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例了解民法典草案新變化
“社會(hui) 生活的百科全書(shu) ”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審議
個(ge) 案例了解民法典草案新變化
全國兩(liang) 會(hui) 召開在即,備受關(guan) 注的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審議。作為(wei) 社會(hui) 生活的百科全書(shu) ,民法典幾乎囊括人的一生中所有民事行為(wei) ,結婚、離婚、繼承、收養(yang) 等人生大事,物業(ye) 服務、飼養(yang) 動物等生活瑣事,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審議以來,各分編草案已曆經三至四次審議。對比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收養(yang) 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各分編草案有諸多新變化,對所涉及的民事行為(wei) 做出了新規定。通過以下案例,了解民法典將如何影響你的生活。
職場性騷擾
員工職場性騷擾 用人單位該擔何責?
2016年12月,一名網友在微博爆料稱,她供職的一大型金融機構的一名業(ye) 務負責人欲“潛規則”女下屬,逼迫女下屬開房。被拒絕後,這名業(ye) 務負責人以辭退相威脅。爆料中附有微信聊天截圖。
該金融機構對這名業(ye) 務負責人作出停職、停發獎金等處理。
這起事件引起了公眾(zhong) 對職場性騷擾的高度關(guan) 注,不少網友對該金融機構的處理不滿,認為(wei) 用人單位不能祭出停職、停獎金這樣的“家法”就沒事了。事件迅速發酵,幾日後,該金融機構再次通報,性騷擾者已被開除。盡管從(cong) 停職停薪變成了開除,但仍未獲得網友們(men) 的認可。某門戶網站做了一個(ge) 專(zhuan) 題調查,結果顯示,86.5%的受訪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有網友說,該金融機構不能因為(wei) 此事是員工行為(wei) ,就輕描淡寫(xie) 、撇清管理責任。
那麽(me) 在職場性騷擾中,用人單位到底該擔何責呢?
此前,2005年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首次立法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guan) 機關(guan) 投訴”。但是,什麽(me) 是性騷擾,用人單位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現行法規並沒有作出具體(ti) 規定,由此導致受害者維權難。有學者曾對27名性騷擾受害者做了訪談式調研,調研發現,16名受害者向單位報告了情況,但後果不盡如人意。有的單位推卸責任、掩蓋事實;有的單位甚至反過來責備受害者。
對此,人格權編草案立法明確了性騷擾的定義(yi)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wei) 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的責任方麵,明確機關(guan) 、企業(ye) 、學校等單位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製止性騷擾。
【草案摘錄】
人格權編草案: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wei) 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wei) 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guan) 、企業(ye) 、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製止利用職權、從(cong) 屬關(guan) 係等實施性騷擾。
AI換臉
“AI換臉”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去年初,一段通過AI技術把朱茵的臉替換成楊冪的視頻走紅全網,有網友表示毫無違和感,也有網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權與(yu) 肖像權。視頻製作者回應,“主要用於(yu) 技術交流,並無營利行為(wei) 。”技術交流無營利行為(wei) 就可以抗辯侵權嗎?最終,在討論聲浪中,該視頻下架。
不過,“AI換臉”依舊快速興(xing) 起。去年8月30日,一款名為(wei) “ZAO”的軟件上線,不少“戲精”用戶上傳(chuan) 自己的照片,把明星塑造的角色換成了自己的臉,並上傳(chuan) “改頭換麵”的視頻片段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過足了主角癮。
由於(yu) 用戶協議中暗藏涉嫌侵犯用戶隱私權的霸王條款,去年9月“ZAO”被工信部約談。霸王條款刪除後,爭(zheng) 議並未終止。有網友擔心,自己會(hui) 不會(hui) 成為(wei) 受害人或者侵權人,如果麵部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怎麽(me) 辦?如果“被換臉”明星提起侵犯肖像權訴訟,又該怎麽(me) 辦?
還有律師詳細分析跟明星換臉的侵權責任,認為(wei) 如果替換後的臉能夠再現明星的相貌特征,觀眾(zhong) 直觀就能辨認出就是某個(ge) 明星,那麽(me) 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反之,替換後的臉如果融合了自己的相貌,觀眾(zhong) 無法從(cong) 麵部特征中認出是某個(ge) 明星,則難以構成侵犯肖像權。
有學者提出,“AI換臉”引發的討論表明AI安全與(yu) 法規需要解決(jue) 更多問題。技術是中性的,不應因有爭(zheng) 議就禁止換臉技術的應用,立法者應當根據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對人工智能帶來的影響進行倫(lun) 理評估,以保障相關(guan) 法律和政策及時跟進。
人格權編草案響應了上述有關(guan) 人工智能立法的呼聲,將“AI換臉”納入到肖像權的保護範圍,明確要求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wei) 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草案摘錄】
人格權編草案:任何組織或個(ge) 人不得以醜(chou) 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wei) 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格權編草案: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guan) 規定。
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2015年,西部某市審理了一起繼承權糾紛,對同一份電腦打印的遺囑,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jue) 結果。
該份打印遺囑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老人與(yu) 前妻有兩(liang) 個(ge) 子女,再婚後買(mai) 了一套房。在遺囑中,老人將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會(hui) 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都留給了妻子。遺囑的簽名處,老人寫(xie) 了自己的名字並按了手印。
老人因病死亡後,其妻提起訴訟,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房產(chan) 。但是老人的兩(liang) 個(ge) 子女不同意,認為(wei) 遺囑不真實,是受繼母脅迫所寫(xie) ,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親(qin) 一人出資購買(mai) 的,作為(wei) 遺產(chan) 應依繼承法規定按份額劃分。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遺囑係老人借助設備而形成的自書(shu) 遺囑,有其本人簽名捺印,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兩(liang) 個(ge) 子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盡管老人在遺囑中簽名捺印,但不符合繼承法中對自書(shu) 遺囑的“自己書(shu) 寫(xie) ”、“自己簽名”並“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書(shu) 遺囑的效力。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chan) ,最終判決(jue) 兩(liang) 個(ge) 子女與(yu) 繼母按份額劃分遺囑中的房產(chan) 。
該案的焦點在於(yu) ,如何界定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是不是自書(shu) 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隨著電腦的普及,不少老人開始使用打印遺囑。現行繼承法隻對自書(shu) 遺囑、代書(shu) 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作出了規定,並沒有涉及打印遺囑。繼承編草案則補上了這一空白點,除自書(shu) 遺囑、代書(shu) 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之外,將打印遺囑、錄像遺囑也列入到遺囑的形式中,並對打印遺囑的構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草案摘錄】
繼承編草案:打印遺囑應當有兩(liang) 個(ge) 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如何厘清侵權責任?
2015年12月7日中午12時許,湖南某縣一名女童搭乘爺爺的摩托車經過一棟高樓時,被樓上掉下來的一磚塊砸中頭部,經診斷為(wei) 重症顱腦損傷(shang) 、硬膜下積液、腦積水等,經司法鑒定構成三級傷(shang) 殘。
事發後,當地公安機關(guan) 結合現場視頻、當事人陳述等,確定樓內(nei) 一名男童就是加害人。
因為(wei) 找到了加害人,法院審理時認為(wei) ,該案屬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即誰侵權誰擔責,由男童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可是經法院釋明後,受害女童方仍堅持認為(wei) ,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對高空拋物作出了規定,應該照此辦理。
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被形容為(wei) “一人得病,全樓吃藥”,針對找不到拋物人的情形,規定全樓業(ye) 主共同承擔賠償(chang) 。法院認為(wei) ,“87條”並不適用於(yu) 女童案,最終駁回了女童方的訴訟請求。
此前,現行法律對高空拋物作出明確具體(ti) 規定的,就是第87條。不過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第87條備受質疑。侵權責任編草案修改了第87條,進一步厘清了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明確誰侵權誰擔責,由拋物者承擔侵權責任;找不到拋物者,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可能加害者給予補償(chang) ,同時對有關(guan) 機關(guan) 的調查責任、物業(ye) 的安全保障責任均作出了規定。
【草案摘錄】
侵權責任編草案:禁止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cong) 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ti) 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chang) 。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補償(chang) 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chang) 。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前款規定的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yi) 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guan) 機關(guan) 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婚內(nei) 出軌
婚內(nei) 出軌致離婚 受害方能否獲賠?
山西曾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女方發現男方出軌,考慮到孩子太小,女方沒有提出離婚。未料,男方將第三者帶回家中,女方保留了錄音作為(wei) 證據。之後,女方帶著孩子回了娘家,雙方開始分居。
兩(liang) 人分居多年,男方每個(ge) 月都會(hui) 去看孩子,帶著孩子購物、玩耍。孩子考上大學後,女方選擇離婚。但協議離婚期間,男方和他的家人多次到女方的工作單位鬧事。女方不堪其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jue) 離婚,男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chang) 金5萬(wan) 元。
法院判決(jue) 離婚,但是駁回了女方提出的5萬(wan) 元損害賠償(chang) 金的訴訟請求,認為(wei) 不符合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chang) 的情形。
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yu) 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有配偶者與(yu) 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釋的判定標準是有配偶者與(yu) 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yi)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婚內(nei) 出軌並不等同於(yu) 同居,不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chang) 範圍內(nei) 。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就依據不構成同居的婚內(nei) 出軌行為(wei) ,判決(jue) 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chang) 。可類似情形下,也有不少法院依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駁回了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chang) 的請求。
如何處理婚內(nei) 出軌引發的離婚損害賠償(chang) 請求?婚姻家庭編草案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chang) 範圍,在現行法律“與(yu) 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基礎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不少律師認為(wei) ,這有利於(yu) 解決(jue) 婚內(nei) 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chang) 糾紛,法院基於(yu) 自由裁量權判決(jue) 支持無過錯方損害賠償(chang) 的情況會(hui) 越來越多。
【草案摘錄】
婚姻家庭編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chang)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yu) 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內(nei) 單方舉(ju) 債(zhai)
婚內(nei) 單方舉(ju) 債(zhai) 是共同債(zhai) 務還是個(ge) 人債(zhai) 務?
婚內(nei) 夫妻一方單方舉(ju) 債(zhai) ,什麽(me) 情況下屬於(yu) 個(ge) 人債(zhai) 務?什麽(me) 情況下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淮安市胡女士曾麵臨(lin) 這個(ge) 問題。
2011年4月,胡女士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工資卡被法院凍結。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離婚前三次舉(ju) 債(zhai) 欠了7.5萬(wan) 元,逾期未還,債(zhai) 權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jue) 胡女士與(yu) 前夫共同承擔債(zhai) 務。
胡女士覺得冤枉。2003年,前夫因嫖娼被治安處罰,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在單位領導的見證下,兩(liang) 人簽訂了離婚協議,開始分居,直到2011年1月正式離婚。三張欠條都發生在分居期間,“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外麵幹什麽(me) 。”胡女士找到檢察院,檢察機關(guan) 調查發現,分居期間,其前夫與(yu) 他人以夫妻名義(yi) 同居,三張欠條中有兩(liang) 張都是在這期間發生的。其前夫還取走了開庭傳(chuan) 票、舉(ju) 證通知書(shu) 等應訴文書(shu) ,導致胡女士未能出庭抗辯。檢察機關(guan) 認為(wei) ,雖然債(zhai) 務發生在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但雙方並未實際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借錢款未用於(yu) 共同生活開支,不能認定為(wei) 夫妻共同債(zhai) 務,原審判決(jue) 認定事實錯誤,提出了檢察建議。
去年6月,法院再審作出判決(jue) :撤銷原判,判定由前夫一人承擔其所借的7.5萬(wan) 元債(zhai) 務。
近年來,夫妻債(zhai) 務如何認定一直是熱點話題。婚姻家庭編草案引入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原則,明確共同債(zhai) 務與(yu) 個(ge) 人債(zhai) 務的判斷標準為(wei) ,舉(ju) 債(zhai) 是否為(wei) 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至於(yu)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zhai) 務,如果能證明債(zhai) 務用於(yu)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an) 經營,也屬於(yu) 共同債(zhai) 務。
【草案摘錄】
婚姻家庭編草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zhai) 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為(wei)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zhai) 務,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以個(ge) 人名義(yi)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zhai) 務,不屬於(yu) 夫妻共同債(zhai) 務,但是,債(zhai) 權人能夠證明該債(zhai) 務用於(yu)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an) 經營或者基於(yu) 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自甘風險
玩衝(chong) 浪意外撞傷(shang) 受害者是否自甘風險?
2017年11月19日,張某、王某兩(liang) 名衝(chong) 浪愛好者在深圳一海域自行進行衝(chong) 浪訓練。起浪後,張某乘浪往沙灘方向前進,未觀察前麵仍在候浪的王某,連人帶衝(chong) 浪板直接撞向王某,造成王某眼睛、鼻梁受傷(shang) 。
經司法鑒定,王某的傷(shang) 殘等級一處八級、一處十級。事故發生後,張某陪同王某到醫院就診,支付了醫保之外的醫療費、夥(huo) 食費等費用,並拿出5萬(wan) 元作為(wei) 補償(chang) 。但王某認為(wei) 張某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在前期費用之外賠償(chang) 其各項損失44萬(wan) 餘(yu) 元。
張某應不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對此存在兩(liang) 種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wei) ,張某構成過失侵權,應引入過失比例分配原則決(jue) 定其承擔的賠償(chang) 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wei) ,衝(chong) 浪屬於(yu) 高風險運動,每一個(ge) 參與(yu) 者都應當對衝(chong) 浪的潛在危險有預見認知及承受能力,隻要張某不是故意、惡意撞人,王某就應自甘風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王某與(yu) 張某在衝(chong) 浪練習(xi) 過程中,王某在候浪區,張某在追浪且享有優(you) 先權,發生碰撞導致王某的眼睛被衝(chong) 浪板擊中,並非因張某違反運動規則或主觀故意導致,因此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張某對王某進行了適當補償(chang) ,無需再支付其他費用,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該案審判時適用了“自甘風險”規則。“自甘風險”即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麽(me) 當風險發生後,就應當自己承擔損害後果。不少國家的法律都將“自甘風險”納入到侵權行為(wei) 的免責事由之中,不過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對此並未作出規定。
侵權責任編草案則明確寫(xie) 入了“自甘風險”原則,規定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ti) 活動,受到損害後,除非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均由受害人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草案摘錄】
侵權責任編草案: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ti) 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wei) 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助免責
追趕肇事車致事故算“自助免責”嗎?
2017年8月,林某搭乘同學石某駕駛的摩托車,途經一百貨商店時,剮蹭了一輛小轎車。兩(liang) 人擔心小轎車車主索賠,趕緊繼續駕車離開。小轎車緊跟在後麵,石某遂超速行駛,開到一平直路段時,摩托車先與(yu) 道路北側(ce) 的路肩發生擦撞,之後就一頭撞上停在人行道的麵包車,林某、石某受傷(shang) 。
出院後,林某把小轎車車主告到法院,認為(wei) 小轎車車主如果不強行追趕,交通事故應該不會(hui) 發生。雖然交警認定駕駛摩托車的石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小轎車車主強行追趕行為(wei) 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要求小轎車車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chang) 他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小轎車車主並不是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ti) ,不應承擔責任。
林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wei) ,小轎車車主在追趕過程中,未對摩托車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險駕駛行為(wei) ,也未與(yu) 摩托車發生摩擦和碰撞。石某發現小轎車在追趕後,不但未停下反而繼續超速行駛。小轎車車主的追趕行為(wei) 並未超過必要限度,與(yu) 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guan) 係,終審判決(jue) 駁回林某的上訴請求。
承辦該案的法官稱,小轎車車主的追趕行為(wei) 屬於(yu) 自助行為(wei) 。我國現行法律尚未規定自助行為(wei)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均對必要限度內(nei) 的自助行為(wei) 予以承認。
侵權責任編草案補上了民事自助行為(wei) 免責這一立法空白點,明確“自助免責”的三個(ge) 前提條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guan) 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符合這三個(ge) 條件,受害人可以自助維權,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草案摘錄】
侵權責任編草案: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guan) 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nei) 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大事記
2014年10月,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明確了“兩(liang) 步走”的編纂工作計劃。
2016年6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一步”,作為(wei) 中國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標誌著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
2018年8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審議,其中包括6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hui) 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五次會(hui) 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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