進一步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公開征求意見。在新冠病毒毒株分離和保藏方麵,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各省級衛生健康委應督促轄區內(nei) 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第一時間將新分離毒株相關(guan) 情況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在分離出新冠病毒毒株後90天內(nei) ,向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申請保藏,完成相關(guan) 實驗活動後及時送交保藏機構。

  根據新冠病毒傳(chuan) 播特性、致病性和臨(lin) 床資料,征求意見稿擬將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按照第二類病原微生物進行管理。新冠病毒培養(yang) 、動物感染實驗應在生物安全三級及以上實驗室開展;未經培養(yang) 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應在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進行,同時采用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個(ge) 人防護;滅活材料的操作應在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應當在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進行,同時采用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個(ge) 人防護。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動物嚴(yan) 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間接在人與(yu) 人、動物與(yu) 人、動物與(yu) 動物間傳(chuan) 播的微生物。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wei)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征求意見稿擬要求,新冠病毒毒株及潛在感染性材料的運輸應嚴(yan) 格按照《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委要加強對毒株及相關(guan) 樣本保存單位的監督管理,嚴(yan) 格防範和杜絕未經審批擅自運輸的情況發生;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guan) 要求,及時研判並提出實驗室檢測生物樣本處置意見,對確需保存的,應盡快指定具備保存條件的機構按照相對集中原則進行保存,或送交至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保存。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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