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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0-06-30 13:15:00來源: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會(hui) 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五次會(hui) 議通過,國家主席習(xi) 近平簽署第四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為(wei) 做好社區矯正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司法部與(yu)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積極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廣泛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製定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司發通[2020]5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下發各地貫徹執行。

  《實施辦法》作為(wei) 與(yu) 《社區矯正法》同步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和司法體(ti) 製改革決(jue) 策部署,認真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的加強係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的要求,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製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構建基層社會(hui) 治理新格局,著力解決(jue) 工作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為(wei) 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製定《實施辦法》的總體(ti) 思路:一是正確處理與(yu) 上位法的關(guan) 係,體(ti) 現《實施辦法》與(yu) 《社區矯正法》緊密銜接的定位和特點,對於(yu) 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法以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實施辦法》盡量避免重複,隻進行銜接規定;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對屬於(yu) “兩(liang) 高兩(liang) 部”職權範圍內(nei) 、有權決(jue) 定的內(nei) 容進行全麵修訂,盡可能細化,解決(jue) 執法實踐中的問題,以適應社區矯正工作新形勢新要求;三是堅持從(cong) 實際出發,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社會(hui) 經濟發展情況不同,有些條款規定注意留有餘(yu) 地,避免絕對化,為(wei) 各地製定具體(ti) 規定和細則預留空間。

  《實施辦法》共59條,主要內(nei) 容:一是旗幟鮮明堅持黨(dang) 的領導,對社區矯正的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作出明確規定。明確規定“社區矯正工作堅持黨(dang) 的絕對領導,實行黨(dang) 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guan) 組織實施、相關(guan) 部門密切配合、社會(hui) 力量廣泛參與(yu) 、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的領導體(ti) 製和工作機製”,將黨(dang) 的領導作為(wei) 社區矯正的根本保證,確保社區矯正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規範順利進行。二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司法行政機關(guan) 以及監獄,特別是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職能作用作出明確規定,構建科學高效的社區矯正執法體(ti) 係。加強橫向協調,細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監獄管理機關(guan) 、社區矯正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明確各方執法權限和法律責任,解決(jue) 部門之間職責交叉,責任不清等問題。厘清了縱向職責,明確社區矯正委員會(hui) 、司法行政機關(guan)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之間的工作關(guan) 係,社區矯正委員會(hui) 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社區矯正工作,司法行政機關(guan) 作為(wei) 社區矯正工作主管機關(guan) ,履行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向社區矯正委員會(hui) 報告工作開展情況,提請協調解決(jue) 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問題;社區矯正機構是社區矯正的執行機關(guan) ,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ti) 實施;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guan) 工作。三是按照社區矯正工作程序,對社區矯正各項措施作出明確規定,規範調查評估、接收入矯、監管教育、解除矯正各工作環節,提升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水平。針對社區矯正法新的製度設計,對分類管理、矯正方案、矯正小組、外出審批、表揚、訓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提請逮捕等措施做出明確規定,增強可操作性,確保法律規定落實落地。此外,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門意見,《實施辦法》還增加了核實居住地、檢察監督、社區矯正對象出境管理等條款,完善了相關(guan) 內(nei) 容,有利於(yu) 健全中國特色社區矯正製度,使其在教育矯正罪犯、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推進平安中國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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