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製日報刊文評國家賠償標準提高:不以多少論成敗
記者5月18日從(cong) 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根據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刑事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機關(guan) 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國家賠償(chang) 決(jue) 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chang) 金,按照每日346.75元計算。
從(cong) 2017年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chang) 金按照每日258.89元計算,到2018年按每日284.74元計算,再到2019年按每日315.94元計算,一直到如今按每日346.75元計算,日國家賠償(chang) 金額已連續多年上漲,這既體(ti) 現了我國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進步,更體(ti) 現了我國依法進行國家賠償(chang) 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
國家賠償(chang) 一直以來都是一個(ge) 相對敏感的話題,當麵對某個(ge) 具體(ti) 的冤錯個(ge) 案時,一些人堅持認為(wei) 隻有巨額賠償(chang) 才能彌補當事人受到的傷(shang) 害和受損的人生。特別是在人身自由每日賠償(chang) 金額法定的情況下,一些人常常對精神損害賠償(chang) 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
之所以說是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方麵是因為(wei) 精神損害國家賠償(chang) 雖然不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chang) 金那樣有具體(ti) 的法定標準,但其同樣也有法律規定,不可能憑主觀臆想,獲得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撫慰金;另一方麵是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除了撫慰金,根據我國國家賠償(chang) 法還包括“為(wei) 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賠償(chang) 方式。也就是說,司法機關(guan) 為(wei) 修複當事人因冤錯案而受損的社會(hui) 關(guan) 係所做的各種努力,也是精神損害賠償(chang) 的一部分,不是僅(jin) 有獲取現金一種方式才屬於(yu) 精神損害賠償(chang) 。
比如公眾(zhong) 熟知的趙作海案,法院為(wei) 趙作海提供工作機會(hui) ,使其自食其力、受人尊重,這也是一種有益且必要的精神損害賠償(chang) 。
事實上,人生的道路可以曲折,但最終起決(jue) 定作用的還是個(ge) 人的努力和選擇。褚時健在經曆了牢獄之後,以70歲高齡再次創造了“褚橙”奇跡。趙作海在獲得巨額國家賠償(chang) 之後,並沒有過上理想中的“幸福生活”,依然要麵對人生的種種不如意。
現實告訴我們(men) ,國家賠償(chang) 的意義(yi) 在於(yu) 體(ti) 現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與(yu) 保護,卻不可能為(wei) 任何人重新書(shu) 寫(xie) 人生。所以,國家賠償(chang) 不能以多少論成敗。唯有以司法進步減少和杜絕冤錯案的發生,讓人民群眾(zhong) 從(cong) 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才是國家賠償(chang) 的目的和真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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