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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強化鐵路旅客運輸實名製管理

發布時間:2020-06-29 10:51: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6月29日電 據國家鐵路局網站消息,《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於(yu) 7月1日起施行。國家鐵路局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辦法》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終把人民群眾(zhong) 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辦法》第三十五條強化了鐵路旅客運輸實名製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實名製相關(guan) 要求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ye) 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並報告公安機關(guan) 。

  該負責人在就《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做出如上表述。他表示,為(wei) 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和暢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7部門聯合印發了《辦法》,切實完善高速鐵路綜合治理長效機製,形成綜合施策、多方發力、齊抓共管、通力協作的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格局,為(wei) 確保高速鐵路安全提供製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著力推進高鐵安全防護“四個(ge) 體(ti) 係”建設,織密高鐵安全防護網。一是建設政府部門依法監管、企業(ye) 實施主動防範、社會(hui) 力量共同參與(yu) 的高鐵安全責任體(ti) 係;二是建設協調配合、齊抓共管、聯防聯控的高鐵沿線安全環境綜合治理體(ti) 係;三是建設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體(ti) 的高鐵安全保障體(ti) 係,共同築起高鐵安全暢通的大屏障;四是建設預防為(wei) 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高鐵安全風險防控體(ti) 係。

  “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必須充分發揮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優(you) 越性,積極調動各方麵資源、統籌各方麵力量,努力形成綜合施策、多方發力、齊抓共管、通力協作的高鐵安全防護綜合治理格局。”該負責人稱。他介紹,從(cong) 政府部門監管層麵,《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全國和轄區內(nei) 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管工作,健全安全防護標準、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相關(guan) 單位消除安全隱患;第五條規定各級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法定職責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相關(guan) 工作。

  從(cong) 企業(ye) 層麵,《辦法》第六條規定鐵路運輸、建設、設備製造維修等相關(guan) 企業(ye) 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做好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工作。從(cong) 社會(hui) 參與(yu) 層麵,《辦法》第八條對增強社會(hui) 公眾(zhong) 安全防護意識,防範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wei) 作出規定。第九條規定支持和鼓勵社會(hui) 力量積極參與(yu) 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工作,要求有關(guan) 部門建立並公開舉(ju) 報渠道,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該負責人指出,《辦法》從(cong) 多方麵致力於(yu) 強化高鐵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高鐵安全保障體(ti) 係。高鐵速度快,對運行環境要求較高,因此《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高速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並設置相應的封閉設施和警示標誌。為(wei) 保障重點區域的人員和設施設備安全,《辦法》第二十七條要求車站廣場、候車區、列車車廂等重要場所以及高速鐵路橋梁、隧道等重點部位配備、安裝監控係統;第三十條要求旅客聚集區等重點區域設置應急疏散逃生通道和指示標識等,以技術手段加強防範。

  為(wei) 防止外來風險對高鐵運行安全的衝(chong) 擊,《辦法》第二十八條要求高速鐵路沿線重點區段安裝設置周界入侵報警係統,並加強對高速鐵路線路的視頻監控。《辦法》第四十條要求相關(guan) 單位在高鐵建設前期加強自然災害評估、預防工作,依法建立地質、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互聯互通機製、及時進行預報預警,鐵路運輸企業(ye) 針對災害采取相應防範措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還從(cong) 信息網絡和消防等方麵,要求鐵路運輸企業(ye) 製定相關(guan) 規章製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

  “高鐵是鐵路旅客運輸的主渠道,高鐵運營安全與(yu) 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息息相關(guan) 。《辦法》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終把人民群眾(zhong) 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做到讓廣大人民群眾(zhong) 享有更便捷的鐵路運輸,享有更安全的鐵路服務,努力增強人民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該負責人稱,《辦法》第三十五條強化了鐵路旅客運輸實名製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實名製相關(guan) 要求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ye) 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並報告公安機關(guan) 。《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明確由國家鐵路局會(hui) 同公安部規定禁止或限製攜帶的物品名錄;由鐵路運輸企業(ye) 在高鐵車站、列車車廂等場所公布,以廣播、視頻等形式加強宣傳(chuan) ,並依法對進站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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