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連支付被曝曾為善林金融、e租寶等十餘家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
中國網財經6月30日訊 (記者 常實 楊暢) 近年,監管部門對支付行業(ye) 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一些支付機構之前隱秘的行為(wei) 也隨著法院判決(jue) 結果落定而浮出水麵。
今年以來,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公布的多條裁判文書(shu) 均與(yu) 連連銀通電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連支付”)有關(guan) 。據中國網財經不完全統計,其為(wei) 善林金融、e租寶下遊渠道公司等十多家非法平台、一家互聯網彩票平台提供過支付通道。
對此,連連支付表示:“所述相關(guan) 案件均已由公安、法院等機關(guan) 部門介入處理,公司未在任何案件中被認定有任何違法行為(wei) ,有關(guan) 案件具體(ti) 信息請以有關(guan) 單位公布的最終結果為(wei) 準。”
北京東(dong) 岩律師事務所的鄭亮律師對中國網財經記者則表示:“檢察院並沒有起訴第三方平台。判決(jue) 書(shu) 既不能證明平台有責任,也不能證明平台無責任。主要看支付平台是否明知而提供服務,或者是否實質參與(yu) 了犯罪行為(wei) 。這家平台存在風險,應當對合作方加強審核和監督。”
為(wei) 善林金融、e租寶等十餘(yu) 家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
近期,裁判文書(shu) 網公布了一則裁判文書(shu) 顯示,連連支付為(wei) 涉嫌詐騙罪的“閃電租車”提供支付通道。據不完全統計,裁判文書(shu) 網2020年公布的文書(shu) 中,有16則關(guan) 於(yu) 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集資詐騙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的案件涉及到連連支付。上述裁判文書(shu) 顯示,連連支付為(wei) 善林金融、e租寶等10餘(yu) 家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的平台提供支付通道。
《郭波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一審刑事判決(jue) 書(shu) 》顯示,連連支付為(wei) 善林金融提供支付通道。證人安某1的證言顯示,他們(men) 都是線上投資的,讓他們(men) 下載善林金融APP軟件,在網上通過轉賬投資。平台上善林公司的收款戶名除了善林公司的賬號,還有連連支付、中移等第三方平台的賬號。
據不完全統計,裁判文書(shu) 網上至少有三條關(guan) 於(yu) 善林金融的訴訟文書(shu) 顯示連連支付為(wei) 善林金融提供支付通道。而善林金融2018年暴雷。
此外,《陳某偉(wei) 、陳某聰犯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jue) 書(shu) 》顯示, 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及網上報警材料、連連支付轉賬記錄、《債(zhai) 權受讓谘詢服務協議》《債(zhai) 權轉讓協議》《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證實,2015年5月份左右,她通過旅遊認識一個(ge) 叫段某某的團友介紹,認識E租寶APP平台軟件,該軟件是投資軟件,之後她也詳細了解過該APP平台軟件,於(yu) 8月22日,她注冊(ce) E租寶賬號並綁定了光大銀行卡後,就在E租寶APP平台上選擇投資產(chan) 品,之後在E租寶APP上經“連連支付”平台將她銀行卡內(nei) 的錢充值到E租寶的帳戶進行投資,從(cong) 8月22日至12月4日一共投資543720.11元人民幣到E租寶賬戶裏。
另一家“e租寶”理財產(chan) 品的線下推介銷售機構上海仁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係鈺城集團所涉訴訟的裁判文書(shu) 也顯示,連連支付為(wei) 其提供支付服務。
關(guan) 於(yu) 連連支付為(wei) 多家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非法集資的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鄭亮律師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檢察院並沒有起訴第三方平台。這份判決(jue) 既不能證明平台有責任,也不能證明平台無責任。主要看平台是否明知犯罪而提供服務,或者是否實質參與(yu) 了犯罪行為(wei) 。”
中國網財經記者采訪了連連支付上述情況是否屬實“連連支付是否為(wei) 上述多家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連連支付回應稱:“所述相關(guan) 案件均已由公安、法院等機關(guan) 部門介入處理,公司未在任何案件中被認定有任何違法行為(wei) ,有關(guan) 案件具體(ti) 信息請以有關(guan) 單位公布的最終結果為(wei) 準。”
被指參與(yu) 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
另有一則公布於(yu) 2019年末的裁判文書(shu) 顯示,連連支付涉及一起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的訴訟。在《阮銀豪、薛秋衛、宋少軍(jun) 等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一審刑事判決(jue) 書(shu) 》中,被告人宋少軍(jun) 稱,正臉活體(ti) 照是通過 face++的技術接口和身份證上照片進行比對認證的,通訊錄、GPS 是強製要求授權的,APP 還會(hui) 通過聚信立技術接口獲取近 6 個(ge) 月的通話記錄,銀行卡信息會(hui) 通過 sdk 程序將連連支付接入軟件,信息還會(hui) 與(yu) 白騎士等公司的“網絡借貸征信”數據庫進行碰撞,查詢客戶的網絡征信信息。到最後收集的客戶多種信息。
被告人吳沛林稱,公司有與(yu) FACE++公司、連連支付公司、聚信立公司等合作獲取用戶信息,對客戶進行風控審核。用戶在 APP 注冊(ce) 後,用戶的資料就保存在顯佳公司的後台數據庫。顯佳公司把服務賣給其他公司,從(cong) 而賺取一定服務費。
連連支付稱:“公司始終將消費者的信息安全保護工作置於(yu) 首位,從(cong) 未、也絕不會(hui) 參與(yu) 任何侵害公民個(ge) 人信息的活動。”
對此,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王國軍(jun) 律師表示:“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並非法使用,構成犯罪。之所以沒有判決(jue) 公司而是處罰個(ge) 人,是因為(wei) 以上犯罪屬於(yu) 相關(guan) 自然人行為(wei) ,公司在犯罪行為(wei) 中屬於(yu) 達成犯罪的手段。一般在這種案件中,法院會(hui) 認定為(wei) 是相關(guan) 自然人犯罪,不會(hui) 認定為(wei) 是公司犯罪。”
對於(yu) 連連支付出現在大量非法平台的訴訟文書(shu) 中,為(wei) 多家非法平台提供過支付服務,北京東(dong) 岩律師事務所的鄭亮律師表示“這家平台存在風險,應當對合作方加強審核和監督。”
中國網財經記者采訪了連連支付“為(wei) 多家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原因為(wei) 何?是否存在商戶資質審核不嚴(yan) ?”。
連連支付回應稱:“公司自開展業(ye) 務以來一直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嚴(yan) 格遵照監管要求,在嚴(yan) 格合規的前提下開展各項業(ye) 務。在商戶準入環節按照監管要求嚴(yan) 格執行商戶盡職調查與(yu) 主體(ti) 資質審查,除前置審核準入要求外,更采取動態管控機製,對準入後違規經營業(ye) 務的商戶采取零容忍態度,隨時組織清理工作並按照相關(guan) 法規要求及時報知監管部門,在確保連連支付合規發展的基礎上,促進所涉及行業(ye) 的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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